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永 袁正清:“一国两制”规范创新的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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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多年来,《中英联合声明》承诺的“一国两制”得到了有效兑现。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1997年香港国内生产总值为1773.53亿美元,而2016年高达3209.14亿美元。这表明,回归祖国的香港不仅没有衰落,反而焕发出更大生命力。正因为如此,“一国两制”在香港日益深入人心,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但与此同时,最开始针对台湾问题提出来的“一国两制”,近年来在台湾问题上却遭遇不小挑战。2014年9月26日,习近平在会见台湾和平统一团体联合参访团时指出:“‘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是能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的安排。”可见,基于台湾问题与港澳问题的不同历史根源与台海现状,如何构建适应台湾地区且区别于澳港模式的“一国两制”台湾模式已经成为需要思考的紧迫重要课题。“一国两制”在港澳成功实施的原因很多,但毫无疑问,突破窠臼、与时俱进的创新性制度设计是其成功的根本,而这种创新性设计本质上体现了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国际与国内社会的开放式互动争论和中国领导人对现代主权规范的中国式创新与中国智慧。为此,对“一国两制”这一主权规范创新在港澳成功实施的根源予以理论总结将有利于我们深刻认识“一国两制”港澳模式的精髓,以帮助我们去设计未来的“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推动中国的最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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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构-进程”分析框架的构建‍# s/ M1 f# ^+ r* k  F# M0 Z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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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既有研究的反思‍
' U4 k9 T0 g1 L( Z国内“一国两制”相关研究硕果累累,学界从国家结构形式、主权构成、制度创新、统一模式、全球化、国家复兴等视角对“一国两制”进行了极具启发意义的研究,但正如李义虎所言,“迄今对‘一国两制’进行系统研究和上升到理论高度的成果尚不多见”。总体而言,受制于港澳台问题的特殊性,当前中国学术界对“一国两制”的研究多数聚焦于事实与政策层面,学理性的研究有待推进。另外,从研究视角看,在当前有关“一国两制”的研究中,尽管国际关系视角从未缺位,但过去以此切入的研究并未超越主流视角的论点,亦未能从国际规范角度对“一国两制”这一重大规范创新及其根源做出深入的理论解读。在“一国两制”构想提出之后,尽管面临国内外部分质疑,但欧美不少学者亦认为,“一国两制”构想“可以为未来的政治哲学开一新纪元”,并“足以开创未来世界的新局面”。学界对“一国两制”的创新已经多有论述总结,本文将从国际规范视角予以分析。随着中国对国际规范的日益重视和国内规范研究的深入,国内已经开始有人从领导人的角度探讨邓小平对“一国两制”的创新。不过,在进行个人层次分析的同时,我们也需要从宏观的角度,把“结构-进程”的视角纳入进来,对“一国两制”进行审视,深入分析“一国两制”重大决策的内外结构性影响因素与决策过程,以深入揭示“一国两制”构想的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展示中国领导人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启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制度设计,推动中国的统一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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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结构-进程”分析框架‍
# A) @$ z$ \' `当前国际规范的研究主要存在“规范扩散”与“规范内化”两条路径。尽管两条路径研究重点有所不同,但均延续了斯坦福学派的社会化研究视角。斯坦福学派强调国家作为一种组织,不只是生活在国际体系的物质力量结构之中,更是嵌入在国际社会的规则网络之内。然而,单一的社会化分析逻辑具有强烈的将非西方国家客体化的“西方偏见”,没有注意到非西方国家在国际规范重塑中的作用。区别于单向的规范兴起、扩散、内化研究路径,本文认为,非西方国家在既有西方规范扩散过程中也是能动主体,既有规范在遭遇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新的行为体的时候会发生规范重塑现象。规范重塑是指原有规范在扩散过程中被新的行为体创新地赋予新内涵的规范演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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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科维特(Paul Kowert)和杰弗里·勒格罗(Jeffrey Legro)认为,除了规范可以产生规范之外,规范来源于生态的、社会的和内在的三种规范进程。生态进程产生于行为体和它们所处环境之间的模式化互动,而行为体面临的环境又可区分为变迁、持续和模糊三种情况,并据此存在三种具体进程。社会进程产生于人类、组织、国家和其他政治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主要存在规范扩散和角色互动两种进程。内在进程产生于行为体的内部,主要存在心理和语言两种进程。尽管两人对规范起源做了初步的概括,但后续规范研究却主要在规范扩散与规范内化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而规范起源进程与规范重塑却较少引起重视。由于规范或规范创新起源于施动者及其结构的复杂多维互动,是施动者的目标追求与结构压力的综合结果,而绝不是任何单一进程的结果。我们这里从“结构-认知-行为”(Structure-Cog⁃nition-Behaviour,简称SCB)(见图1)分析框架同时解释规范创新起源与规范重塑进程。为此,本文认为社会行为以及规范社会行为的规范是施动者及其结构复杂多维互动的社会后果,并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结构压力,即来自于国内、国际、跨国互动三个层面的物质性与观念性结构因素的因果与建构作用;其二,目标追求,即施动者实现组织自主性最大化的目标决定了其对结构压力的认知与决策行为;其三,进程行为,即施动者为了达到自身目标而与结构压力互联互动的关系过程与结果。因此,“结构-认知-行为”分析框架本质上展现了“结构-自主性-进程”的三位一体,从而揭示规范创新的根源与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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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国家最终自主统一是中国在台湾、香港、澳门问题上的最根本目标。正是在这一自主性目标驱使下,中国政府超越了传统主权规范内涵,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构想。作为中国实现国家统一并解决中国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决策,“一国两制”必然是当时国内外形势与中国政府及国家领导人综合互动的结果,是复杂的外交实践进程而绝不仅仅是某个人的天才发明。回顾历史,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正是在深刻把握当时国内外大局,不断因应形势发展,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基础上,才真正提出“一国两制”这一伟大构想从而实现诸多规范创新的。因此,要真正理解“一国两制”的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必须首先深刻理解改革开放前后中国所面临的宏观国际国内形势与中国领导人对此的认知与政策推进,二者不可偏废而必须寻求有机统一。由于实现国家自主统一这一目标始终不变并自始至终贯穿于种种统一政策中,“结构-认知-行为”分析框架可以简化为“结构-进程”分析框架,即以结构分析凸显“一国两制”规范创新的根源及其历史必然性,以进程分析凸显内外联动的决策进程并恰当说明邓小平个人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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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国两制”规范创新的结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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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领域的结构分析往往偏重于国际结构而忽视国内结构,偏重于物质结构而忽视观念结构。依据自主性外交理论,作为紧密连接内政与外交的典型规范创新案例,“一国两制”不仅受到国际结构的影响还受到了国内结构的影响,不仅受到了物质结构的影响还受到了观念结构的塑造。为此,为了合理解释“一国两制”这一综合统筹国内与国际两个大局的规范创新杰作,我们必须同时注重国内外物质与观念结构对“一国两制”决策的重要影响,并去探讨其互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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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邓小平个人对“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功不可没,但从毛泽东、周恩来第一代领导集体尝试通过第三次国共合作实现祖国统一的历史努力与全国人大常委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当时提出的著名的“叶九条”看,“一国两制”绝非个人的杰作,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在“一国两制”产生过程中,中国政府“广泛地听取了香港各界人士,各方面代表的意见,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作了全面的分析,对于国际政治形势和经济形势也作了多方面的探讨,并且采纳了英国政府提出的合理建议”。因此,邓小平在“一国两制”提出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与天才创造性,但这一决策更是邓小平不断与时俱进地适应当时国内外客观环境的产物,是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对话争论的结果,而绝非纯粹某个人的天才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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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一国两制”的国际结构分析‍
3 B. m! ~0 H; l3 P6 H鉴于无政府状态的本质,权力始终是解释国家行为最为有效的重要因素。从外交视角分析,作为最早解决台湾问题的构想,“一国两制”的最重要国际环境就是美苏冷战缓和与中美缓和所形成的中美苏战略大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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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的美苏冷战进入缓和阶段。缓和主要表现在两国首脑的频繁互访和限制战略武器谈判等方面。通过5次会谈,美苏两国总共签订了100多个条约、协定,制定了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适应美国实力相对下降的现实,为争取对苏战略主动,“尼克松主义”应时而生。这为中美缓和提供了契机。1972年2月尼克松秘密访华。1978年12月《中美建交公报》正式发表。与此同时,1979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美苏冷战、中美关系的缓和与《与台湾关系法》的现实成为“一国两制”构想最重要的国际环境,客观上造成了“一国两制”的既存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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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权力局势缓和的同时,二战前后曾经势头强劲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因斯大林模式弊端的暴露、苏联霸权主义与中苏论战而陷入低潮。相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却在战后经历了二十多年的黄金发展期,儒家文化的亚洲“四小龙”在资本主义体制下实现了经济腾飞。两大阵营的意识形态竞争在经济发展状况巨大反差的现实中悄然消弭,曾经高度对抗的意识形态在此时早已被更为现实的权力政治取代,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进入了事实上的和平共处状态。意识形态对抗的缓和成为“一国两制”重要的国际思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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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一国两制”的国内结构分析‍
( d4 n% J; N6 X1 t! n+ W尽管国际权力结构的松动和观念结构的变化为“一国两制”构想提供了可能,但毕竟外因只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内因才是事物发展的根据。“一国两制”构想最为关键的决定因素乃是因“文化大革命”浩劫而催生的观念反思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持续十年的“文革”不仅造成社会动荡,而且还造成人民生活普遍下降,直接动摇了人们的传统意识形态信念,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探索历程。在对“两个凡是”的争论中,中国于1977年掀起了一场有关判断思想是非、理论是非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并最终很快形成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结论。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举行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此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心由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既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又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那么如何认识内地与港澳台日益拉大的经济发展差距,如何利用港澳台经济技术优势促进内地发展就成为中国领导人与普通民众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正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的国内背景下,“中国领导人不希望吓跑投资者,削弱香港对促进中国不断繁荣的重要作用,进而损害中国的发展前景。”为此,中国领导人宁愿把香港的前途问题暂时搁置起来,“可以通过协商找到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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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思想观念经历重大调整之际,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务实派逐渐掌握了党和国家的核心权力,基本确立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为“一国两制”从构想变为现实提供了可能,但要把“一国两制”从构想变为现实还需要中国国家领导人准确认识这一剧变的国内外形势,并切实转变观念,去说服国内外对“一国两制”新思想存在疑虑的公众,以推动“一国两制”的进程,将创新化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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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国两制”规范创新的过程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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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不等于现实性。作为社会制度完全不同的中美两国从对抗走向缓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确立以及国内外观念的变化虽然为“一国两制”构想提供了可能性空间,但“一国两制”要真正实现规范创新,从构想变为现实必须落实为具体的政策或法律行为。面对当时国内外存在的诸多观念瓶颈,在今天看来十分自然的规范创新在当时却是困难重重并面临政治风险的。“一国两制”不仅在内地遇到观念阻力,港澳台以及国际社会当时也普遍持怀疑或观望态度。因此,“一国两制”的实现需要当时的中国努力克服国内外的观念阻力,不断去争论“一国两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最终把理想变为现实。具体而言,为了克服当时国内外的旧观念,在实现祖国统一这个终极自主性目标框架下,邓小平以高超的政治技巧与睿智的政治智慧赢得了内外联动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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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以“一国”赢得国内互动‍
  `% ?( v, z+ l; _“几十年前,最开始搞一国两制的时候,内地同胞根本就没有参与,是邓小平说‘一国两制’就一国两制了”。尽管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治组首席顾问刘兆佳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却显然忽视了改革开放以来日益觉醒的民族主义舆论的巨大影响,忽视了“一国两制”深厚的社会土壤。由于“一国两制”突破了一个主权国家之下只能实行一种社会制度的传统主权观念,并通过特别行政区的设置改变了中国典型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在国内必然会受到极大的舆论反对与质疑。在当时,内地有人“怀疑这个政策‘右’了,担心香港(将来还有台湾)的资本主义会直接冲击、伤害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在刚刚经历“文化大革命”并踏上“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开放之路的中国,出现这种质疑十分自然。但是正是邓小平对“一国”之主权原则的坚定捍卫使其赢得了国内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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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权不容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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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在港澳的主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的国际法权利,此立场的任何松动都将受到国内舆论的反对与利用。作为以务实著称的领导人,邓小平不仅深谙其中道理,更具备足够战略智慧去理性坚守。1982年9月24日,英国首相撒切尔(Margaret Thatcher)夫人访问中国时声称,中国收回香港会带来灾难性影响,要维持香港的繁荣,必须由英国来管理它。对此,邓小平针锋相对地明确表示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他指出,“如果十五年后还不收回,人民就没有理由信任我们,任何中国政府都应该下野,自动退出政治舞台,没有别的选择。”另据报道,当撒切尔夫人试图坚持涉及香港的几个条约继续有效时,邓小平反应极为强烈,有很多异常激烈的言辞,乃至无法翻译给撒切尔夫人听。正是在邓小平的坚定态度下,中英两国有关香港问题谈判从一开始就不谈主权问题而只谈回归之前的过渡问题。从1982年到1983年,中国与英国曾就香港问题举行了五轮“秘密磋商”,而当时的中方代表姚广明确表示,“中英两国进行的外交磋商的内容只能是确认1997年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从现在起到1997年这个时期怎样把过渡工作做好......英国如何与中国协作。”在主权问题上碰壁之后,英国又玩起了“以主权换治权”的游戏。针对这种情况,1983年9月10日,邓小平曾在会见来华的英国前首相希思(Edward Heath)时表示,“英国想用主权来换治权是行不通的。希望不要再在治权问题上纠缠,不要搞成中国单方面发表声明收回香港,而是要中英联合发表声明。在香港问题上,希望撒切尔夫人和她的政府采取明智的态度,不要把路走绝了。中国一九九七年收回香港的政策不会受任何干扰,不会有任何改变,否则我们就交不了账。”邓小平在香港主权问题上的明确立场和坚定态度让英国很快意识到“以主权换治权”的办法是行不通的。对此撒切尔夫人也表示,可以在中国建议的基础上协商解决香港问题。此后,英方不再坚持对香港的管治,也不再谋求任何形式的共管。随着英国谈判立场的步步后退,“一国两制”之“一国”之主权原则得到了全面的贯彻,这奠定了“一国两制”成功的前提。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并于1985年正式生效。这表明,尽管此时香港尚未回归,但只是时间问题了。既然香港问题解决了,当时人们有足够理由期待澳门问题也将顺利解决。面对港澳顺利回归祖国怀抱的现实,那些对“一国两制”尚存疑虑的部分舆论自当偃旗息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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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主权必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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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军是主权的重要标志。然而,英国方面起初对此是非常反对的,并且在谈判中直接向中方提出了这个问题。例如,时任英国外交大臣的杰弗里·豪(Geoffrey Howe)就曾当面向邓小平表示英国方面反对中国在香港派驻军队。对此,邓小平表示,“一九九七年后,我们派一支小部队去香港。这不仅象征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对香港来说,更大的好处是一个稳定的因素。”在以后的多次谈话中,不管是对港澳同胞还是英国方面的代表,邓小平均强调了驻军的必要性与不可妥协性。对此,邓小平不仅突出了驻军是主权权利,而且强调驻军是对香港社会长期稳定的积极因素。邓小平对驻军权利的坚守与阐释,充分体现了中国对主权这一核心规范既有坚定的原则性又贯彻了高度的灵活性,从而不仅赢得了大陆人民也赢得了港澳人民的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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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必须不断解放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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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0月,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讲话当中,邓小平重申,解决国际争端,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办法”。“‘一国两制’,是从我们自己的实际提出来的,但是这个思路可以延伸到某些国际问题的处理上。”1987年4月,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邓小平更进一步,将“一国两制”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他表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这是个新事物”。可见,在邓小平眼中,国际争端的解决要解放思想,创新解决方式,国内社会制度的发展也需要超越传统意识形态束缚,大胆解放思想,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问题解决之路。而“一国两制”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祖国统一问题上的思想与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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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国两制”允许曾经与大陆高度对立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存在,必然会遭受国内部分人士的舆论质疑,邓小平以国家统一这一终极目标追求为依归,以民族利益为诉求,超越意识形态束缚,大胆解放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创造性地构想了“一国两制”的天才创造,但这一创造的成功必依赖于主权的回归与维护,必依赖于切实的国家利益与舆论合法性。基于此,邓小平自始至终坚守了“主权不容谈判”和“有主权必驻军”两大主权原则并成功地以解放思想的旗帜引领国内人民超越冷战思维,从而不仅保持了自主性目标的恒定,而且彻底打消了质疑人士的怀疑与观望,最终极大地赢得了伴随改革开放逐步萌生壮大的民族主义的舆论支持,可谓顺势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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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以“两制”赢得国际互动‍
( J* u& T4 q- j  S  y- _面对国内国际社会的质疑,“一国两制”如何取信于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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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对话与最高领导人的反复承诺赢取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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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一国两制”在中国广大的海外华人华侨中存在的普遍疑虑,邓小平高度重视华侨华人在祖国统一中的作用。通过反复接见华侨华人不断阐述“一国两制”的优势与大陆的诚意,最终逐渐赢得了海外越来越多华侨华人的理解与支持。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种制度是可以允许的。”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会见了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杨力宇着重谈了台湾当局在祖国统一问题上的观点。他向邓小平建议,应当采取更实际的立场,减少对台湾的压力,考虑台湾的心态,照顾台湾的敏感。邓小平耐心地倾听了杨力宇的观点,接着以真诚的态度对和平统一台湾的设想作了阐述。这些论述后来被概括为“邓六条”。“邓六条”被认为是邓小平“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全面论述,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例如,1983年7月29日,纽约《美洲华侨日报》撰文指出,“毫无疑问,中共接二连三的呼吁,已引起海内外中国人的强烈共鸣,海外不少侨团呼吁两党心平气和、互相尊重、不提先决条件地谈判,连台湾一些‘立法委员’也建议国民党当局同中共谈判。观察家、评论家也著文批评台湾当局拒绝和谈的态度,还说拒绝和谈只会日益孤立。”因此,“统一祖国,民族团结,振兴中华,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一位旅荷侨胞在一封致蒋经国的信中说,中共关于与台湾当局“共商祖国统一”的“多次倡议,确实符合社会和历史发展的潮流,反映了海峡两岸人民和海外侨胞的意愿和心声”。美国弗吉尼亚州州立理工大学教授汪子飏指出,如果真正要寻求统一,到现在为止,“一国两制”仍是较具体而可行的方案。美国洛杉矶华文报纸《中报》主笔秦怀碧认为,“这种和平统一模式是相当合理的”,“台湾人要求的是‘台人治台’,和平统一可以满足这种自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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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国两制”最早适用于香港问题,因此如何让英国政府与香港人民对“两制”并存具有信心是中国政府与邓小平面临的巨大考验。通过向英国政府代表反复作出承诺,邓小平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邓小平的三段话去分析。其一,与香港总督的谈话。1979年3月26日,英国派香港总督麦理浩(Crawford Maclehose)访华,3月29日麦理浩向邓小平表示,希望中国不要反对港英政府批出超越1997年的土地契约。对此,邓小平说:“我们历来认为,香港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香港又有它的特殊地位。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个问题本身不能讨论。但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即使到了一九九七年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也会尊重香港的特殊地位。现在人们担心的,是在香港继续投资靠不靠得住。这一点,中国政府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告诉英国政府,即使那时作出某种政治解决,也不会伤害继续投资人的利益。请投资的人放心,这是一个长期的政策。”可见,邓小平在明确否定了香港总督麦理浩的要求的同时也坚定地重申了中国实行“一国两制”的长期性。其二,对英国外交大臣的谈话。1981年4月3日上午,邓小平在北京会见来访的英国外交大臣卡林顿(Carrington)。他在回答如何继续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的问题时指出,“他们的生活方式、政治制度不变,这是我们的一项长期政策,而非权宜之计。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郑重地说,我在一九七九年同麦理浩爵士谈话时所作的保证,是中国政府正式的立场,是可以信赖的。可以告诉香港的投资者,放心好了。”可见,邓小平不仅重申了之前的承诺,而且以中国政府的名义再次予以了确认。其三,对英国前首相的谈话。1982年4月6日上午,邓小平在会见来访的英国前首相希思时指出,“我们新宪法有规定,允许建立特别行政区,由香港人自己组成政府,不管是华人、英国人或其他人都可以参加,香港的各种制度也不变,对外可用‘中国香港’的名字发展民间关系,如贸易、商业关系。到那时可能还保留护照。对英国来说,商业方面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还可以发展。”可见,邓小平在这次谈话中再次从宪法的高度对之前的政治承诺进行了确认。在上述对英国政府代表的三段讲话中,邓小平毫不例外地强调了“一国两制”是“长期的政策”,为此境外投资者“请放心”,因为他的保证是“中国政府的正式立场”,且“新宪法有规定”。经过中国最高领导人反复的政治承诺与对外宣传,“一国两制”最终赢得了更多国际公众的信任。事实上,当时“英国朝野人士,包括撒切尔夫人、前首相希思、外交大臣杰弗里·豪以及不少国会议员,也支持这个设想,同意以和平方式把香港主权归还中国,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可见,邓小平通过反复的国际承诺最终通过其崇高的个人威望赢得了海外华侨华人、英国政府与境外投资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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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反复谈判与国际联合声明保障“两制”的国际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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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邓小平位高权重,尽管新宪法有了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但毕竟邓小平的话仅仅是一种口头承诺,宪法也仅仅是一国之国内法,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仍然难以彻底解决信任问题。况且从地缘政治、中英实力对比与国际环境来说,倘若中国采取军事行动,英国将毫无抵御能力。那么,如何彻底解决“两制”的国际信任问题进而以保障其顺利实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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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表明,真正让国际社会与英国政府相信“一国两制”真实性、可信性的是中英的平等谈判与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在中英长达两年的谈判中,双方虽然争论激烈,历经曲折,但各自都有所让步并对对方的合理利益予以了适当考虑。谈判开始之初,中方要求先谈主权回归问题然后再谈如何保持香港稳定繁荣和移交主权问题。而英方则认为谈判不应该有任何先决条件,主权问题只能作为更广泛、更具体的一揽子交易的一部分来加以讨论。在僵持五六个月后,英方首先做了让步。1983年3月,撒切尔夫人致函中国总理,表示如果中英能够达成于中英港三方有利的协议,英国准备让香港主权回归中国。为此,中国调整了谈判立场,提出了三项谈判议程:主权的移交、1997年之后的安排和1997年之前的安排。但英方只同意讨论1997年前后的安排问题,不同意在议程中出现“交还香港”或“主权移交”一类字眼。最终,中方又将主权的移交从议程一调整到了议程三,从而使得双方在经历了10个月的谈判之后终于将谈判议程确定了下来。议程虽然确定了下来,但谈判仍然充满激烈争执。英国一直以“经济牌”“民意牌”等试图以主权换治权,甚至试图阻拦中国在香港驻军。英国虽然没有在主权这一核心问题上得逞,但中国仍然在过渡时期的安排问题上作出了让步。为了保证过渡时期的稳定,依据邓小平的指示,中方起草的“中英联合委员会草案”遭到英方顽抗,即使中方将其更名为“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也未能成功。为此,邓小平再一次果断决策:“进驻是必须的,名称可以改变,进驻时间早晚可以松动。”至此,中英香港问题谈判主要问题基本全部解决。1984年9月,双方最终达成协议。1985年5月27日,《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也象征历时13年半的香港过渡时期的开始,中英香港问题谈判以双赢结束。从上述持续两年的谈判历程可以看出,尽管中国完全有能力以非和平方式在香港实现恢复行使主权的核心主张,但为了实现“一国两制”的最优目标,在与英国谈判过程中,中方立场在展示出坚定的原则性的同时也展示出了足够的灵活性,以此赢得了英方对中方实行“一国两制”的信任,并最终水到渠成,以国际双边声明的方式予以了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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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以修宪和制定《基本法》赢得内外联动‍* A1 c) T$ P" b$ [0 R1 Z  E
尽管邓小平凭借其崇高的国际威望通过“一国”与“两制”的巧妙结合有效地说服了国内外公众,但“一国”与“两制”的内在矛盾并未根除,国内外公众仍然对“一国两制”能否成功没有十足信心。在这一背景下,自1982年9月撒切尔夫人访华正式开始的中英谈判充满坎坷,难以推进。即使在中英联合声明签订之后,邓小平本人也告诫到,“对于中英联合声明应该想到,总会有些人不打算彻底实行。某种动乱的因素,捣乱的因素,不安定的因素,总是会有的。”因此,“一国两制”的有效实行仅仅依靠领导人的承诺是不够的,中国要真正并最终获取国际社会的信任并确保国内外社会对此政策的最终接受或长期坚持,还必须采取更为可信的战略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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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修宪推动中英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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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2年9月撒切尔夫人访华启动的中英谈判并不顺利,中英谈判一开始就被谈判议程卡壳。为了使全中国各族人民广泛拥护、国际社会逐渐接受的“一国两制”主张得以顺利实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通过的宪法在其中的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修宪行动,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向国际社会尤其是英国政府表明了中国政府实施“一国两制”的诚意,也向国内社会庄重宣示了中国实施改革开放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正是这一宪法修改为中英谈判注入了新的信心与动力。经过反复讨价还价,在1983年6月英国保守党顺利赢得大选之后,中英双方的谈判又得以顺利推进,并顺利地于一年之后达成协议。针对《中英联合声明》,退休的前任总督麦理浩勋爵当时虽然认为“一个共产党政府承诺维持这块资本主义领地,这听起来十分怪异,简直让人难以置信”,但是具有国内宪法与国际联合声明共同保障的“一国两制”的最终顺利实施显然只是一个时间问题。邓小平以及中国政府最终在国内外双层博弈中以修宪举措找到了博弈合集,成功推动了祖国统一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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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基本法》确保“一国两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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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宪法的修改与《中英联合声明》为“一国两制”铺平了道路,但二者并不能完全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贯彻落实。因为,1982年的宪法第三十一条仅仅是表明,中国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并未明确特别行政区的具体制度;而《中英联合声明》虽然规定了香港应该实行的基本制度,但这仅仅属于中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即便如此,为了最终落实“一国两制”,在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之后,中国立即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由内地委员36人、香港委员23人组成了起草委员会,以确保香港回归之后“一国两制”在香港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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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5年7月到1990年2月,起草委员会拟定了《基本法》的基本内容,并于1990年4月4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在这4年多时间里,起草委员会一共举行了9次全体会议,25次主任委员会议,2次主任委员扩大会议,73次专题小组会议,3次总体工作小组会议,5次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会议。在起草委员会会议和各种专题小组会上,大家各抒己见。对有争论的问题,都采取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的办法,逐一解决。即使是个别委员的意见,同样予以保留,供起草委员会讨论、决定。起草委员会还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委员会的每次会议,都及时向咨询委员会或专题小组通报,并随时向香港和内地的记者作详细的介绍。1988年7月,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在下议院听证会上也承认,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非常公开,起草委员会内能自由交换意见,起草过程中已公布的信息十分丰富”。正是这种开放、民主的争论协商过程,让“一国两制”更加深入人心,并最终赢得了国内外舆论的支持,中国的“一国两制”决策赢得了内外联动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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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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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结构-进程”框架视角出发,从规范重塑角度并超越领导人个人层次对“一国两制”进行了分析。“一国两制”的规范重塑与规范创新表明,中国虽然是现代主权规范的坚定捍卫者,但中国亦能根据具体国内外环境与中国国家利益对主权规范立场做出调适。规范创新依赖于具有创新精神的个体,但并非无源之水,绝非纯粹的天才创造,而是具有创新精神的个体适应特定国内外环境而创造的新事物,是行为体及其结构复杂多维互动结果。作为一个全新事物,“一国两制”闪耀着邓小平个人的天才创造精神,也是中国政府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政府不断与时俱进地适应20世纪70年代后期80年代初期国内外形势而进行规范创新的结果。“一国两制”不仅适应了当时国内外客观形势,而且还照顾了港澳台、英国、葡萄牙以及国际社会的利益与诉求,是中国政府基于国家统一这一终极目标而不断与国内外社会互动、争论与对话的结果,因而必然能够克服质疑成为能被国内外社会广为接受的新事物,并取得规范创新与实践的成功。因此,“一国两制”成功的根源不仅在于中国对国家自主统一目标的持续追求,更在于对国家自主性的结构适应性理解,是中国政府与国内外社会展开的双向争论与规范创新的成果,是中国政府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精神的体现。这一规范创新的伟大成功不仅彰显了中国对现代主权规范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而且必将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设计提供关键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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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太平洋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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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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