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夯实“湾长治”落实环境责任的法律基础& u) Y9 D& D% ^* `
虽然我国已经有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律,但是在海洋环境治理领域,尚不具备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我国法律大多只界定了政府环境权力,很少有从政府环境责任的角度进行规定。这就导致现有的法律不足以为“湾长制”落实政府环境责任提供支撑。因此,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法律规范,从法律层面促进政府环境责任的强化,为“湾长制”提供法律依据,保证“湾长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以外,各沿海省市也应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法规等,为可能出现的争议纠纷提供判断的依据。/ o( U, @ n' H% L2 C
二、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湾长治”治理机制4 Q% D. F! C% ^+ k' _ g6 h8 h
“湾长制”不是政府的“独角戏”,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一股合力,实现海洋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5 _" W: U+ Q% F* j, F7 F首先,要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公众不应该仅仅是被动感知者,应该更积极参与治理海洋污染,并对政府进行监督,例如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建立“湾长制”信息化平台,公众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反馈,问题也可以得到迅速处理。2 ]! D# ~3 t5 e" _8 w3 }) K# o
其次,政府应积极开展保护海洋的宣传活动,积极听取公众对海湾保护的意见和建议,优化意见采纳的流程,强化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在未来“湾长制”的运作中要完善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拓展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湾长制”治理机制。, Z- x7 l1 Y p* q$ D
三、健全“湾长治”的协调沟通机制7 s3 ]# e" `9 i- O! |- N
“湾长制”在制度设计上期望能够实现横向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纵向上能够通过设置各层级湾长实现责任的逐级落实,保证海湾环境治理成效。因此,在横向上,要改变省级试点之间的割裂状态,将“湾长制”纳入全国海洋环境治理的范畴,从而实现各省之间的有效配合,在出现跨区域污染的问题时,可以有效协调和解决;在纵向上,要建立完备的多级湾长沟通机制,通过建立常规和专项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多级湾长交流会等途径,促进湾长之间的交流沟通。尤其要注重与基层湾长间的交流,不仅要明确规定基层湾长的职责,让他们知道自己应该干什么,应该如何干,同时也要让基层湾长发现的问题可以及时反馈并且得到重视,进而构建严密的沟通协调网络。" C |0 f( {, x) n2 V7 ?& @9 V
四、完善“湾长治”日常管理制度建设2 Y) U, g; A4 G8 b
“湾长制”通过压实地方党政领导人责任和严格考核问责机制的倒逼,通过“治人”来实现“治事”。不可否认这一方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具有短期性。因此,要建立一套完备有效的管理体制,出台清晰明确的“湾长制”管理规定,对湾长办、各级湾长的职责都进行详尽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奖惩制度、会议制度等,让“湾长制”实施的每一步都有据可查、有理可依,实现长远发展。
1 w# o; R5 b F) E+ p综上所述,“湾长制”通过明显的权威依赖、高位驱动和以问责倒逼地方政府注意力转移的激励方式,让海洋环境保护成为地方政府日常重视的行政职责当中的一部分,有效压实了政府的主体责任,是破解当前海洋环境治理困境的有效路径之一。“湾长制”的实践虽然仍存在诸多问题,但为我国未来海洋环境治理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 p, l! i/ Y*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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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湾长制”中的政府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原刊于《领导科学论坛》2021年第3期) ] I {9 z0 h( E! @4 S+ Y- i* D7 \
作者:王琪,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书宁,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