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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3 `+ O# N( U0 s8 }8 d6 P 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环境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 ! \( |) _9 H% @6 g1 i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由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 n9 E$ q# G7 }/ {# z: E2 b
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侵权人提起赔偿诉讼,不用说,肯定是民事赔偿诉讼!
1 O* q% f' m+ q& B1 H& }+ w 这就有点奇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本就是负责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于责任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为何不直接作出行政行为,要求责任赔偿或者消除污染,却绕个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呢。 ' h9 Y# S& P/ U+ n1 X s
要知道,行政机关直接作出行政行为,责任人没有异议的,就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如此操作,效率更高,效果更好。如果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不说,案件审理完毕,还有个申请执行程序,如此的马拉松式的赔偿流程,完全没法满足海洋行政管理的效率要求。 + t4 l9 v+ L( h0 T
经过梳理有关海洋环境污染赔偿的立法,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的宋静律师发现,早在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就已经有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如何赔偿的规定了。
1 r1 W& \5 o0 T0 [5 f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6 f$ J3 _( }7 l. e
大家看,其实当时的立法操作性和可行性非常强。 & Q4 L; U! m p+ w3 a% E* j a
既符合行政管理的一般规律,又确保了行政管理效率的实现。
+ D M7 Z5 N3 [( a( P1 h- c 但后来经1999年修改,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始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立法先河。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 L# D3 p" a0 h- c, F% @
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能有几点无法自圆其说。
. ~4 \5 R. e; Y1 m 1、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行政机关,作为其管理对象的海洋又不是其自有财产,为何可以向责任人主张赔偿赔偿责任? . W8 B$ w- v; f0 D# @9 v
2、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把国家和责任人放在平等的主体地位考虑的吗?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放在与责任人个体利益平等地位是否适宜? 3、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权的一大特征就是执行力,为何行政机关有权不用,却需要借助于司法权的力量才能实现行政管理?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环境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境可以说是相当的不容易。
' A5 B4 a3 i" B0 M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可以告知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二条提起诉讼。在有关部门仍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就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 v( Z( B% B; l1 ?: S$ \% z3 o 该条认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提起赔偿之诉的职责,如果不提,检察机关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x5 z+ k5 d! F7 ?0 ]- s/ ~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5 C* k/ c5 C9 b* h3 A, l 也就是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破坏海洋环境新违法行为如果不作为,检察机关就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q+ O+ Q8 y7 x: N* h$ o
但检察机关对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本身也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 & W. R" n) g. h( S/ L7 D v
胆敢污染环境,新法规定,检察院上! ( b O. ?# I2 p7 V, m3 f
“检察院上!”的设计,能否彻底解决海洋污染事故多发,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国家无法获得赔偿的困境?
& _1 f+ @; w4 x1 Y. H' E$ h' ` 检察院的环境公益诉讼,无异于一颗重磅炸弹!
0 z0 l0 {6 a; O" i+ E* h 检察院直接把海洋局海事局作为监督对象。 7 b& E5 m* M; E& [' U& P
如果海洋局怠于处罚环境污染行为,怠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检察院可以选择,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污染者,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起诉海洋局的不作为不履职行为。
) T1 h) L- S5 }# M4 h# i y7 A. ? 发动全体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维护我们共同的美好环境,这是一个重大利好!以后咱们要是发现有任何环境污染行为,除了向海洋海事局投诉,还可以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投诉!
. Z0 b% y. C4 U- F6 z 让污染环境的行为,逃无所逃! / b4 u; `- q# r7 p. W0 }
这里还有一点题外话。 1 ]7 v: z }9 s5 @2 Z- J4 t& ?3 p
这个设计,对于行政机关,也是有点尴尬的。 0 l4 B$ O U6 o& Q
检察机关自己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就可以去提,如果懒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去提民事赔偿诉讼。
& ` b3 O) e% D8 K D$ s 检察机关想咋做咋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境就有点让人同情了。 4 v5 i$ f# I% o* e8 c. w1 }* S,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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