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应善意履行相关国际条约缔约国义务 ' B! b$ X* w) A& d
作为涉及海洋倾废诸多国际条约和公约的缔约国,日本对合法有效的公约有善意履行和遵守的义务。具体来说,应积极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联系,邀请国际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福岛核废水排海可能对海洋生态和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以取信于国际社会,而不是无根据的抛出符合安全标准的单方面说辞。同时,日本应诚意地与中国、韩国、俄罗斯等周边国家进行磋商,并就信息交换、协商、环境风险评估、采取预防措施等方面与周边国家进行全面合作。
$ k$ E& p2 {* m6 @9 |% X: D二、日本应终止将福岛核废水排海的不当决定 2 [$ [/ O" l/ p. \! |/ a
向海洋倾倒福岛核废水是由日本政府作出的决定,是日本政府主观故意的决定。然而,福岛核废水排海问题是涉及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国际问题,绝不能把该问题当作日本可自主处理的国内问题。日本政府不但要担起对本国国家利益的担子,更应该担起国际责任的单子,担起对周边国家利益、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担子,深入评估福岛核电站含氚废水处理方案可能带来的影响,取消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和周边国家人民切身利益的排海决定,采用其他处置方案,以维护人类共同的家园。 ' A4 i! \: Z3 s E: \0 q% ~
三、周边国家政府层面应对日本核废水排海的可用措施
3 s8 G2 W, n% W# y/ B5 C8 k0 }5 S走司法程序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受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影响严重的国家如中国、韩国、俄罗斯等,可以考虑单独或联合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或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ICJ)申请仲裁或临时禁令。据报道,韩国已计划将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问题提请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决,申请临时禁令。 : A/ d8 H, y0 f% ^( [, Y
以外交手段谴责日本核废水排海决定。日方在没有采用所有可能处理核废水措施的情况下,无视国内外质疑和反对,也不与周边国家乃至国际社会商议,甚至在周边国家乃至国际社会主动提出磋商建议的情形下还一意孤行,单方面决定以排海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这种不负责任的恶劣做法,是对国际公共健康安全和周边国家人民切身利益的严重侵犯。
" I. i7 x0 A$ S/ F' G9 ?' E通过国际组织敦促日本放弃核废水排海决定。受核废水排放影响的国家亦可组织国际性协商,邀请日本、美国和相应国际组织参与,倡导应对福岛核电站问题的国际合作,全球齐心协力帮助日本处理好福岛核电站问题,同时探讨不同对策情况下的国际责任问题。 8 F0 O7 C+ K- ^: x: ?* C6 G
四、周边国家民间层面应对日本核废水排海的可用措施 / t" e# m) P1 {" y
周边国家的环保组织应积极与国际环保组织和日本环保组织一起抗议日本核废水排海决定。日本核废水排海决定不但引起国际环保组织的强烈谴责,而且遭到日本本国环保组织甚至福岛环保组织的质疑。因此,联合国际环保组织甚至日本环保组织抗议日本决定是可行的。 1 @7 Z2 M9 s9 ]* V/ I
周边国家的企业或个人等私法主体可考虑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或国际常设仲裁院等国际组织提起诉讼或仲裁。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诉讼主体已经开创了个人参与国际司法程序的先河。海底争端分庭不仅可受理有关缔约国间就《海洋法公约》“区域”部分规定及其相关附件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还可受理有关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国营企业、获得担保的自然人法人这些不同主体间所组合发生的争端在国际常设仲裁院的环境规则中,也有大量有关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参与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规则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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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倾废视角下日本核废水排海决定的法律问题研究》,原刊于《未来与发展》2021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 V6 o! C8 ]: {( Y! \: p- G$ [2 w
作者:程功舜,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林赟,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