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佳玉等:中国等北极利益攸关国参与北极法律规制困境下的软硬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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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社会规则遵守意识提高,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加强,北极治理的全球性影响特征显现,北极治理硬法规则越来越广泛地得到国家间的认可与遵守。
7 D. \& t. r* v& J  \" ^一、北极治理法律规制困境下的硬法发展
2 A0 [: L9 ^- i3 c" \) J/ I硬法是北极国家及北极利益攸关国参与北极治理、开展北极合作的主要国际法依据。一方面,全球性硬法规则是各国进行北极合作的主要途径。一般法律原则、习惯国际法和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各项国际公约为国家间进行北极合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北极区域性硬法规则也是各国参与北极治理的新路径,如前文所提及的北极区域行硬法《北极海空搜救合作协定》《北极海洋油污预防与反应合作协议》以及《加强北极科学合作国际协定》均不同程度上赋予非缔约方参与合作的权利,因而成为中国等北极利益攸关国参与北极区域事务治理的重要依据。此外,北极国家同北极利益攸关国签署双边硬法同样是北极域内外国家开展北极合作的重要路径。北极利益攸关国在各项北极事务中的参与度逐步提高,进而推动北极国家制定相关硬法,强化北极国家和其他北极利益攸关国之间的合作,为北极利益攸关国通过国际合作参与北极治理拓宽了道路。; V' c& W; |1 J  Q! h+ g; ^* k3 y! n
二、北极治理法律规制困境下的软法发展
/ `+ @1 g8 K# H4 c! w近年来,随着软法在北极合作中更多地被选择适用,其相较于硬法规范所具有的优势和作用日渐凸显,软法在北极治理的合作路径中获得充分发展,并逐渐形成了北极治理软硬法规范的混合式合作治理模式。: S6 x$ Z' Q! [8 p' z/ e& [
软法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实质层面效果。其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实质层面效果主要是针对北极国家而言,其较低的违约成本是北极国家接受北极利益攸关国参与北极合作所考虑的关键因素。软法文件凭借其简便、灵活、快速的通过程序,避免了国际国内繁琐的协定达成和批准程序,对迫切需要国际规范对北极事务进行规制却又短时间内无法达成相关协定的北极国家而言不啻为最佳选择。此外,相对于条约而言,软法给达成主体保留了一定自主活动和决策空间,并因此获得了北极国家的认可和接受。国际实践中,一些乐于承担条约义务的国家,也赞成或者不排斥这项义务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通过,这是无法律强制约束力的软法在北极合作治理趋势下获得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同时,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是软法相较于硬法所独有的特征,有助于解决北极利益攸关国因地缘政治因素而被排斥在北极治理规则制定范围之外仅能有限涉入的参与困境。
$ x  j+ M+ t5 z( T+ I: X: h+ f软法相较于硬法,是一种缓和矛盾冲突的柔和方式。北极地区现行硬法规则领域涉及有限,究其原因,与北极国家各自的国家利益、北极战略存在的差异相关,而硬法具有的法律强制约束力对北极国家来说更是一种外在的束缚,因而北极地区现已达成的硬法规则多存在于低政治敏感度领域。但在一些亟待规则对其予以规制的领域,不具备法律强制约束力的软法规范则成为北极国家的较优选择,在规避法律制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使各北极国家利益达到一定程度均衡,从而达成包含实质性行为规范的软法文件,对缺失硬法规制的领域加以补充。在与北极国家利益维护一致的前提下,北极国家对北极利益攸关国持以欢迎开放态度,双方通过软法规范互相借力以更好地完成对北极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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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多层次合作法律规制研究》,原刊于《河北法学》202003% X) F& X& O8 |0 H
作者:白佳玉,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琳祥,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q; R/ b0 u- x0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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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cg7a827t
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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