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地理位置特殊,福建海上风电场的用海冲突问题尤为突出。“十三五”期间起草的《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与现有海上风电场的开发情况存在偏差,如2020年参与竞争配置的平潭外海海上风电场就不在该规划内,规划的滞后阻碍海上风电开发进度且造成资源浪费。因此,发展海上风电亟须利用更新的风、水文、海底管线、障碍物和地质地形等调查信息编制新规划,降低平准化度电成本。以整体思路统筹管理海上风电项目连片开发,可达到集约用海的目的,也可促进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W& h" D7 b* b/ l3 e) K
一、考虑海底电缆与生态红线的兼容
/ {1 s( i3 W- e: Y海上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营存在与鸟类发生碰撞,对海洋物种产生噪声损害和电磁干扰,污染海洋环境以及影响水位、流速和潮汐容量等问题。为降低对环境的影响,根据国家对于海洋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海上风电项目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此外,《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明确,在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然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须考虑海底电缆与生态红线的兼容。由于海底电缆的施工期短且施工后的影响微乎其微,基本不会影响海底地貌和底栖生物。依据《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登记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允许海上风电项目的海底送出工程经过,如南鹏岛海上风电厂项目的电缆铺设路线就穿越“东平镇南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Ⅰ区限制类红线区”。生态红线区内不能铺设海底电缆的“一刀切”式执行方案看上去很“严”很“好”,但本质上过于固化且忽视实际存在的用海紧张问题,应加以纠正。
8 D0 d7 P: s3 N& Z8 z) n2 v8 {二、“双碳”目标下海上风电场的产业协同$ r3 a M: K+ {) _7 v
在“双碳”目标下,为更好地建立健全海上风电产业链,相关产业协同必不可少。其产业链包括海上风电的规划设计和选址,主设备、电站和风场辅助设备,海风制氢、海水淡化和储能等“一条龙”系统以及海上风电专业服务、技术、软件和实验等,均需政府加以合理的支持和引导。除此之外,海上风电场建设的原材料和能源产业都要相互促进和协同发展,如海风制氢为风电场建设提供氢能源。
! g: ? e6 [7 V& V三、统筹协调海上风电场与航道、国防和专属经济区的关系& d- n8 p7 M8 p4 q
一方面,海上风电场附近的航道对风电场和船舶运行都存在安全风险;另一方面,海上风电场运行可能干扰通信信号,继而对国防安全产生影响。此外,深远海海上风电场建设可能涉及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开发可再生能源的权利,但在实际开发中,考虑到国际法和相关地区的利益,其用海和审批难度较大。航道、国防和专属经济区涉及国家和地方的用海和用地管理,项目核准和建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规划海上风电场时应统筹协调与这些领域的关系,科学布局,避免冲突。0 b1 O4 |6 l' L* I+ Z) p- E
四、改进单机用海面积计算方法
n9 }0 W' R8 N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单个风电机组塔架的用海面积按塔架中心点至基础外缘线点再向外扩50 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计算。这一方法适用于以往我国比较流行的3 MW机型,其叶片的直径范围为104~112 m, 风机基础多采用三角桩结构形式,在此情况下外扩50 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能够起到保护风机基础和风机叶片的作用。然而随着大容量海上风机的快速发展,尤其对于10 MW和12 MW的超大容量风电机组,现行的单个风机用海面积界定方法已不能覆盖风机叶片的直径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考虑到风机容量增大带来的风机叶片直径的变化,应改进海上风机单机用海面积计算方法,适应海上风机的发展趋势。9 L8 ]& y2 C/ u
; B; v/ c# d9 O9 g文章来源:节选自《“双碳”背景下福建海上风电的挑战与机遇》,原刊于《海洋开发与管理》2022年第10期
, l/ y: K, P/ T" l% H作者:王强,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毛冰晶、王小俊,厦门大学研究人员;彭荔红,厦门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