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以及海洋资源是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财富。保护和改善中日两国的海洋自然环境,是中日两国应当共同肩负起的责任。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进中日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保障中日毗邻海域与海岸繁荣、稳定、和平与发展。- ]' t4 S1 Q3 o- m6 T! V
一、构建中日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跨境合作的规范体系
% J; E6 r t4 I1 ~7 T+ D2 l(一)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规范体系的价值指引
8 A+ l8 z3 G# c+ E在区域和双边合作治理海洋生态环境的基础下,中日两国国内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既要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指导理念,与此同时更要符合海洋自身特点,并以协同合作治理作为基础,构造其具体的关键要素及评估体系,完善国内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平台,进而实现海洋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内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之完善,必将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调节海洋生态链的平衡,促进海上互联互通以及平等合作,坚持一切争端以对话解决,分歧通过协商化解,才能使得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目标最终得以实现。
, W# D, v. ~3 Y( _% `# ]7 E4 f(二)以国际责任作为规范体系的坚实基础2 h( B2 q- a/ k! w' Q
目前中日虽然在沙尘暴治理、酸雨治理等环保领域已经达成共识,但在环境保护上未通过实质性条约,而对于损害环境的国际责任更是从未提及,当核污水等海洋污染物质经过处理后排海导致跨境海洋环境损害时,无论是中国还是日本都需要对此承担跨境损害责任。因此,必须将完善环境跨境损害的严格责任作为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一,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物质无害化的处理责任。各国对于海洋污染物质应当审慎处理,承担安全、合理处置的责任。二,污染物质处置不善的善后责任。负责海洋污染物质处理各主体由于过失和应对不足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时必须承担起减少损失、积极善后的责任。三,污染物质排放至他国受损的赔偿责任。海水、洋流的流动没有国界之分,海洋环境污染物会随着水流蔓延至他国致其受损,任何国家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起损害赔偿的责任。
/ D+ y) X! ?& N: E5 h" l6 k(三)以治理标准统一化作为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
) d3 K6 u4 |$ a" |+ H# ~0 H中日毗邻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以中日等国的软法机制为基础,以双边协定为补充。这一模式将有助于缓解中日两国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步推进双方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共同利益。在制定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标准时,要从开发利用海洋的角度,更加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求以制定海洋塑料垃圾污然、生活农业污染、船舶污染、海底资源开发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核放射性物质污染等方面达到统一标准为底线;以实现各类海洋污染的管理和解决,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管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海岸带长期综合发展为目标。中日双方就“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协商谈判,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跨境合作上是必然选择。. F4 m& ^3 U+ ]' n3 J
二、完善中日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跨境合作的执法机制
) p* ~% P1 h' Z |8 A4 q1 q5 ^执法工作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所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各区域执法机构的协作与配合。高效合理的执法机制能够极大的促进执法效能,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成果。
3 M4 e# s# `7 o0 N5 |8 q(一)构建协同联动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X1 Y" O3 C3 g4 [( g$ p
由于海洋的流动性,仅靠单个或两个国家治理无异于杯水车薪,而中国和日本作为西北太平洋重要的经济体,必须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跨境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周边国家共同参与合作,协同治理。既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实力和优势,又要不断加强与韩国、朝鲜、俄罗斯等国的交流与合作,才能更好的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朝着更环保、更蓝色、更持续的方向发展。
8 X; d6 b5 _0 X2 S% i0 ]* d此外,中日两国可通过构筑信息共享平台,对海洋环境污染物、污染源、海洋清洁程度等联网实时监测,制定共同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以提高信息共享能力。2 [7 l# \( J! r* N# i6 O) q
(二)制定互助互监制度,强化执法效能$ o/ i& u+ h& w& E5 X U5 q1 W1 X
中日环境治理合作现将进入互鉴学习、对等合作的时代,做好“后ODA”时代中日环境合作方式的研究与谋划是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中日两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水平有所差异,必须大力推动中日双方建立海岸带污染管理、陆地污染物质倾倒管控、海洋污染物质监控、无害化排海污染物质验核、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处理、海洋管理机构建设、海上执法与协调等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全方面互助制度,解决日益严峻的海洋环境问题。
2 o0 Q& N9 p2 A( n8 y: A1 n, _此外,中日两国必须将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跨境合作的一部分力量放在共同监督机制的构建上。一方面,两国要建立统一的监督机构,对重大海区内海洋生态环境事故作出协调和监督,加大监督强度,从小范围到大规模海洋生态环境事故的发生拉起警戒线;另一方面,建立对应协调组织和机构,为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和进一步改善搭建保护网;最后,互相监督管辖海区两国沿海海区内的企业和个人的海洋活动,保障沿海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效果。+ i9 g: I+ C7 @- p: {/ b
三、寻找中日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跨境合作的新发力点
0 [% z8 J2 Z7 k% |6 w! S/ m海洋是各区域之间彼此相连的整体。海洋地理环境的特性以及海洋污染物扩散的无序性等决定了关于自然海域的各个问题是紧密联系的。而中日海洋生态环境跨境合作,必须聚焦海洋生态合作具体内容和行动方案,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触发合作的新发力点。
: x3 A9 ]" v0 f7 f& v0 J( P第一,共谋海洋环境治理合作项目。近年来,中日两国在环境保护开展了广泛而深刻的交流与合作,这些渠道主要通过ODA(官方开发援助)、绿色援助计划、政府间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联系。而在海洋环境治理方面,应当抛弃以经济发展优先的错误观念,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出发,深度关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层面,将重点放在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推动中日在陆源污染、船舶污染、海洋倾倒废物污染、海上石油开采污染、海上焚烧污染、海底资源开发污染等各类海洋污染方面开展合作。# C9 E# g0 z- X) c: P* ]
第二,共建中日海洋保护区。在中日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跨境合作的过程中,必须以低敏感度海洋环境合作领域为渠道和突破点,规避政治敏锐性、历史根源性和岛屿岛礁争议等重要障碍。通过对地中海地区、墨西哥湾海域等合作治理模式的研究发现,海洋保护区建设很有可能是中日两国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的突破口和关键,可以从建设具有海洋生态影响力以及具有一定区域社会经济、历史文化影响力的海洋保护区入手,寻求中日发展的共同利益。- Z8 D+ I3 N8 R8 U& T
第三,促进中日城市点对点合作。中日双方在城市环境治理和改善的合作过程中建立了一些友好环境城市,包括沈阳与川崎,重庆与广岛,大连与北九州等城与城之间的环境治理与合作交流,并取得良好成果。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跨界合作过程中,也可仿照采取中日沿海城市点对点的方式,互帮互助,协同治理,引导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个人等多主体参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两地共同探讨治理政策,提高治理效果,以期实现沿海沿岸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互通性和一致性。) ?% c, Q+ @5 _9 p
文章来源:节选自《中日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跨境合作与展望》,原刊于《中国渔业经济》2023年第3期9 q# V% E( N1 U9 ~7 U% ^
作者:曲亚囡,系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副教授;冯兰娜,系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硕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