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 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系统研究与保护的亟需任务 - 海洋遗产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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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高端海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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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国家海洋事业

作者:曲金良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海洋文化遗产大国、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大国,我国应该而且必须“从我做起”,对海洋文化线路遗产进行系统发掘研究、系统保护利用,同时也为相关国家和地区做好表率。这是与相关国家联合行动,使之成为“国际化运动”的前提。主要和亟需的任务与措施至少应有如下几点: # ^" y4 W% g6 m) A1 V; l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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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摸清我国环中国海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家底,系统阐明环中国海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内涵,为学术界今后开展多学科的全面、系统、立体研究和政府的全面、系统、立体保护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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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我国学术界对环中国海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全面系统研究尚未开始,更遑论立体、深入。连全面整体的基本家底尚不掌握,自然谈不上对其全面整体的评价和利用。目前,对于大多海域的水下文化遗产来说,由于水下考古探测人员、探测技术和海洋设备条件的限制,大量信息还多靠走访渔民等“采风”调查所得,发现最多的是“疑存”,其在茫茫大海中具体方位何在、其具体海况如何、其遗产内容与状况到底怎样,因多种条件限制,目前尚未得到海洋科学与工程技术的广泛支持,要使“疑存”成为真正掌握并得到保护的“遗存”,还有很远的距离。目前我国经过专门培训的水下考古人员90余人,水下文物保护修复人员不到20人,且不说面对浩渺博大的整个中国海,即使面对我国领有和管辖的300万平方公里海域的水下文化遗产,要进行“人工”潜水探测考查(且不说打捞),也只能是选择重点,要想真正大面积“普查”,则只能“望洋兴叹”,遥遥无期。我国最近已成功自主研制出“蛟龙号”载人深海潜水器,潜水深度可达10000多米,这是世界奇迹。如何应用于水下文化遗产考古,现在还难以预知,但无论如何,今后的海洋水下考古,更为需要的,还在于取得海洋科学与工程技术的广泛支持,并且从长远看,海洋水下考古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从与海洋科学与工程技术结合的海洋文理工交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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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梳理、复原我国环中国海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文化线路”及其“文化空间”,为国家实施“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申遗”保护和跨国保护与利用提供决策参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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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大多是由一个个遗产“点”组成“线”和“面”而构成“文化线路”及其“文化空间”的,其构成“海洋文化线路”和“海上文化空间”的价值远远比其作为一个“点”的价值大得多。对其整体内涵进行全面揭示和系统呈现、对其整体规划保护和价值利用,无疑价值大得多。

我国海洋文化线路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重视对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管理和保护,目前还处于作为“水下文化遗产”的意义层面,与海滨海岸和岛屿上的“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尚处于理念上和管理上的分割状态,这是“文化遗产”和“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理念与观念存在缺陷、着眼于考古发掘技术手段和文物保护技术要求上的差异的结果。全面、系统地揭示与阐释我国海洋文化线路遗产遗存的价值内涵,强化社会和文物部门对岸上和水下“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整体、系统认识,从而在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建构整体、系统的管理保护与价值利用机制,以国家行为维护我国文化遗产资源的安全和相关海洋权益的安全,是学界和政府理应担负的重大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应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专项法规,加强处罚力度,健全管理机制。当前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大多是整体性保护法规,还没有国家层面的针对“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专项法规出台。如今在“海上丝绸之路”申遗城市中,已经有专门面向“海上丝绸之路”保护的法规出台,如宁波市的《宁波“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泉州市的《“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漳州市的《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这些都是地方为了保护“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制定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的施行,使得这些城市的“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工作有了法律依据。然而,环中国海“海洋文化线路”遗产时空尺度很大,仅仅地方出台专项法规远远不够,国家层面的专项保护法规能够从更高层面上,给予“海洋文化线路”整体的法律保障。2006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长城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就单项文化遗产颁布的专项法规,也是线型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开端。如今,“海洋文化线路”专项法规的制定工作也应该开始提上日程。同时,因为“海洋文化线路”跨越多国,在制定全国的立法保护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探讨实现国际立法合作的可能性,并努力付诸实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无论国际还是国内都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规和公约,但是其处罚力度不强,仅是处以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根本无法引起人们的重视。所以,加强破坏遗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势在必行。同时,要建立强有力的管理机构。“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内容丰富的特点使得其保护跨越了文化、文物、建设、旅游、宗教等多个部门,这就容易出现职能交叉、工作效率低、遇到问题互相推诿等问题。因此要建立一个国家层面的统一的管理机构,确保各个组成部分协调有序。在重要遗产保护地区下设分管机构,同时设立多样化的辅助机构,明确各自职能,集中财力、物力、人力对“海洋文化线路”遗产进行统一管理,形成保护合力。同时,要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对于破坏“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严格处罚,绝不姑息。对“海洋文化线路”遗产进行整体保护,要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这要求我们在不改变遗产历史原状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保护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历史信息,同时将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作为一个整体,保护不仅限于其本身,还要保护其背景环境。在对沿线现存遗产修复时,要注意其周围建筑与环境相一致,尊重历史遗迹的特点和风貌。另外,对“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内涵的保护也应该重视,虽然有些遗产由于年代久远而破坏严重甚至已经消失,但是其所包涵的非物质的内涵仍然存在,比如沿线地区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方式,还有通过“海洋文化线路”各地之间文化交流所产生的生活方式、信仰等方面的变化等,都是“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内在价值。如果一定要将这种非物质的内涵与遗产本体割裂开,那么这一部分的“海洋文化线路”文化便不完整,可以说,非物质内涵是在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上呈现的,反过来又丰富了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环中国海“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在时间和空间上跨度都很大,因此一定要对其进行整体保护,才能更加完整、真实地展现线路的原貌。% a) a6 B1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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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国民海洋文化遗产教育,尤其是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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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和彰显中国作为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海洋大国的丰厚海洋文化积淀,提升国民的海洋文化主体意识,重塑国人的中国历史观和中国文化观,包括海洋史观和海洋文化观,为促进中国文化包括海洋文化全面发展繁荣提供历史的和文化的认同基础,从而服务于国家文化战略和海洋战略发展。长期以来国人大多对中国的海洋文明历史重视不够,尤其是近代以来在知识界“拿来”西方“精英”理论作为“经典”并长期占据教科书话语权的影响下(如黑格尔《历史哲学》,其中就阐述了只有西方文化才是海洋文化、中国没有海洋文化的“高论”),“西方文化是海洋文化”而“中国文化是农耕文化”,“海洋文化开放开拓开明先进”而“农耕文化保守封闭愚昧落后”几乎成为国人的“共识”,从而导致国人往往对于中国自己的历史和文化有一种“己不如人”的自卑心态和自残意识,动辄对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口诛笔伐,自我矮化,自惭形秽。尽管多年来中央一直将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纳入国家战略决策,理论战线也不断加以阐述和倡导,但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海洋文化内涵,还强调得不多、重视得不够,还没有形成国民的海洋文化主体自觉。我国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系统研究与保护,就是要通过全面、系统、深入地调查发掘以中国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为中心、为主体的环中国海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研究认识其丰富内涵,进而揭示、阐明其作为中国文化有机构成的丰富存在和重要价值,以扭转长期以来被扭曲的中国海洋文明历史观念,增强国民对自己国家、民族文化整体的自豪感和自信心,进而促进中国当代海洋文化的健康发展和全面意义上的中国当代文化的发展繁荣。

应实施“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全民动员,加强宣传,增强公众教育。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应大力加强相关博物馆、纪念馆、遗址公园等的建设和展示。在这些公益设施场所中应强化展示我国古代“海洋文化线路”的繁华、强化保护“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功能。要通过报纸、电视节目、网络等舆论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普及与“海洋文化线路”相关的知识,让民众认识其丰富的价值,增强民众对“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意识。同时,学校也要加强对“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教育,同时通过广泛的社会教育,使对“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逐步成为公众的自觉行动,让全社会都能关心并支持“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使“海洋文化线路”保护工作在一个良好的氛围下进行。如今许多城市在中小学教育中增加了关于海洋内容的选修课,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而对于“海洋文化线路”遗产所在城市,在海洋文化教育中应该增添“海洋文化线路”专题,让孩子们从小认识到“海洋文化线路”的重要性及其历史价值。 ; E# m5 e, \' z$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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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国际合作保护及其对策思考》,原刊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6期,转载请注明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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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金良,集美大学文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上丝路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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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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