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当事双方围绕查戈斯群岛法律地位的争论的核心问题是毛里求斯和英国关于群岛的主权争端是仍旧存在还是已经得到解决。毛里求斯主张该争端已经得到了有利于它的解决,但马尔代夫主张争端仍旧存在,并为此提及2015年“查戈斯仲裁裁决”、2019年ICJ“查戈斯咨询意见”以及随后的“查戈斯联大决议”,而且主张该争端无论如何“事实上”仍旧存在。分庭依次审查并驳回了马尔代夫的这些论点。; y! I# M3 B9 A; r' y; C3 ?
一、关于“查尔斯仲裁裁决”
+ d/ M2 z0 ^. D3 e+ l; V( j马尔代夫强调“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仲裁案”仲裁庭没有解决主权争端,而且主张仲裁庭关于英国违反它在《公约》项下的一些义务的裁定意味着仲裁庭将英国作为查戈斯群岛周围水域的沿海国。由此该案裁决在毛里求斯和英国之间产生了如下效力:直到主权争端解决,英国有权对群岛行使《公约》项下作为沿海国的权利。分庭没有接受马尔代夫对“查戈斯仲裁裁决”所作的有利于英国的解读,主要理由是强调仲裁庭明确说它没有管辖权决定谁拥有该群岛的主权。相反,分庭对裁决作了有利于毛里求斯的解读,认为仲裁庭关于毛里求斯根据英国的承诺在群岛享有一些权利的认定说明,“不同于主权问题,查戈斯群岛受制于一个特殊制度,据此毛里求斯有某些海洋权利”,并认为上述认定在评估毛里求斯是否可以被视为马尔代夫的海上邻国时可以发挥作用。
l5 j6 I: k8 ~1 G+ N: \6 O* ?, h分庭关于“查戈斯仲裁裁决”的解读是有问题的。“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仲裁案”仲裁庭裁定英国在查戈斯群岛周围建立海洋保护区的过程中违反了其在《公约》第2条第3款和第56条第2款项下的义务,而这两款分别规制的是沿海国在领海内行使主权和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如果仲裁庭没有将英国视为“沿海国”,那么裁定英国在查戈斯群岛周围海域内的活动违反了上述两款规定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只有“沿海国”才可能违反这些《公约》规定。至于毛里求斯,仲裁庭显然没有将其作为沿海国;否则,毛里求斯在查戈斯群岛周围海域内受到英国建立海洋保护区决定影响的那些权利就应直接来自其作为沿海国的地位,而绝非来自英国的承诺。分庭所说的毛里求斯根据调整查戈斯群岛的“特殊制度”所享有的那些海洋权利,只不过是被仲裁庭作为沿海国的英国根据《公约》以外的渊源对毛里求斯所承担的义务。虽然这样的结论与仲裁庭强调的它无权解决群岛主权争端的表态不相符,但这是仲裁庭违反“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的必然后果。换言之,仲裁庭自认为可以在不解决群岛领土主权争端的前提下处理两国海上争议的想法和做法从根本上是错误的,最终只能导致上述其言行不一的结果。
! I3 W8 p; u$ f( ~2 g4 L“查戈斯仲裁裁决”的基础被后来的“查戈斯咨询意见”和“查戈斯联大决议”动摇了。虽然ITLOS分庭反复强调“无论咨询意见是否解决了主权争端,都不存在咨询意见推翻裁决的问题”——因为在分庭看来,仲裁庭没有就主权问题做出任何裁决;但是如上所述,仲裁庭的裁判中必定隐含了承认英国为查戈斯群岛沿海国的意思。而且,ICJ和仲裁庭在1965年将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的《兰卡斯特宫协议》的效力问题上采取的立场也截然不同——该问题是有关查戈斯群岛主权的核心要素之一。仲裁庭指出:“随着毛里求斯的独立,1965年协议成为各方间的一个国际法问题”,双方在它们的关系中应遵守该协议,并认为禁止反言原则“足以解决任何关于毛里求斯在1965年同意中的瑕疵将阻止兰卡斯特宫承诺对英国产生拘束力的担心。”很显然,仲裁庭是认可1965年协议的。相反,ICJ在咨询意见中则否定了1965年协议的效力,否则法院就不会得出根据《兰卡斯特宫协议》的分离是非法的结论。法院专门指出,当毛里求斯据说割让领土给英国时,它还处于英国的权力控制下,因此不可能谈到国际协议。
# s4 K2 J3 ^6 Q2 v* j# T9 Y二、关于“查尔斯咨询意见”和“查尔斯联大决议”' G x: M4 |3 ~) V7 t; S8 ?9 Y9 s
分庭驳回马尔代夫基于查戈斯群岛主权争端的反对主张主要依据的是2019年ICJ的“查戈斯咨询意见”。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咨询意见与主权争端的关系,二是咨询意见的效力。8 O) H( Z3 D( W, n3 h
ICJ是否应当由于双边争端的存在而行使裁量权拒绝答复大会的请求,是“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的法律后果案”中激烈辩论的核心问题之一。法院承认,如果对咨询请求作出答复“将导致规避一国没有义务允许将其争端未经其同意提交司法解决这一原则”,则法院即有“迫不得已的理由”(a compelling reason)拒绝发表咨询意见。然而,法院不认为该案构成此种情况。法院强调了联大请求的事项与双边争端的区别,指出联大“并未向法院提交英国和毛里求斯之间可能存在的关于主权的双边争端”,“不是向法院寻求意见以解决两国之间的领土争端,”而且“法院可能得就那些毛里求斯与英国曾表达过不同看法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法院藉由答复请求而正在处理一个双边争端。”0 f6 D2 u) d, g& \+ o
相反,ITLOS分庭强调“查戈斯咨询意见”与查戈斯主权争端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具体而言,分庭认为咨询意见“对于英国对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主张具有确定无疑的影响。……该主张与ICJ关于分离查戈斯群岛是非法的、以及英国对查戈斯群岛的继续管理构成一项具有持续性质的不法行为的认定相违背。”另一方面,分庭认为咨询意见“对于毛里求斯的主权主张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ICJ关于国际法要求管理国英国必须尊重包括查戈斯群岛在内的毛里求斯的领土完整的表述“可以被解释为暗示毛里求斯对查戈斯群岛的主权。”而且,分庭认为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与查戈斯的主权问题“密不可分”,因此“非殖民化的决定必然牵涉主权。”
3 N/ a2 c' ?% y, M$ c1 f/ S) j关于“查戈斯咨询意见”的效力,虽然分庭承认ICJ的咨询意见不能被认为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强调咨询意见的拘束性和权威性之间的区别,认为咨询意见包含了对所处理问题的国际法的权威表述,其中所作的法律认定的权威性和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判决。分庭认为ICJ在“查戈斯咨询意见”中的“那些认定的确具有法律效力”,并由此在评估群岛的法律地位过程中“承认”它们。
4 h- z4 y" \ ^0 R' R至于随后通过的“查戈斯联大决议”,分庭并未十分强调其重要性。分庭只是指出,鉴于联大在非殖民化方面的一般职责,该决议与评估群岛的法律地位有关,并且认为英国未按期遵守大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分庭关于英国对群岛的主权要求与咨询意见中的权威认定相违背的认定。6 j! B2 x3 a3 q2 k3 e
三、分庭的结论
6 W' @" _9 k; S, f根据ICJ的咨询意见,分庭认为马尔代夫关于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事实上仍旧存在的论点不可信。分庭指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ICJ的咨询意见是否已经澄清了查戈斯群岛的法律地位。由此……英国和毛里求斯继续对查戈斯群岛提出各自主张的事实无关紧要。其实,如果……ICJ已经认定查戈斯群岛是毛里求斯的领土,那么英国继续主张查戈斯群岛的主权只能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声称’(a mere assertion)。然而,这样的声称并不能证明存在争端。”& t- @. p7 h# q* c. u3 K
基于上述认定,分庭驳回了马尔代夫基于英国是不可或缺的第三方以及分庭无权裁判查戈斯群岛主权争端的两项反对主张。其一,分庭指出,既然英国对查戈斯群岛的继续管理是一项不法行为并应尽快结束,那么就难以想象英国能够在查戈斯群岛周围海域的永久性划界中享有任何法律利益使其成为本案不可或缺的第三方。其二,分庭认为即使在非殖民化完成以前,毛里求斯也可以被视为查戈斯群岛的沿海国,由此可以出于海洋划界的目的被视为与马尔代夫有相向或相邻海岸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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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3 Q& Y8 V9 ?7 M" f1 i/ C文章来源:节选自《谁解决了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初步反对主张判决评析》,原刊于《国际法研究》2021年第5期
v3 G4 d, Y8 \4 M作者:高健军,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