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 沿海生态系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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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会上获悉,《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线,共七章五十条,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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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继烟台市制定的《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烟台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烟台市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之后,又一部针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把海洋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聚焦加快构建“1+233”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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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条。条例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线,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系统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做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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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生态保护措施。一是严格保护典型性海洋生态系统,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二是按照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对重点海域实行严格保护;三是加强自然岸线和海岸带保护;四是严格保护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五是严格保护沙滩、湿地、植被、礁石等自然资源;六是加强对人工渔礁礁区的监管和监测;七是对受到破坏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海洋生态进行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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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海洋污染防治制度。以规划引领、陆海统筹为原则,对规划制定与实施、重点海域总量控制、湾长制、监测与评价、协作机制等工作提出要求,把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总闸门”。以构建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为主线,加强陆源污染物和入海河流治理,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细化海水养殖管控措施,严格三无船舶管理,并对城乡污水垃圾处理、海洋垃圾、农业面源污染、港口船舶及海洋海岸工程等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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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健全海洋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通过明确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个人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构建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的原则,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应急管理和处置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联动协作的应急响应体系,提高海洋环境应急响应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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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责任,惩处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非法改变、破坏自然岸线和养殖尾水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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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血战神
活跃在202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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