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佳玉等: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合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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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社会热切追求北极地区善治的实现。国家治理层面的善治是指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以求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过程。放眼于北极,则指通过北极域内外国家间的有效合作推动实现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保护全人类共同、长远的利益。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个人、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称。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群体相互容纳并且采取合作行为的持续的过程。基于全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善治,也基于自身北极权益的维护,北极利益攸关国一直在积极探求同北极国家之间开展涉北极事务的国际合作。开放包容趋势下的北极发展机遇期对以中国为代表的北极利益攸关国来说,无疑是一个能够参与到北极开发的时机,而以资金、设备、人员等为依托的经济助力更是北极利益攸关国以北极治理参与者、北极基础设施建设者、北极公共服务提供者等贡献者的身份参与北极开发的最佳切入点,同北极国家进行以软硬法为依托的多层次合作也为中国参与北极治理提供了现实可行性和国际法保障。# M2 }6 ~1 Q1 }1 N

- b6 V% P+ n0 ~0 g$ G一、合作为中国参与北极治理提供了可行性
# z9 \; K2 W, W; G0 O8 m中国作为重要北极利益攸关方,一直在积极探求同北极国家之间开展涉北极事务的国际合作。全球气候变暖北极海冰加速消融,北极航道开发利用进程将不可避免地前移。但北极生态环境脆弱,在被大规模开发之前,需要完善北极的环境污染检测机制、环境损害应急机制和环境损害后的补救机制。这些环保机制的建立需要北极国家投入资金、设备、科研人员的支持,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获得了一定提升,能够在这些方面对北极国家给予能力范围内的帮助,从而助力北极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国始终秉持合作共赢原则向北极国家及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参与北极地区环境治理的诚意,消减北极国家对北极利益攸关国所持的怀疑和排斥心理,并进一步拓深北极利益攸关国同北极国家的双边契约型条约实践,力求对北极利益攸关国参与北极事务有所裨益。
& m; C) I1 L$ Z' r/ \北极地区虽蕴藏着丰富的能源资源,但开发难度大,如何在保障北极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利用北极对亟待通过北极航道利用以发展国内经济,以及保障北极地区资源、经济、安全、航运、科研以及环境保护等北极利益的北极国家而言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囿于国内经济实力有限,北极国家不能为勘探开发北极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北极航道等北极开发事项提供充足的资金及完备的科研设备等,北极国家需要借助其他国家在这些方面的援助,因而寻求同他国的北极合作成为北极国家开发北极地区的最佳途径。北极国家维护各自的北极利益需要谋求同他国的国际合作,而北极域外国家参与北极开发也必须借助同北极国家的务实合作,以维护该北极利益攸关国的北极利益。北极利益攸关国同北极域内国家开展双多边合作切实参与北极治理并共同开发利用北极,对北极合作方来说是一个共赢的选择。- }$ J: o/ L# U"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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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合作为中国参与北极治理提供了路径保障
. }( J) ?4 y# h6 F双多边合作是北极利益攸关国参与北极治理的重要途径,以现实观之,北极利益攸关国多选择同北极国家展开双多边北极合作的方式参与到北极开发进程之中,这其中不乏政治、外交等层面因素影响,且北极双多边合作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北极利益攸关国同北极国家通过软硬法规制途径进行双多边合作意味着合作方愿将倡议内容或自觉遵守,或上升为国际硬法规则并承担规则义务以实际行动落实推进合作进程。例如,已于201810月在格陵兰岛由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挪威、丹麦、冰岛、中国、日本、韩国和欧盟十方代表正式签署通过的《防止北冰洋中部公海无管制渔业活动协定》系北极利益攸关国通过多边硬法途径同北极国家开展多边合作的典型事例。北极利益攸关国同北极国家间以软硬法为依托的北极双多边合作是北极开发建设顺利行进的坚实法律保障,促进了北极治理的法治化发展。
5 w8 f2 _3 w; n* Q中国国内良好的政策支持也是中国参与北极开发治理的坚实保障,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的一带一路倡议合作项目以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126日发布的《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为中国同北极国家提供了在现阶段以及不远的将来就北极事务开展更多合作项目的重要指导,并为确保未来北极合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国内政策保障。白皮书中明确指出,北极问题已不再只是北极国家之间或者北极区域范围内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北极域内外国家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全球性事项,关乎全人类的共同生存与发展。其明确中国是北极事务的积极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有效途径即为开展同北极域内外国家的多领域合作,中国将在北极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合作关系,在气候变化、科研、环保、航道、资源、人文等领域以合作共赢为原则,贯彻全方位的合作。0 W: W3 U6 o$ j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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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多层次合作法律规制研究》,原刊于《河北法学》202003
/ C0 @; h7 J! Z3 B( F1 U5 T5 W0 ~( ~作者:白佳玉,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琳祥,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5 {& T2 r; d5 b%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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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cg7a827t
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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