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智库:国内外海洋科技研究现状及热点分析人民币汇率升值对我国海洋产业的影响15个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竞争力排名国内外消减海洋塑料垃圾的主要进程2004年国际上首次提出“微塑料”概念,一般定义为直径小于5毫米的塑料微粒,是微小型的海洋塑料。海洋微塑料的主要来源包括初生微塑料和次生微塑料,初生微塑料是经过污水处理厂而进入环境中的微塑料工业产品,次生微塑料则是由大型塑料垃圾经过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造成分裂和体积减小而成。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遍布全球海洋环境,给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带来危害,并对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有海洋塑料垃圾摄食记录的海洋生物达600种以上,通过摄食塑料垃圾,塑料自身毒性及其携带的多种有机污染物,可能存在通过食物链传递的潜在生态风险,可能导致附着病原微生物、有害入侵种传播,对海洋生态系统构成危害。塑料垃圾对经济方面的影响最大的是海洋污染,海洋污染的自然资本成本至少为130亿美元。根据2011年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海洋塑料存量,自然资本成本保守估计为每吨海洋塑料每年3300美元至33000美元。海洋塑料污染已成为与气候变化、臭氧耗竭、海洋酸化并列的重大全球环境问题,受到各国政府、科学界、媒体、企业及非政府组织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关注。面对消减海洋塑料污染的迫切需求,如何从源头减量、完善塑料垃圾管理体系、发展塑料垃圾循环利用方法,是全球各国高度关注且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国际方面,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东盟、亚太经合组织等,我国参与的国际合作均获得了高度关注,并已制定了有关应对计划或承诺。历届联合国环境大会(2014、2016、2017、2019)均号召和倡议全球应对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问题;2015年联合国大会的联合国首脑会议上通过2015年后发展议程,其中的SDGs14,特别提及海洋塑料污染的应对问题;2017年G20汉堡峰会通过了“G20海洋垃圾行动计划”。2019年的G20大阪峰会通过宣言承诺“到2050年让塑料垃圾向海洋的排放量降到零”。在国际法律框架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都涉及到海洋塑料垃圾问题。2018年5月,欧盟提出“限塑令”方案,禁限一批日常塑料用品,并提出欧盟成员国需要在2025年之前实现回收90%塑料饮料瓶的目标。我国还没有为海洋塑料污染控制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但我国已有相关的立法涉及塑料垃圾问题。2017年国务院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推动垃圾强制分类;2018年1月,国务院发布《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2月,海南出台《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2019年7月1日,上海施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最为重要的是201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推动塑料垃圾污染治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16年9月,科技部启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微塑料污染监测和生态环境效应评估技术研究”项目。该项目主要研究海洋微塑料监测研究方法,在近海迁移扩散机制,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潜在危害、生态风险评估技术和微塑料管控与处置技术研发等,目前已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重要成果。如:由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和华东师范大学联合建立了中国《海洋微塑料监测技术规程》,并自2016年在中国近海海洋微塑料监测中试行至今,为中国海洋微塑料污染情况公报的发布提供了基础性技术支撑;调查掌握了中国河口及沿海、海洋鱼类、贝类、大气等各类环境介质中微塑料的组成与数量分布;首次建立了深海微塑料大体积采样的方法,目前已经完成西太平洋和东印度洋深海微塑料的调查;初步建立了渤海、长江口及东中国海的微塑料输运数值模型及在近海的输运形态,揭示了中国漂浮型和悬浮型微塑料的季节性输运特征;建立了中国入海塑料垃圾产生量预测模型,揭示了我国入海塑料垃圾的来源;初步构建了微塑料污染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并进行应用。此外,华东师范大学李道季教授主持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科学委员会西太平洋分委会(IOC-WESTPAC)“亚太区域海洋微塑料的分布、来源、归趋和影响”项目。该项目是亚太地区首个海洋塑料和微塑料研究国际合作项目,目标是从制定统一采样和分析方法学的角度出发,分析亚太地区海洋微塑料的分布、来源、归趋等问题,并评估其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华东师范大学成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科学委员会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区域培训与研究中心。同时,通过承担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海洋垃圾热点评估方法”项目,在亚太地区使用建立的方法开展热点评估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国际层面应对海洋塑料垃圾污染行动。参考文献:李道季. 消减海洋塑料垃圾* N2 X- g7 H5 E8 ~5 j
保护海洋环境[J]. 民主与科学, 2020, (1):32-34.渤海海洋生态治理失效原因分析1.环渤海地区粗放的生产结构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之间的不协调2018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83415亿元。其中,海洋第二产业增加值30858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48916亿元,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化工业、海水利用业等第二产业的占比与去年相比均有明显增长。而作为我国海域重要组成部分的渤海地区,为这些数据提供了巨大的贡献值。我们在喜于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不得不为产业发展造成海洋资源的污染与浪费而堪忧。近年来,我国近岸海域中,环渤海地区的三省一市的水质状况都处于“重度污染”和“中度污染”水平,其中天津市的劣五类比例达到100%。同时作为我国较早发展第二产业的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省,其发展模式也较为落后。我们不可否认,这些企业为我国的工业生产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改革开放40年来,辽宁省的产业发展规模逐渐落后,生产方式越显粗放,同时这些企业的改造难度较大,造成现如今的产业发展呈现出发展瓶颈的态势。2.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与三省一市不合理的条块分割治理模式目前,我国在保护海洋环境及其海洋污染治理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并不少,但是大部分海洋立法都是单项法。包括有1999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2001年的《海域使用管理法》、1993年的《海商法》等。但是在对环渤海地区污染防治过程中,其配套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它们对于各个海域的保护和事后治理的作用依然不够,对于环渤海地区的综合治理仍存在极大的法律空白。虽然我国在近二十年里先后制定了《渤海沿海资源管理行动计划》《渤海综合整治计划》《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环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一系列计划以进一步治理渤海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但是这一系列法规对于现在污染严重的渤海地区的约束性和强制力远远不足,其中很多计划甚至并未按计划启动。同时渤海地区不断出现新污染、新问题,上述法规并不完全能够把各类问题都囊括其中。因此在环渤海生态治理过程中能够必须有一套更加具体特定的法律体系来进行规制。环渤海地区生态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渤海横跨“三省一市”四个行政区划区域,由于海洋的整体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导致各行政区域在治理时必须以渤海为中心进行跨区域的协作工作,而不是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三省一市”各地政府使用条块分割的治理模式,部门过多,权力分散,导致常常存在大量的职能重叠和职能空白现象,各部门相互推诿,职能协调不佳,没有充分达到法律实施的最佳效果,从而削弱了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权威,增加了不必要的执法成本,最终导致渤海的污染治理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渤海的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参考文献:陈思瑞. 海洋生态修复 ——以渤海为例[J]. 时代人物, 2020, (20):280-282.
( ^! c7 s' Z. I! o 我国海洋牧场建设存在的法律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目前,我国并未制定与海洋牧场相关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这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如海洋牧场产权划分不清,经营和监管主体不明确所引起的多头管理混乱;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标准高,并且海域批准使用年限短,以及不重视海洋牧场生态修复和资源养护功能的发挥;部分地区还为了片面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出现缺乏相应的监测和管理监督,一度导致海洋牧场综合效益低下。人工鱼礁作为海洋牧场的实验区,然而在我国现行渔业法规中也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人工鱼礁的的相关建设标准等制度,直到近年,才出台一些位阶较低的文件,如《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及复查办法(试行)》《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海洋牧场分类及人工鱼礁资源养护效果评价技术规范》。由此可见,法律法规的缺失成为当前我国海洋牧场建设中存在的一大法律问题。2.配套扶持政策缺乏。虽然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但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还是相继出台了针对海洋牧场建设的扶持政策方针,经过近年来的推行,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些政策方针过于局限且力度不够,导致我国海洋牧场建设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仍然不能得到解决。譬如,已经出台的金融政策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海洋牧场前期投入资金需求大、融资途径少的问题,并且海洋牧场建设周期长、资金不能快速回笼、收益慢等问题也都没有解决。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也没有专门针对建设海洋牧场的企业实行减税免税,或者减税力度过低,没有充分考虑到海洋牧场建成后将会带来的环境和生态效益而给予税收上的大力扶持。因而,配套政策的缺乏也是我国海洋牧场建设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参考文献:戴为卿. 海洋牧场建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 经济研究导刊, 2020, (18):192-193.智汇海洋定位于中国海洋智库核心媒体,整合推送海洋资讯、传播海洋学术成果。免责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公众号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版权归原作者和媒体所有;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公众号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作者不希望被转载,请在公众号留言,确认后立即删除内容。批评是爱护,赞赏是鼓励!2 L" s% A* x* [7 T+ {4 X(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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