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海洋技术转让的路径构建( e# Y7 P5 O; P$ \: D
BBNJ海洋技术转让不可能仅仅是知识产权交易双方的私法行为,海洋技术转让与发展中国家的海洋能力建设紧密相关,在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进行海洋技术转让的路径构建时,不可能脱离国家间的磋商谈判和公法干预。
2 Z! d9 Q% w) ^(一)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对海洋技术进行审查分类 V2 H- w# R9 U" X" ^
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以私法的形式发挥激励技术创新的功能,在其制度内部也不排除对公共利益的关照。在海洋技术转让方面,发达国家强调技术转让的自愿性,尊重技术的所有权。而发展中国家更强调知识产权要维护社会公共福祉,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公益性质的私权。如果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被过分强调,则极易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从而使整个科学事业的发展受到延缓。
+ B" G! ~) s% Y" E% n8 e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立法的重要参考。利益平衡原则就是在一个固定的利益范围内,让利益范围内的各方利益尽可能实现较为合理的平衡。中国政府在公开发布的BBNJ谈判立场声明中指出:“新协定要维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和各国共同利益,特别是应充分顾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求,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应实现互利共赢,切实增强广大发展中国家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内生能力。”" h/ v& @- q- Y* W
(二)制定海洋技术标准* e+ D; O" B1 T$ v- H5 t
技术转让必然涉及海洋技术标准的问题,而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间也有着必然的矛盾,一方面技术标准中包含的知识产权内容日益丰富,权利人并不希望将专利写入标准,因为标准编制过程中,标准发布机构声明免责条款,没有明确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及其保障措施,导致权利人担心一旦标准发布会侵害其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某些国家或组织通过将专利技术写入技术标准,以技术标准强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借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实现技术垄断。因此我们需要对海洋技术标准进行统一的协商制定:建立海洋技术标准中知识产权许可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的非关税技术贸易壁垒功能。! g2 `4 c1 r" D0 [% J9 L
(三)构建共享海洋技术的合作管理平台
# n( a, K; P: h r8 u$ A海洋技术转让应注重国际合作,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是海洋技术得以顺利转让的内在需求。国际合作是谈判的重点之一,各方普遍支持根据BBNJ协定的规定开展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合作,加强与其他协定和机制的协调。可以考虑构建共享海洋技术的合作管理平台。首先,建立技术转让支持基金。其次,增加信息交流的内容。再次,明确海洋技术转让实施的地域范围,建立Track and Trace系统。最后,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国际机构,建议参照CGTMT中各国提供科学和技术援助的专家、从事海洋科学研究的机构、大学等名单遴选人员进行海洋技术的研究开发,其技术研究成果直接归属于全人类,研究和开发符合区域、国家实际情况的技术,回应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岛屿国家的迫切要求。4 {& z8 A. W6 ?' X6 f b. l+ W. T8 U
二、立足我国国情,合理促进海洋技术转让
! c& d+ d. M3 |5 f+ T `, f5 r(一)我国在BBNJ谈判的立场建议6 `6 Q0 R& l7 t: K8 _
近年来,我国海洋科技水平取得了显著提升,国家大项目的投入、经费的增加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给我国海洋科技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海洋技术的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后发优势。但是我国与海洋强国的差距依旧明显,在新兴技术领域我国仍处于后进阶段,如在潜标领域尚处仿制阶段,关键核心技术未取得突破,长时间续航能力的水下航行器、水下潜器等处于研发、测试阶段。在国际社会中,我国既有海洋技术输出,同时也希望引进更为先进的海洋技术来增加我国的海洋科技实力。3 v' H; O2 p, g( H% p( B6 V. M
基于我国海洋技术水平起点低、起步晚但发展迅速、潜力巨大的特点以及负责任大国的应有担当,在谈判立场上,我国既与发达国家图谋技术垄断的策略相左,同时也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和而不同,形成符合“海洋命运共同体”要义的中国特色谈判方案。我国主张各国要携手建设高质量的海洋治理体系,海纳百川成其大,完善全球海洋治理同样需要汇集各方智慧,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努力消除全球海洋治理赤字。BBNJ谈判应注重协定内容,确保平衡处理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关系,兼顾各方关切,维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以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为宗旨,将国家利益诉求融入其中,争取一定的话语权和规制权,督促缔约国履行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需求的承诺,秉持务实、平衡的态度,稳步推进谈判进程。
$ G2 Y# ^$ M( q4 o1 G(二)我国的应对之策
|6 E0 X7 [1 lBBNJ国际协定必将重构全球海洋利益格局,这也给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要抓住机遇,提出符合国家利益、推动海洋国家化发展的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我国应当在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根据自己的国力和国际责任来提出具体的应对策略。
O$ I! f! F* A$ C第一,完善海洋技术研发过程中的配套法律制度,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ABNJ海洋开发利用所引发的一系列活动必然会涉及现有法律没有覆盖到的盲区,我们需要构建海洋产业链的法律框架。运用海洋综合管理理念,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将现有的《深海法》《专利法》《反垄断法》等与未来的BBNJ新协定相结合,实现法律制度间的融合与相互协调,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输出的海洋技术的知识产权,实现技术成果的转化,激发创造者的研究热情。同时,出台相应的海洋产业发展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更为便利地引进先进的海洋技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尤其是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海洋技术产业,以促进技术引进和国内技术的创新。
/ [+ b6 }/ i' `6 D3 B2 @3 G第二,加大深海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掌握独有的核心关键技术是建设海洋强国与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战略要求。应当以竞争机制鼓励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发展海洋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形成协同创新格局,加快海洋技术创新,解决“卡脖子”的问题,深入开展深海生物调查关键技术研发,将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6 j% X# Z, k6 v8 u2 o' z1 ]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研判国际动态。在海洋技术的研发上我国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实力差距,一方面我们要整合国内海洋的研发力量,打造海洋开发利用公共支撑平台,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以信息互换、技术交换的方式与其他国家进行优势互补。另一方面我们坚持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合作,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需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为此,我们要构建海洋技术合作伙伴关系,实现海洋技术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开放共享。在合作中也要充分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特殊需求,根据他们的实际需要和特殊需求切实帮助他们提升科学技术水平。同时,紧跟国际动向,研究国际海洋技术发展新趋势,跟进技术先驱者的脚步。审时度势研判国际动态,寻找各方利益共同点和汇合点,合理促进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 M2 i( Z6 ^( k2 H& w4 k
BBNJ协定谈判客观上是各种利益诉求的复杂体,要达成协定,就需要各方高度的务实精神和利益的平衡妥协。因此BBNJ协定具有原则化的倾向,所以未来如果能够达成,也仍需制定进一步的指南或者其他规则,以促进BBNJ协定的遵守和实施。公海和区域是践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场域,也是海洋战略的新疆域。先进的海洋技术对于我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蓝色圈地运动”中占据优先位置,掌握优先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海洋科技能力的发展使我国的利益定位不完全等同于多数发展中国家。但在谈判中仍需团结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发挥影响力,增强话语权,切实维护好我国的国家利益。2 X7 Q. t. _; t"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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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BBNJ下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路径分析》,原刊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
( w }- E% x" O" l* k! T作者:刘惠荣,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权益研究室主任;毛政凯,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硕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