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碳汇评估9 s. A! u* K5 e% z5 C( K1 u& W' M
3 G4 l( {* H' q% S! g6 S6 x: ^! U发展海洋碳汇是增强我国碳实力的重要路径,是达成全球碳排放合作的技术性杠杆。从全球合作角度分析,为了实现整体碳排放的降低,需要参与减排的各方能够在排放权、发展权方面达成一致。其前提是碳排放安排能够符合各国的碳实力,而减排潜力是各国碳实力的关键组成部分。海洋碳汇能力的增强无疑将对我国的减排潜力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率先启动对我国海洋碳汇现状与潜力评估是推动我国海洋碳汇持久有序发展的前提。
; l1 _$ N, H( ?! @/ [7 k2 O$ f$ L二、市场化碳排放政策已形成广泛基础
0 `7 K9 Y9 s g# {0 N% _* x/ f碳交易实践为海洋碳汇的市场化治理提供了重要实施依据。碳排放交易系统(EST)是一类基于市场的节能减排政策工具,其遵循总量控制与交易的原则,以实现政府对各行业的碳排放总量控制。近年来,全球多个国家相继开始实施碳交易政策,市场化政策成为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中的关键组成部分。自2005年全球首个碳交易市场在欧盟启动以来,国际碳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基于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的报告,全球共有20个正在运行的ETS,这些规模不同的碳交易系统涵盖1个超国家系统(欧盟)、4个国家系统、15个省或州系统及7个城市系统,覆盖27个司法管辖区。& r& c) _4 J/ Q3 K" P- N. F
自2011年开始,我国已经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多个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践。2021年2月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规范,明确了碳排放交易涉及的确权、登记、交易、管理等活动的运行机制,确定了2 225家电力企业为重点排放单位。碳交易实践为碳汇的市场化提供了可参考的规则框架,使得海洋碳汇的市场化制度建设成为可能。
. J6 L& ?% q% S& N' z6 s三、海洋碳汇交易模式探索5 ^* Z$ J# C8 f1 e. Y
碳汇交易是将能够产生碳汇的生态产品通过碳信用转换成温室气体排放权,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手段。通过碳汇交易能够实现生态保护行为的货币化激励,并保障减排行为能够始终发生在边际效益最大的区域。相比于海洋碳汇,由于计量与评估较为简便,森林碳汇已成为《京都议定书》中代替二氧化碳减排的主要方式。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技术援助、资金支持的形式在发展中国家建设森林碳汇项目。
4 w* O4 k, `2 ?' |目前,中国已获得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签发的清洁发展技术计划(CDM计划)项目共计1 557项,在全球总的CDM计划项目签发量中占比最大。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还无须承担强制碳汇帮扶任务,我国的减排交易实践主要以基于碳配合的交易为主。
' q5 ?. \+ i* u* E, I. D' w海洋碳汇的作用已经在海洋微生物沉降、滨海湿地等多个方面形成国际共识。海洋碳汇与森林碳汇的交易是碳配额交易的一个重要补充。通过将海洋碳汇交易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可完善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推动国内海洋碳汇能力建设,使我国碳实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进而,随着国际碳排放谈判格局的变化,将海洋碳汇交易推向国际范围。与碳配额交易的方式不同,海洋碳汇交易的基础需要建立在由国家推出的统一基金的基础上。在配额交易中,交易主体为产生碳排放的生产企业。通过事先确定配额,企业基于各自生产中的排放情况,选择进行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而海洋碳汇的交易需要对相应项目实际产生效果进行较长时间的追踪并进行估计。由于海洋碳汇的发展方式自身就可以分为3种,交易的主体也需要相应分为3类:(1)原有的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对海洋的排放影响了海洋的碳汇,其通过减少排放可以促进海洋生态改善增加海洋碳汇,此类主体采用的方式同样是配额式的,交易规则类似于碳配额交易。(2)海洋环境管理主体。该类主体是为了保护滨海湿地、海床环境的监管单位,其发挥作用需要通过所保护生态恢复的效果来体现。通过计算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增加度量生态保护行动的碳汇总量,其基础在于对所保护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增长,交易方式应采取类似于CDM计划的方式进行。(3)海洋养殖主体。该类主体通过养殖产品的生物特性,增加海洋碳汇总量,此类主体的交易方式应该采用信用转让方式进行。将3类主体与当前碳排放市场中企业主体间碳配额的换算关系进行设计,构建起海洋碳汇市场交易的基本框架。但是,碳汇市场与碳配额市场间的“换汇”需要由一个具备信用的统一主体完成,所以需要建立统一的基金;然后,由该基金发起对3类主体的种子补贴,从而维持两个市场对碳排放的贡献,使相对价格能够维持在合理水平。 j! p- V8 i( j" e6 d
四、交易平台构建
; w. g: d* q) W/ A作为信息公示与价格商议的平台,海洋碳汇应在原有评价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海洋碳汇交易平台。该平台可以由海洋碳汇统一基金作为支持方,完成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披露的任务。在交易还未实现前,平台应将评估功能作为主要功能,从而在平台运行初期完成公信力建设;平台运行后,则需要维持评估功能。作为海洋碳汇效果与潜力的评价单位,由于海洋的连通性特征,平台需要有统一主体承担海洋碳汇计量中需要完成的一体化信息收集与统计工作。! s% F! X4 g3 v( f' }" ~# A
0 _! V. Z* ^1 ^& _6 w$ B) J5 x; k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碳汇发展机制与交易模式 》,原刊于《中国科学院院刊》2021年03期
7 X0 U" m5 {2 i* \' y# C作者:赵云,山东大学国际创新转化学院助理研究员;乔岳,山东大学国际创新转化学院教授;张立伟,山东大学国际创新转化学院副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