戴瑛: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推动BBNJ国际协定的谈判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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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海上及周边邻国的地缘政治环境较复杂,加之当下又处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世情下,海洋生态的形势和环境较为严峻。为确保国家安全这一重大政治任务的实现,必须有效解决和处置各类安全问题,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BBNJ国际协定涵盖内容广泛,协议成功达成将对全球海洋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作为海洋大国,应以积极的姿态推动BBNJ国际协定的谈判和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
' T+ H3 X( M1 i8 k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治责任
5 I! |5 X4 i# t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大政治任务。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指导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针对当前国际海洋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我们需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论述,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落实防风险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应坚持以政治安全为根本,把维护国家深海安全、生物安全置于重要位置,仔细研习BBNJ国际协定涉及的国家安全要素,注意把握政策策略、运用的技巧及方式方法,敏锐洞察协定谈判过程中各种潜在的不安全要素,有效防范化解涉海、涉生物安全的风险。要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安全问题和风险因素,建立BBNJ国际协定涉国家安全要素的风险预判及应对机制,相关部门扎实工作,组织海洋、生物领域专家论证,切实把涉安全要素分析透彻,确保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g6 z* o: g# B: G" T6 e8 D
二、提升海上安全风险治理专业化能力
8 u2 P" l' H* K; v9 O: o, L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是“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进入新发展阶段,为更好应对海上风险挑战、赢得战略主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升海上安全风险治理专业化能力是海洋领域对“十四五”期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的回应。提升海上安全风险治理专业化能力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从海洋法治更加健全、海洋行政管理体系更加完善、海洋治理水平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阐明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方向和着力点,多措并举提升海上治理效能,推进我国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海洋综合执法机制,加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衔接,建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事、海警等涉海部门加强对陆源污染、海上移动污染源的监管,更新油污、垃圾处置等标准,建立更畅通的海上污染事故处置和修复监管机制。加强海洋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建议多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全面的海洋资源及生态环境状况调查,摸清底数,加强信息共享,为提升海洋治理水平夯实基础。我国实现海洋治理效能提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治理环境、治理目标、治理格局、治理方式、治理工具、治理能力、治理评价等方面综合用力。
* t- W- ~7 J5 |" ~3 p三、建立常态化、多学科、专家集体、行政决策机制
1 C8 t" \. [. V( Q9 L) |BBNJ国际协定是目前全球海洋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协定之一,历经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筹委会、政府间谈判等多个阶段。从协定发展趋势、案文内容和国际法特性来看,距协定的最后落实还有距离。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是建立行政决策机制要实现的目标,是行政决策在科学的决策理论指导下,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进行决策。也就是说,决策的内容必须是科学的,并且决策的方法也必须是科学的,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构建常态化机制是顺应协定发展历程及时发现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必然要求,是有效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有力举措,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建议相关部门定期组织研讨和形势分析,促使研究工作常态化。就协定的案文内容来看,涉及海洋基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海洋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跨领域等问题,囊括涉海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多学科领域,任何单一学科无法单独解决,这就亟须建立多学科的专家集体研究机制。BBNJ国际协定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在相关部门的领导下,通过常态化的多学科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我国海洋事务的决策能力和水平。4 T1 ^/ P1 j0 v9 \# o
四、建立深海生物基因资源库
9 Z! q8 C6 g, [: j建立深海生物基因资源库可以为我国参与BBNJ国际协定进程提供足够的数据支撑,为我国代表团在协定进程中迅速确定立场和应对措施提供支持。通过10多年的不断努力,我国在深海生物基因资源领域取得了一批有一定国际影响的研究成果,在深海取样、实验室分离培养等部分技术、装备领域达到或超过国际前沿水平。但是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海洋科考能力还比较薄弱,有关数据的收集还不够。因此,我国应该加强深海生物基因资源库的建设。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首先,从国家战略需求出发进行顶层设计,加强深海生物资源产业发展的前瞻性布局,启动我国基因银行的筹备工作,建设大型基因组数据库基础设施,更好地服务海洋基因资源的储备、开发和利用,并在符合国家利益和法律的前提下,促进与国际同行的信息数据合作与共享。其次,组建我国深海生物资源研发领域的核心团队,整合深海生物资源研发力量,鼓励研发团队与企业对接,吸纳社会投资,加大对深海生物专项资金的支持。最后,建立国家级深海生物资源库及基因信息资源管理平台,打造深海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公共支撑平台和多种活性筛选平台,加强深海生物资源科学研究和开放共享。
$ q2 P& T, o+ D2 ^+ ~& c& [; t五、从法治的各个环节健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m7 g# m6 p# d) U7 x  d
生物安全是人类安全的基础,事关人民福祉、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当前生物安全面临严峻的挑战,是全球治理的新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物工作,统筹谋划国家生物安全,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有效防范和消除生物安全隐患,制定生物安全战略和政策,不断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对国家生物安全作出重大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是生物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作为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的正式实施为我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和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建设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是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重要里程碑。我们应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维护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为目标,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生命权和健康权,为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提供法治保障;应加强战略性、前瞻性研究,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节全面发力,健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不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相关制度进行整合完善,而且要通过后续配套法规进行明确和细化,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性生物安全立法等方式,将法律制度细化、具体化,为各级生物安全监管主体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生物安全法的制度价值。应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夯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基层基础,打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人民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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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q* [  S' L0 i2 N文章来源:节选自《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BBNJ国际协定及中国应对》,原刊于《广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
6 l% n$ N' s# r! m* _# m9 J作者:戴瑛,系大连外国语大学区域国别研究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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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cg7a827t
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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