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划界案数量日益增长、未划定界限的海洋区域大量存在等情况,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划界相关的争端诉诸第三方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还需要完成大量工作,但职务关系不明的状况令工作陷于无法完成的困境,因此,解决职务关系不明问题极为必要。
9 O% O7 t, U; q; m一、思路一之“孟缅案”裁决的可借鉴性及其问题
: Y' q8 x" O, Q! W“孟缅案”中,法官认为机构是否对外大陆架划界争端进行裁决取决于案件具体的程序及实体情况,“孟印案”中仲裁庭便直接沿袭这一思路。该思路认为机构的现有处理方式能够应付可能出现的争端,双方间职务关系为各自履行职务,即机构在符合上述因素的情形下可对外大陆架进行划界,而不论委员会是否作出建议;委员会仅对不存在争端的外大陆架划界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建议,同时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这一思路得到了一些学者的支持,学者们对这一思路中影响机构是否进行裁决的因素主要归纳为:第一,争议海域的地理、地质地貌状况;第二,争端当事方向委员会是否提交完整的划界案;第三,争端当事方对机构管辖权的同意;第四,争端当事方对科学资料的无争议。在缺乏具体规则的情况下,该思路也是根据现有规则对职务关系问题作化解的尝试。; a+ _6 I! C; R4 g
然而,这一思路却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该思路是对“孟缅案”的总结归纳,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孟缅案”裁决的合理性和借鉴意义均存疑。其次,委员会和机构间职务关系并未得到解决。因此,如何解决委员会和机构间职务关系还有待考量。再次,委员会审议划界案可能将流于形式,机构将承担大量科学评估工作。倘若机构可在符合上述因素的情形下不论委员会是否作出建议而划定外大陆架界限,则可能令机构在外大陆架边界问题上承担大量工作,特别是科学技术性工作;并且机构在委员会未作出建议的情况下直接援引划界案资料进行裁决,可能将令委员会建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被削弱。$ y1 F. p, e1 L1 S; m
因此,“孟缅案”裁决的借鉴意义有限,“是否进行裁决取决于案件具体的程序及实体情况”的方法并非解决职务关系问题的有效途径。$ `3 o0 ]+ k! O" F7 ?$ _
二、思路二之建立委员会和机构联系机制及其方法建议
, G9 |% K( C* M就《公约》缺乏关于委员会和机构履职顺序规定的问题,将二者程序先后顺序作一刀切似乎也并非合适的办法,因此,解决本问题的思路并非确定二者程序孰先孰后,而是如何将二者工作作有机统筹,以合宜应对既存和将来可能面临的外大陆架定界和划界问题,即建立相互联系机制,使双方有机会就外大陆架界限及相关问题进行沟通交流,能就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产生程序上的误解和实体上的意见不一致。
# r5 }7 w4 S" O* P0 y4 V第一,增加委员会成员人数,区分审议划界案和提供咨询意见的职能。为解决委员会人员紧缺的局面和尽到保密义务,应扩增委员会成员数量,并将委员会职能进行区分,由一部分成员专门承担审议划界案和提供建议的职能,由另一部分成员专门承担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的职能,科学合理分配任务并提供合理建议和咨询意见。8 l5 M6 ]" H, n( S `/ S/ s: u
第二,增设大陆架界限领域专家机制。《公约》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则已设计解决争端中涉及复杂的科学和技术问题的办法,即专家证人制度。而《公约》并未禁止附件八第二条专家名义以外的专家列席庭审作为专家证人,在解决委员会成员保密义务问题的情况下,委员会中负责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的成员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列席庭审,提供大陆架界限相关问题中科学和技术层面的权威意见,且可避免机构基于与委员会意见相反的科学和技术认知和判断而作出裁决。
+ N" |8 v& M, \; m第三,确立委员会请求机构协助处理法律问题的方式。为使委员会尽量避免处理法律性质事务,应确定由专门相关机构协助。为确保委员会能够迅速有效进行工作,应将委员会向机构请求提供咨询意见的方式确立为有效解决委员会面临法律问题的方式。
! G5 w6 [+ i1 f% Y第四,建立相互引入通道,实现对大陆架界限问题的统一意见。当委员会和机构现有完全隔绝的状态被解除后,委员会和机构可就大陆架界限中相关科学和技术信息、数据和判断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对沿海国的外大陆架定界和划界的结果产生分歧,有助于实现《公约》七十六条规定中基于委员会建议确立的外部界限的“确定性和拘束力”以及机构裁决的终局性。
$ @- l1 H ^. w+ Z! h1 X1 z# f: s三、中国对解决委员会与机构职务关系问题之因应
; n( W' A( S! Z v中国政府代表团虽参与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各期会议,但参与程度不高、发挥作用有限。鉴于《公约》近四十年的实施中不断暴露出《公约》有待完善的规则,中国应领导在海洋权利中处于弱势的第三世界国家,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应在促进国际社会法治的基础上主动推动《公约》机制的完善。在委员会和机构间关系问题上,提出中国方案和思路,使中国当担起最大发展中国家的角色,为世界和平稳定和繁荣发展做出贡献。5 P# }/ y; A* \$ F" A1 z( [8 M* O
第一,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促进海洋国际法治。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一套以《公约》为“根本法”的庞大的海洋治理体系,海洋划界与定界是全球海洋治理中最基本的客体。但国际法规则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工具需要进一步完善,委员会与机构职务关系不明的根本原因即在于《公约》缺少具体规则。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致力于国际和平事业的发展。在解决委员会与机构职务关系问题上,中国应当承担起大国角色,推动海洋治理体系的发展,促进海洋国际法治的完善,使委员会与机构职务关系有国际法可依,促进委员会与机构在行使职务的和谐和协作,促进国际争端,特别是外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和平解决,维护世界的和平和发展。2 i: f) B/ N& O8 q
第二,承担大国责任,贡献中国思路和方案。由于存在大量外大陆架权利主张重叠区域待确定权利范围,若不解决委员会和机构间存在的程序关系不明和职务范围重叠的问题,将使划界和定界举步维艰,甚至引发新的争端。委员会和机构间存在的职务关系问题并非起草《公约》时缺乏考量,而是对这一问题考虑不周而未能制定细致的规则,甚至相关规则还阻碍了双方之间的合作交流。为解决这一问题,委员会和机构应在《公约》规定范围内明确各自职务范围并妥善处置职务范围以外的事务;同时,还需要对《公约》规则进行完善,建立委员会与机构间合作机制,打破双方隔绝状态,使双方能就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 a8 h& d8 o( D6 q$ |! W; ]
第三,发挥大国作用,倡导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海洋的延展,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将全人类和海洋紧紧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共生共存的共同体,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安全对于海洋命运共同体同样不可或缺。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特别是海洋命运共同体,并非是推翻现有的国际秩序,而是对现有规则进行完善,特别是《公约》,以产生一个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并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海洋法律制度,并使全人类共享福祉,其中,各国的海洋权利均应得到尊重和公平对待,委员会和机构应建立有机联系并公平公正服务于各国,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和各国的和平共处与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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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与第三方争端解决机构职务关系问题及其解决建议》,原刊于《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7 R' l1 j- p7 n T9 H' g
作者:黄德明,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哲东,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