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平衡“养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
9 {3 x, |' | U" \7 }5 {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刘振民大使在2006年第61届联大审议海洋和海洋法议题时发言指出,养护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措施和手段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公约框架内确定,需充分考虑现行公海制度和国际海底制度。应着眼于在养护与可持续利用之间寻求平衡,而不是简单禁止或限制利用海洋。中国在2019年的CCAMLR年会上表示,中国坚信CAMLR公约通过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而为人类的利益服务,并且养护包括合理利用,中国支持一个平衡的并且有科学基础的管理框架。中国政府应妥善处理南极海洋保护区“养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坚持以平衡“养护”与“合理利用”作为开展南极海洋保护区事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合理捍卫自身利益。, w, c3 v- F) _- Y3 Z
二、加强南极海洋保护区科学研究投入
8 L# D6 C: H5 T) [5 t8 K0 R1 y中国在2015年的CCAMLR年会上表示,中国支持建立海洋保护区,但是海洋保护区的建立不应阻碍在南大洋科学研究的自由。平衡“养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需要以充足的科学数据为依托,定量地分析如何达到“养护”与“合理利用”的平衡。但在现有的南极海洋保护区实践中缺乏相应的底本数据,也缺乏科学指标体系,使得南极海洋保护区事务的进展举步维艰。南大洋因其独特的资源受到各方关注。
) D5 j" ~4 ]- b1 ~* Q& p& D中国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从制度、管辖、资源等方面全方位确定中国在南极海洋保护区问题上的战略利益。同时应加大在南极海洋保护区的科学研究投入,监控中国在南极海洋保护区的捕捞活动,并严格遵守相应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同时,广泛深度收集底本数据,为平衡“养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奠定科学基础。同时,中国也应避免唯科学主义倾向。在科研监测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平衡,将社会、经济等因素纳入科学指标体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w3 n' ~% U" q" g
三、联合各方力量促进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发展进程" B6 W3 ^. \3 U3 X2 o/ l, G
在南极海洋保护区“养护”与“合理利用”的问题上,各国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显然形成了两个不同的政治阵营。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国以及南极国际治理的重要参与国,应与有共同利益考量的成员方合作,同时也应兼顾其他成员方的利益主张,协调各方共同促进南极海洋保护区事务的发展。- @) b, I. ~# k7 e2 d7 u7 H D$ O
四、适时提出中国的南大洋海洋保护区方案7 p/ p0 `9 Y% C* q& d
中国虽不是南极条约体系的领土主权声索国,但是在领土主权冻结的情况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利益也与中国战略经济利益息息相关。中国应将在利益平衡基础上,坚持“养护”与“合理利用”的平衡,不断完善现有提案。
. Z9 O3 R* b* i# G! d" s) p- P Z同时,在加大南大洋科研活动投入的前提下,选取符合中国利益的具备保护价值的海域,择机适时提出中国的南极海洋保护区提案,从而维护中国在南极条约体系中的核心利益,确保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与国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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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南极海洋保护区平衡“养护”与“合理利用”》,原刊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2期$ C" L+ v8 M$ h: ~
作者:郭婧,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海洋法专业硕士;徐鹏,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