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外利益保护的本质是回应全球化时代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与国际治理格局滞后的矛盾;而确保国家海外利益保护机制的国际合法性不仅关乎国家利益的保护、与东道国的双边关系,也具有革新国际制度的意义。鉴于国际正义观念的时代性、相对性、建构性特征与国家海外利益保护机制的合法性评价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机制的合法性建设应充分顾及国际正义观念的时代性、相对性、建构性特征,并做出准确的应对。
/ D1 @% k* Y/ Z9 p0 H1 F) U国际正义观念的时代性要求国家在海外利益保护机制设计中将对国际规则的符合性与国际社会的时代需求统一起来。中国的机制设计要做到这一点,宜基于既有双边合作案例,系统阐述国际社会的时代需求和国际规则符合性内在的对立统一关系,使包含国家主权原则在内的国际正义观念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社会中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3 }; R1 m# [1 n P+ o$ `/ j8 R' J& q1 s对中国而言,把握国际正义观念的时代性意味着要对联合国国际法体系所确立的正义观念做出符合时代趋势也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的解读。一方面,中国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国际社会的正义观念,准确把握并尊重当代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另一方面,这种把握和尊重不应是僵化被动的,而应体现新时代国际社会发展需求和国际社会既有价值观体系的统一,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中国自身利益的统一。即中国的海外利益保护机制设计需要处理好国际社会谋求和平与安全、发展与繁荣以及更高水平人权保护的需求与联合国体系下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的对立统一关系,处理好我国尊重他国自主权的传统价值立场和新时代下对进取性外交的需求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 l: [; {; M4 s- m4 g
首先,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安理会的价值观代言人,需要在海外利益保护等对外战略中妥善处理好当前国际社会对和平安定、发展繁荣和人权保护的向往和以国家主权原则建立的国际法体系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国家主权原则至“二战”后联合国国际秩序建立,西方国家出于防止国家间战争的目的,从制度和理论上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石。冷战期间,发展中国家出于反对西方霸权主义、抵御全球化浪潮下国家间分配不公等目的,在联合国舞台上将前述原则信条化。与此同时,前述原则却因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利益相悖而遭到反对。冷战结束后,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从政治、经济利益的分歧发展为拥护国际社会中价值观的普遍性和相对性之间的分歧。这种分歧在国际政治领域便体现为对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的突破与坚守。尽管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仍旧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但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理论构建能力和传播能力,使得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在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都失去了绝对优先性。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安理会的价值观代言人,是国家主权原则与不干涉原则的忠实捍卫者。从国家制度利益立场来看,有必要根据时代需求丰富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的内涵,提出可以抗衡西方干涉主义理论的主张。
' G9 Q& T' w8 H其次,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需要在海外利益保护等对外战略中处理好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传统价值立场和当代中国需要更具有进取性的外交政策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的目的在于使之成为保护弱小国家利益、抵御强权政治的武器,而不是社会发展、国际合作和自身利益的桎梏。为此学界普遍认为,中国有必要走出对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的僵化解读,为新时代的外交战略服务。这就要求我们把握长期以来所坚持的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的价值内核,同时又看到其在不同历史情境下具体表达形式的差异。 / y ?( @6 |# T; O1 c& i2 C
技术操作层面上,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机制的设计者需要看到当代中国在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的坚持与改写问题上的国家利益需求具有多元性,在保护机制设计中兼顾前述多元的利益需求,确保我国对其所承载的国际正义观做出符合我国整体国家利益的解读而不至于顾此失彼:
6 c4 U9 Q% M5 q8 n( e* r9 g其一,中国作为国家主权原则与不干涉原则的忠实捍卫者,坚持国际交往应尊重各国的文化传统和发展阶段,反对将一国的价值观强加于人的霸权主义,这一点始终没有改变。未来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机制设计也应当充分体现对他国在内政外交中最高决策权的尊重,而不可偏离。
/ f, W. V6 {6 [ Z其二,中国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受益者和贡献者,始终支持构建自由、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国际社会的分配不公,这一点也始终没有改变。为此,中国对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坚守,本质在于强调国家的自由意志和自主权利,而非奉行国家孤立主义。相应的,中国立场的新理论主张应当兼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价值,将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原则解释为国家本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处分自身权利、创新合作机制的自主权,在国家间协商一致、互利共赢中去阐述国家间合作正义。 5 V+ d0 i/ L8 C
其三,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联合国体系下的人权保护议题呈现出日益积极的态度。实践中,中国先后加入20多个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并于2017年3月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上代表140个国家发表了题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将人权保护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联系在一起。2017年12月,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南南人权发展的新机遇”为主题的首届“南南人权论坛”在北京召开,来自7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300位代表共商发展中国家和世界人权发展大计。顺应这一方略,中国的海外利益保护机制应回应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将国家主权和人权保护统一起来。
8 p' s# o) A, I- N$ W8 l" U其四,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舞台上奉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同时从不回避大国所应承担的特殊责任,并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等事项中积极发挥领导力,贡献中国智慧。为此,中国的海外利益保护机制对双边和多边合作的定位不能机械地强调国家政治权利的平等,还应体现中国基于大国身份所应承担的特殊责任,确保相关机制的正外部性,顾及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 1 Z& @3 x+ w! I6 d
文章来源:《太平洋学报》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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