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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在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强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以及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等方面,有许多亮点,但是,本次《海环法》的修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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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 u. J y0 P; c7 p* c: Y 图源:pixabay - ?! z8 y- Q( U. R O1 \
+ e' O# C$ K0 h. h2 H; ] 1.社会组织参加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仍然是关闭的。 ! E4 p! U/ `2 d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海洋环境在这次《海环法》修订中得到了体现,但是修订后的《海环法》仍然把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赋予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仍然被排除在外,在《海环法》的修订审议阶段,曾有多位代表与委员提出,希望能够增加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公众、行业协会等提出公益诉讼的规定,社会公众可以以此为依据通过公益诉讼维权,这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且很多社会组织在海洋环境保护过程中也积累了一定经验,所以,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应当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的作用,为他们参加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开辟通道,或者也可以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K* j: ^+ s; H& l2 i* v# M 针对社会组织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曾提出建议,“增加社会组织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并设置前置程序。”具体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发现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反映,违法行为在60日内没有得到处理或解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d: r7 f* B" v/ f
2.预防和控制海上噪声及光污染的建议,未能采纳。
. B+ a" }5 n: `6 N. P- ~& S+ b 人类产生的噪声,如:船只螺旋桨高速转动的声音、海上风电场产生的噪声等,这些声音改变了海洋的自然声学环境,对海洋动物行为和生理都产生了广泛负面的影响。同样,海上光污染问题,也要引起重视,城市夜间照明和海上灯光捕鱼照明所产生的溢散光、反射光和眩光等也对海洋生物造成干扰或负面影响,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海上光污染,夜间靠近渔区中心航行时这种污染尤为明显,恍如人工白昼。光污染对于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影响各种浮游动植物的正常生活与生存,对于海洋生物资源是一种巨大危害。基于此,绿会法工委曾于2023年8月10日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原来已提交建议的基础上,提交了补充建议,建议在《海环法(二次审议稿)》第五章、第七章中增加“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光污染”的规定。 : h: J( k/ ], j" ^2 m U6 S# ~ Q
3.治理烟头垃圾、塑料垃圾污染问题,在《海环法》中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 ?& B( R2 b. D7 |+ L4 g7 T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0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平均每平方公里海滩有塑料垃圾18万个,塑料类垃圾主要为卷烟过滤嘴”。烟头和塑料垃圾对土壤微生物和海洋生物等造成的损害日益加剧,人们已经在众多海洋生物和鸟类腹中发现烟头和塑料制品。烟头与塑料制品在自然环境下,被分解成微塑料,很容易进入海洋生物体内,研究人员在大约70%的海鸟和30%的海龟中发现了这种微塑料。而最终,这些微塑料将会随着食物链进入人体,损害人类健康。对此,绿会法工委曾提出建议,建议《海环法》中增加一款,“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烟头垃圾和其他塑料垃圾对海洋的污染。”
5 {: Q* U4 R" C0 u2 y9 Y 4.把信用体系纳入《海环法》的建议也未能采纳。 7 |) Q( J- s4 ^( B: H/ `; K
在《海环法》修订的审议阶段,曾有代表提议,把信用体系纳入海洋环境保护法,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破坏海洋生态的相关责任主体,纳入信用监管体系,靠信用体系提升惩罚力度,这样可以减少执法成本,提升效率。
2 _! J4 N0 ^' b% Q 文/Yang 审/绿宣 编辑/Le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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