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既有“海洋综合管理”的实践来看,尽管不同管理模式的实践在内容和形式上不尽一致,但仍存在诸多相似点。对这些相似点进行剖析并总结有助于揭示海洋综合管理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间的内生逻辑关系。0 S$ H8 `! V. O; }2 a
一、既有海洋综合管理实践的主要特点9 q, ?: s; j( Z& ?
首先,四种实践模式在关注领域、实现过程、对生态系统方法的推崇以及主要渊源等方面均存在诸多共性。正如《公约》第76号技术报告所言,“沿海国与区域综合管理”“海洋与沿海地区综合管理”以及“海岸综合管理”三者大致相似。从整体上看,这三者与“沿海和海洋的综合管理与可持续发展”都以海洋或沿海地区为调整客体,均以促进协调与合作为重点,在形式上实现了不同模式的海洋综合管理的统一,为实践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提供了制度基础。. H/ }. F2 @) W3 @! ^/ e* j
其次,四种管理模式的目的与主要内容相似。尽管四种模式在其各自文本或文件中使用的表达方式或措词用语不尽相同,但其目的均是“通过保存、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岸带等方式促进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沿海国与区域综合管理”用语),“可持续发展”(“沿海与海洋的综合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及“海岸综合管理”用语)以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海洋与沿海地区综合管理”用语),其主要内容是海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与其他国际文件及国际司法实践一脉相承。在造法性国际公约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主权国家有“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义务”,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以下简称《里约宣言》)的原则二规定,各国“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在国际司法实践方面,国际法院在“请求法院根据1974年12月20日所作关于核试验案”(新西兰诉法国)判决书“第63段审查相关情势”一案中认为,其所作“命令”“不妨碍各国尊重和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在1996年“威胁使用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咨询意见案中,国际法院亦指出,《里约宣言》原则二规定的国家义务具有一般性质,并且“已然成为有关环境的国际法的一部分”。
3 S" o% ], U( G9 i再次,既有的主要海洋综合管理模式都重视“生态系统方法”的运用。沿海国与区域综合管理、海洋与沿海地区综合管理以及海岸综合管理都提出并运用了“生态系统方法”。譬如,《公约》在第2,8以及9条提及了“生态系统”,1995年,《公约》第一次缔约国大会在其决议中正式使用“生态系统方法”这一概念。1998年,在马拉维首都利隆圭召开的会议上,《公约》缔约国大会进一步提出生物多样性管理的生态系统方法12条原则(又称为“马拉维原则”),使“生态系统方法”的概念进一步得以明确。毫无疑问,尽管生态系统方法有各种不同的定义和解释,但生态系统方法与海洋综合管理密切相关,很难将生态系统方法与海洋综合管理严格区分开来。正因如此,有学者甚至将海洋综合管理和生态系统方法这两个概念互换使用。
0 I ~* @4 H' L9 k8 k0 y最后,既有的海洋综合管理实践跳出了传统单一管理模式的困囿。如上所述,不同海洋综合管理实践并未采用单一的海洋管理模式,在理念上摒弃了传统意义上只重视经济、环境或社会单一层面的做法,而与“海洋命运共同体”“联通世界、促进全面发展”的理念高度契合。譬如,“沿海和海洋的综合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将其定性为“政策与决策的综合过程”;“海洋与沿海地区综合管理”将其定义为“持续的、动态的、相互的适应或参与过程”;“海岸综合管理”认为海洋综合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学科交叉且相互作用的过程”;“沿海国与区域综合管理”则将“海洋综合管理”视为“动态过程”。虽然措词不同,但无不反映了海洋综合管理过程的基本特征,即“综合性”与“动态性”。
5 {9 Q) @0 w) a. q3 A n7 o( g% Y综上,尽管上述海洋综合管理模式在过程设计、实施以及改进等细节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整体上来看,四者存在共性且丰富了海洋综合管理的内涵,有助于沿海国家基于“生态系统方法”发展并维持海洋综合管理体系,以保护并可持续地利用海洋资源。9 ~9 s6 N# ^5 `6 ~# x
二、海洋综合管理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生逻辑关系# f: \- K/ {7 M# F8 w9 v
就本质而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一脉相承,是对国际社会当下最关切的诸如海洋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做出的时代回应,也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外为国际社会治理海洋问题提供的新思路,为国际社会推进海洋综合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并提供了中国方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自提出以来,得到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的认同与支持,亦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可。譬如,印度尼西亚亚洲创新研究中心主席班邦·苏尔约诺(Banbang Suryono)认为,在海洋命运共同体这一全新理念指引下,“全球各国将共享海洋资源,共同发展海洋经济,实现利用海洋造福人类的目标,这有利于破解当前全球在开发海洋资源上各自为政的困境”。总体而言,海洋综合管理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存在内生逻辑关系,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w/ P1 R1 ?4 v1 E. x
第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能为各国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创造良好的和平环境。( l: a2 X% a2 D. y/ j5 J7 b2 P s
有学者指出,“海洋命运共同体”首先是“安全共同体”。在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时,习近平主席呼吁国际社会“走互利共赢的海上安全之路,携手应对各类海上共同威胁和挑战,全力维护海洋和平安宁”。当前,传统海上安全问题与非传统海上安全问题并存,尽管在《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支柱的新型国际海洋法律体系建立后,传统海上安全问题虽未彻底根除但已然大为减少,但是,以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为代表的非传统海上安全问题对国际社会的威胁却愈来愈大。譬如,随着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低海拔的沿海国将有被海水淹没之虞。因此,“和平安宁是各国人民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没有海洋安全,沿海国难以对海洋进行正常管理,对海洋实施综合管理则更是空谈。海洋命运共同体将“安全共同体”置于首位,为全球实施海洋综合管理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和平环境。0 m/ @4 c- a" F
第二,“海洋命运共同体”有助于国际社会通过完善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实现全人类的公共海洋利益。
7 D: ^% O# M) i+ ^% ^+ K: i- T“海洋命运共同体”不仅是“安全共同体”,同时也是“利益共同体”。如前所述,“海洋命运共同体”不是空洞的理论,而是实实在在的指导海洋综合管理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其构建的宗旨与意图在于“推动蓝色经济发展,推动海洋文化交融,共同增进海洋福祉”,给全世界人民带来实惠与福利。实际上,海洋命运共同体上述理念在海洋综合管理的不同模式中均已得到运用,现有的主要海洋综合管理实践模式亦无不承认并强调公共海洋利益的分配与保护。譬如,“沿海和海洋的综合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明确要求各国“建立相关预防机制并呼吁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海岸综合管理”也强调要求实现“所有利益攸关方的知情参与和彼此合作,以评估特定沿海区域的社会目标并为此采取切实行动”。由此可见,不同模式的海洋综合管理都重视保护攸关方的利益,“共同增进海洋福祉”与海洋命运共同体之“利益共同体”基本理念紧密呼应。
7 y8 Q8 w# n) X第三,海洋命运共同体能有效助推沿海国通过海洋综合管理建设海洋生态文明。
- D; Z/ J! d- ^- S" a+ t海洋是整个地球生命系统的基本构成部分,能有效调节全球气候,蕴藏着极为丰富的自然资源。正如本文开篇所言,中国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既有海洋综合管理实践无一例外重视生态建设与生态管理。譬如,沿海和海洋的综合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将可持续发展列为其核心目标之一,强调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巴塞罗那公约》第2条第(f)款将“沿海国与区域综合管理”定义为一个可持续管理和利用沿海地区的动态进程,同时考虑沿海地区生态系统和景观的脆弱性;“海洋与沿海地区综合管理”被称为执行《公约》生态系统方法或生物多样性目标和战略的实施工具,正式提出了“生态系统方法”这一全新整体概念;“海岸综合管理”亦将可持续发展列为其主要目标,致力于营造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 m( V6 V G! C7 S7 E- a$ w0 r
综上所述,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综合管理之间存在诸多接合点,海洋命运共同体为国际社会完善海洋综合管理提供了制度框架与理念指导;与此同时,海洋综合管理为海洋命运共同体开辟了实践场所,进一步丰富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具体内涵。2 |% B4 `" Q3 \9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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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海洋综合管理:既有实践与规则创制》,原刊于《晋阳学刊》2021年02期
" G9 f& i1 h! Q作者:孙传香,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