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文化渊源& M: e% g' ]* f2 L: |$ U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植根于中华文明的“和”文化。在尧舜禹时代,中华民族就开始探索如何“协和万邦”,如何以“和”治理社会。春秋时期,儒家推崇“仁爱”思想,强调仁者爱人,广交远近亲邻,友好相处。战国时期,墨家提出“兼爱非攻”,主张人与人之间平等地相互爱护,反对侵略战争。海上丝绸之路是中国海洋文明思想的集中体现。汉朝时期建立的徐闻、合浦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港口,也是与东南亚各国进行商贸往来的重要港口。唐宋时期,海上丝绸之路进入繁盛时期,中国通过海上丝绸之路,与东南亚、南亚各国进行丝绸、瓷器、茶叶、香料等平等友好的经贸往来,促进了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文化交流。明朝时期,在官方的组织之下,郑和七次下西洋,出访数十个国家,最远到达东非,成就了中国官方开辟海上丝绸之路的辉煌。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一方面促进了中国与各国的经贸往来,另一方面传播了中华文明亲善友好、包容互助的“和”文化,成为传播中华民族“和”文化的重要载体。
' }. j. h1 C* y0 B/ Z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明确提出2 I! J; Y+ y4 b9 }! m6 m# @
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演讲中,提出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通过连通流动的海洋,将海上丝路沿岸各国铸成命运共同体,使各国的经贸往来更加紧密、便捷,海上安全合作更加频繁,携手打造互利、友好、共同发展的共同体。
( ?' J+ c4 r& S) g0 H& i2019年4月23日,习近平主席在会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时,明确指出海洋孕育了生命、联通了世界、促进了发展。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联结成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中国倡导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希望促进蓝色经济发展,共同增进海洋福祉。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由此正式进入国际视野。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彰显了深邃的历史眼光、深刻的哲学思想和深广的天下情怀。7 G, k8 N2 |9 c0 D. ^* f
显然,海洋命运共同体继承和汲取了中华文明“和”文化和中华民族悠久的海洋文明精髓,倡导建立一个平等、互利、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命运共同体,各国之间平等、友好相处,反对侵略战争,共谋海上经贸发展。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发源于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和”文化之中。
; y& |. ?% R9 F2 M& u6 H5 Z# I* @三、海洋命运共同体之内涵解读
- {% G5 b/ D5 Q/ v4 K海洋命运共同体蕴含共商、共建、共享的价值内涵。海上丝绸之路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先行实践和重要平台。中国目前已与1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区协议,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区12个,正在研究的自由贸易区8个。这些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仅促进了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也促进了自由贸易区各成员的共同发展。不可否认的是,以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的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以及以此为依托和载体,已取得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而这些成就的取得,无不建立在共商、共建、共享的价值内涵基础上。0 U. j( d$ i% H5 D5 B
(一)共商之价值内涵
6 M# y/ w0 L3 o" j7 E% B c海洋是连通各大洲的天然纽带,也是国际贸易、国际航运的重要通道,海洋成为保障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动脉。海洋命运共同体蕴含促进各国“蓝色经济共同发展”的内涵。蓝色经济的发展,依托海洋,面向海洋。这是中国积极融入世界经济的构想,也是为促进世界经济繁荣而承担大国责任的重要体现,更是中国继“引进来”之后能够“走出去”的重要战略规划。
8 d0 T4 R6 |: P& n1 |& S) ^共商的前提是平等,正如《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中所述,“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建立在共商基础之上,各个国家不论大小、经济发展水平高低,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平等协商、平等对话、平等谈判,共同开发海洋资源,开展海洋领域的科技合作,维护海上通航安全,共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在平等协商原则之下,中国政府或相关机构与其他国家政府或部门相继签订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双边条约。例如,中国与菲律宾签署政府间《关于油气开发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柬埔寨签署《中柬关于海洋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海洋局和印度尼西亚海洋与渔业部签署《中印尼海洋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与葡萄牙海洋部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与葡萄牙共和国海洋部关于建立“蓝色伙伴关系”概念文件及海洋合作联合行动计划框架》。这些成果的取得,将起到良好的正面示范效应,推动海上丝绸之路朝着更为深远的方向发展,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
2 L$ C3 O4 `$ ~2 a; F! F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涵是海洋国家共谋蓝色海洋经济的共同发展。现阶段,我国以海上丝绸之路为重要平台,推动沿线国家的共同发展。为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顺利推进,中国提出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等,不仅表明中国为推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发展的诚意和决心,也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平等参与投资和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2 h* n z+ H" C0 ?+ \$ U2 G(二)共建之价值内涵
8 d6 K+ a- `: ]% h9 \( y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设,需要世界众多的海洋国家共同参与其中,共同构建一个安危与共、同舟共济的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趋向多维度、多元化的态势,包括海洋经济发展、海洋及通航安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文化交融等。而共同建设海上运输基础设施,是建设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环节和基础保障。正如修路与共同富裕的逻辑关系,海港作为船舶安全进出和停泊的运输枢纽,是保障海上运输畅通的重要因素,是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不可缺少的环节。基于此,中国政府积极与丝路沿线各国共同推动海上丝绸之路沿岸的港口建设。例如,中国与希腊共同建设比雷埃夫斯港,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在收购股权的过程中,虽经历风雨,但最终成绩斐然,为该港口发展带来重大机遇和变化,也为希腊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为世界航运业发展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由中国在巴基斯坦援建的瓜达尔港口,成为中巴经济的重要走廊。中国在坦桑尼亚援建的巴加莫约港,在投入使用后,将成为惠及坦桑尼亚的重要工程;协助坦桑尼亚与世界航运发展更好地融合与衔接,同时也促进和带动坦桑尼亚以及非洲国家区域经济的发展。显然海上基础设施的共建,对于保障海上运输、海上通航有序畅通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实践经验。2 x: f9 e3 W6 S& {# e
共同协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因此保障海上经贸往来安全,必然成为与其相应的另一重要维度,即共同维护海洋安全秩序。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下,共同建设海上安全,打造安全的海上通道和海上贸易环境,应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带来的威胁和挑战,是世界各海洋国家的共同使命。只有通过共同建设海洋安全命运共同体,才能为各海洋国家以及世界各国经济持续繁荣发展构建安全的海上发展环境。
* W2 m$ q* y, r9 O, {/ i; a在共同建设海上安全,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打击海盗,保障海上通道安全,维护全球海洋秩序等方面,中国已经用实际行动展示了大国风范。例如,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海上维和行动,打击索马里海盗,保障海上航行安全的环境,维护海上通航秩序,为国际社会提供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中国已经与沿线国家签订多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等。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愿景如此,也是倡导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的必然结果。9 n" K' q z& x" N2 P- ]
(三)共享之价值内涵+ O5 k) ?, N6 _, A: B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带来的最直接成果是共同体成员的共享。在共同协商原则下,通过共同发展蓝色经济,造福海洋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使其共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幸福感的提升。共享人类共同的财产,共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共同保护海洋资源,是共享意涵的应有之义。应当明确的是,共同保护海洋资源与环境,特别是公海以及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资源,是源于共享海洋资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必然结果。目前关于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中国也积极参与其中,并提交相关书面意见,探索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实践路径。保护公海和国家管辖海域外海洋生物资源的多样性,不仅有利于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维护全球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是保障人类可持续开发利用、共享海洋生物资源的重要体现。
" Z8 ^" a: S# B3 u4 b- S$ H- z保护海洋环境及生态,是全人类共享海洋资源和遗产的基本要素,因此,积极参与海洋环境及生态保护是世界各国及人民的义务。国际组织也积极采取一些措施,通过制定相关海洋环境保护公约,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例如,国际海事组织(IMO)早在1954年便通过《国际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公约》。1969年通过《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72年通过《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73年通过《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并经过1978年修订(即MARPOL 73/78公约)。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分别加入上述公约,使得保护海洋环境的条约义务能够得以履行,从而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使人们能够共享海洋生态的红利,享受包括海上旅游在内的海洋资源,拓宽各国民众休闲娱乐的途径,提高民众的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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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y( Y' c2 M% ?) u' U文章来源:节选自《国际法视域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全球海洋治理实践路径》,原刊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 `, T3 ]# Y! K# Q: K作者:郭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雅洁,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