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佳玉:中国促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结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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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约》缔结所反映的国家利益博弈过程中,缔约国就尖锐问题进行了国家利益之间的妥协、平衡与调和,最终促成了《公约》的达成。实际上中国自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正式“回归”国际社会之后即参与了《公约》的缔约谈判过程,提出了“中国方案”,为《公约》达成作出了实质贡献。
  K( V9 [6 B0 b. S" {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的中国主张
& b% U( ~$ L3 a( ~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221日,联大通过决议,决定增加中国为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成员国。自1973年起,中国开始参与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国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多次发言,利用《公约》提供的机会批评指责个别国家在全球海洋秩序中的霸权行径,支持77国集团有关提案,维护77国集团联盟的思想和政治完整性。# D1 P- ~8 X1 C0 ]
针对领海宽度问题的谈判焦点,中国并没有明确提出支持具体海里的领海宽度,而是提出了划定领海宽度的原则。针对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开发问题的谈判焦点,首先,中国主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捕鱼活动属于沿海国的主权范畴,对于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开发,要顾及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利益;其次,中国主张要明确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资源享有主权和对经济区享有专属管辖权,外国渔船只有在沿海国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捕鱼。针对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的谈判焦点,中国主张根据“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原则确定一国的大陆架范围。针对领海海峡航行的谈判焦点,中国认为位于领海范围内的海峡属于沿海国领海主权范围内的一部分,要求将军舰排除在“无害通过”制度之外。针对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环境保护保全的管辖权问题之谈判焦点,中国主张沿海国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法律和规章(包括规则和标准)以防止船舶污染。针对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科学研究管辖权问题的谈判焦点,中国则支持沿海国对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专属管辖权以及同意权的主张。& l; D' K1 e: \0 S. O- w  K
对于专属经济区内剩余权利的问题,中国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并没有提及,但针对国家主权、主权权利、管辖范围外的问题,中国提出了一系列提案。首先,针对国际海底开发方式问题的谈判焦点,中国支持国际海底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主张国际海底资源必须由国际机构直接进行开发,或者以国际机构完全控制下的其他方式进行开发。其次,针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是否应对各国于公海的自由进行适当管制的谈判焦点,中国主张关于公海的利用不得妨碍其他国家的正当利益和各国共同利益以及在公海捕鱼应有适当管制等。9 j' [: i0 i$ T- I/ a
通过上述中国的提案情况可见,中国提案覆盖范围十分广泛。尽管这是中国首次参加国际造法会议,但就整体而言,中国在态度上以及行动上十分积极,展现出负责任大国的姿态。尽管中国暂未对专属经济区内剩余权利的问题提出提案,但这并不影响中国在《公约》的原则下对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进行解读,以维护中国的海洋主权和海洋安全,从法理上支撑中国的海上维权行动。在提案内容的背后,体现出了中国所坚持的正确义利观,恪守互利共赢原则,不惟利是图、斤斤计较。- q( v9 q* F' Y& h$ ~6 N
二、中国主张背后的义利观
) p0 g4 o5 q. U. f总览《公约》谈判过程,不难得知,针对《公约》所规定的海域制度,拥有经济、技术与军事优势的海洋大国的提案经常反映出“利益至上”“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的国家利益观,坚持零和思维,具有狭隘性、短视性和惟利性的特点。例如坚持领海海峡军舰的无害通过,坚持基于公海自由理念下“区域”资源开发区块的排他权利等。而中国则坚持“义利兼顾”的正确义利观,主张摒弃义利对立的二元思维,反对唯利是图,鼓励国家之间的互利和共利,谋求各国的共同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共同幸福。例如,中国坚定地和77国集团站在一起,考虑到子孙后代,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 y' p+ I. x1 Q4 M8 r5 Z事实上,党的十九大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要求扩大各国的利益交汇点,秉持正确义利观,即“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其内涵不仅阐明了中国参与国际海洋事务正确义利观的应有之意,也喻示着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不同领导集体的正确义利观可能各有重心,但是在基本思想上是一以贯之的,形成一种一脉相承的体系。; t6 E) g' M4 q) ^# o' O- b0 o
三、中国主张对《公约》缔结的积极贡献4 k+ J/ B" n! u9 q8 P: e& g0 T1 D
梳理与上述《公约》缔结中尖锐问题有关的中国提案是否被纳入《公约》条款,有助于分析中国在《公约》缔结过程中的积极贡献。  a: c& U+ L  p& P: x5 n
围绕国家主权、主权权利、管辖范围内的有关问题,针对领海宽度的谈判焦点,中国有关适当设置领海宽度的意见被部分采纳进《公约》,其第3条允许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领海宽度;针对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开发问题的谈判焦点,《公约》第56条支持了中国有关专属经济区内捕鱼权应属于沿海国行使主权的范畴的意见,赋予了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这一主权权利自然包括捕鱼权;针对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的谈判焦点,中国主张的自然延伸原则及该原则下的计算方法被采纳进《公约》第76条;针对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问题的谈判焦点,中国所主张的由沿海国制定环境政策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被部分吸纳进《公约》,其第216条允许包括沿海国在内的有关主体制定相应法律和规章,并允许沿海国在法定条件下执行这些规定。这些被实质吸纳进《公约》的提案,一方面体现着中国支持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和提案,促进了一些新海洋法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展现出中国积极与其他缔约国合作,参加各协商组讨论,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推进了海洋法立法进程的顺利进行和目标的实现。, _* U# z- U' t$ E# y3 B
围绕国家主权、主权权利、管辖范围外的有关问题,针对国际海底开发方式问题的谈判焦点,中国有关国际海底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的观点反映在了《公约》第136条中;中国对于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由国际机构直接进行或以国际机构完全控制下的方式进行的主张得到了《公约》第153条的部分支持,该条款规定了“区域”内活动由企业部独立进行或由符合条件的主体与管理局协作进行的平行开发制。针对“区域”内的科学研究问题的谈判焦点,《公约》第143条规定管理局可进行有关“区域”及其资源的海洋科学研究,并可为此目的订立合同。这一规定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科学研究应受国际制度和国际机构管理的中国提案相吻合。这些被采纳或部分采纳的中国提案,体现着中国支持发展中国家,共同促进海洋法制度建立的实践态度。事实上,不论是针对国际海底开发方式问题,还是“区域”内的科学研究问题,中国相关提案所反映的内容都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区域”的具体表现,体现出中国坚持“区域”在和平使用的前提下由全人类所有、由全人类使用、由全人类共享的理念。: ]$ M) N! [( D; {, o
  
) f3 G# y! A3 \' `& p文章来源:节选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结背后的国家利益考察与中国实践》,原刊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
1 _1 d: M9 t" M4 e0 q* _" H" N! B作者:白佳玉,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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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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