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明明等:海警法的立法价值及其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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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法的立法价值是国家欲通过海警法的立法行为所欲获得的价值诉求。笔者认为,海警法的立法价值的基本范畴包括正义与效率、秩序与安全、国威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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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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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制度,正义都扮演着法的核心价值的角色。尽管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的理想,法律被视为正义的化身且维护正义的工具,但对于正义的具体概念则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正义往往意味着某种法律制度对于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的调整,既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同时保证社会中的个人对于自由的追求。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手段存在着差异,追求的正义价值在表现形式上同样不尽相同。但其最低标准应当满足社会管理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同时,执法应追求效率,要求执法部门行使其职能时,注重经济上的效益,不能对相对人造成巨大的时间上的浪费,其实也是主动作为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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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法的制定当然需要追求正义的价值,这种正义首先体现的是一种组织结构的合理性安排。组织法制定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架构行政体系,确保忠实履行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职权,保障人民的幸福。其次,这种正义还体现在中国海警的职权上。维权执法既是对国家主权的捍卫,也是对中国法治精神的宣示。利用海警法保障海警的协调运转,既有法治层面的严格依法执法,也有政治层面的捍卫主权红线,宏观上保证了国家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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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效率问题,笔者认为,海上维权执法权限实施中的具体时限应当由程序法规定。但是,如何合理地配备人员、装备则应当通过海警法给予宏观的规定。换言之,人员和装备是确保高效性的前提,由海警法予以明确能够保障高效行使职权。效率一直都是执法机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一种体现,也能够体现社会的一种追求和期许。所以说,海上维权执法也必须关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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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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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促进人们对生命、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产生安全感,使得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预判,不至于被无故地剥夺和任意地变更。秩序存在着多方面的考虑,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加以阐释和明晰,需要突出规范与保障的效用,才能被执法机构很好地贯彻执行,更好地贴合执法主体需要,回应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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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法对于秩序价值的追求可以从三个维度阐明。首先,海警法有组织法的色彩,是规范海警组织内部秩序,保证其高效运转的助推器。海警整合以后,为保证整合后的队伍稳定、职责的一致性与连续性,对秩序价值的追求尤其具有现实意义。而人员的管理机制、奖惩机制、培训晋升机制等秩序性规范的确立,有助于激发海警机构人员的积极性,使之形成合力。这是秩序的积极价值形态体现,即秩序的促进功能。其次,海警法的立法是维护海警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保证。海警法包含对监督机制的规定,从海警组织内外、上下级、相对人与人民大众等多个层面展开,能够有效地遏制住权力人格化的不正之风,也可以在源头上规范海警机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出现滥用的情形,即“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秩序的消极价值形态体现,即秩序的约束功能。最后,海警法的秩序价值体现在海警机构外部秩序价值上。归根结底,海警法制定的根本目的是促成中国海警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履行人民群众赋予的法定职责权限,维护管辖海域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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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安全的理解,可以从相对人和国家的层面展开。对于前者而言,通过海警法为海警的行为限定规范的框架,可以减少权力的不当扩张,侵害相对人的利益,更可以为相对人主张由行政权扩张造成的损害寻求补救措施提供依据。换言之,海警法的制定,将为相对人提供防止权力侵害的安全网。从国家层面而言,海上社会的安全主要体现为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利用海警法赋予中国海警维权执法的职责权限,是达致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因素。也正是由于这个要素,对于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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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威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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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的法律相比,国威与尊严似乎不能够成为立法追求的价值范畴。但是笔者认为,海警法追求的立法价值中应当包含国威与尊严,这与中国海警的职责权限和任务使命有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海上维权斗争形势将处于极其复杂且激烈的状态,中国海警在南沙诸岛及东海钓鱼岛的维权执法活动将与日俱增。此外,针对我国渔民海外合法捕鱼却屡遭外国粗暴的执法行为侵害的护渔(维护渔民正当权益)活动——其中自然也隐含着对安全价值的追求——海警如何组织?人员及警械武器如何配置?如何使用武力或其他强制措施?需要考量何种国际形势?一系列的问题都由海警法对此做出了回应,突出表现为对等措施的采取。所谓对等措施,也就是海警机构在维权执法过程中的对象采取何种措施,做出相类似的或者相似性质的对等措施,在种类上、程度上、规模上都具有很强的参照性,可以更好地保障海警机构在海上维权执法过程中明确手段,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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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法毫无疑问在对中国海警职责权限的规定中,严正表明中国海警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以及维护我国在海外的正当权益(例如前述所言之渔民的正当权益)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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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国威和尊严成为海警法追求的价值之一。国威与尊严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典型的如明确了在海警法中规定的中国海警在必要时可以对外使用武力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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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中国海警在实际的维权执法活动中,应当灵活,主要根据对等原则和必要的国际环境处理具体事项。鉴于今后可能出现的海上维权执法任务的严峻性,无论如何在海警法中为中国海警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对外维权执法活动,展现国家的威严和尊严而赋予权限,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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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论我国海警法的立法价值及价值基础》,原刊于《法制与社会》2021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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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明明,武警海警学院维权执法系讲师;江家栋,武警海警学院维权执法系副教授;史济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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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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