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等: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深化与本国利益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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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对海洋划界问题时, 当前海洋划界研究范式采取的是切入-归纳-应用的逻辑结构。但由于对国家利益的一元偏重使得这种逻辑走入了误区, 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前文的论证中, 国际法理的完整语境得以回归, 那么海洋划界的研究范式需要加以对应深化来适应这种回归, 同时也应对逻辑加以完善, 防止再次为一元利益所裹挟的危险。. a5 S. t0 g( _6 C7 O$ W! ~
01 海洋划界研究范式在国际法理语境的对应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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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海洋划界研究范式“切入-归纳-应用”的过程, 实质上包含一个潜在逻辑, 那就是在研究海洋划界这种背景环境复杂, 相关国际法渊源繁复但又缺乏权威性渊源的特殊问题时, 面对的都是各种不确定的变量, 而解决问题需要依靠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不变量作为逻辑上的坐标。这就要求研究者从零开始收集涉及海洋划界问题的关键材料, 总结、归纳出隐藏在各个独立海洋划界问题之中的共通的基本原理。当这种基本原理被提纯出来, 就可以用来指导海洋划界实践, 解决海洋划界问题。这种潜在逻辑本身并无问题, 造成现在这种局面只是这个提纯的过程受到了一元偏重国家利益的影响。海洋划界研究范式在国际法理完整语境的对应深化就是剥离这种影响并加以优化的过程, 这个过程的重点在以下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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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在收集海洋划界问题研究资料的切入部分, 追求全面。这是指在研究资料准备阶段不能预设结论。海洋划界相关的所有相关背景材料、既有案例乃至国际法渊源都应当一视同仁地加以收集, 不可过分强调有利于特定一方面利益的资料, 不可在收集阶段就对资料进行有倾向性的排除。例如, 在面对大陆架划界问题时, 即便清楚自然延伸理论适宜处理当前问题, 也更有利于国家利益, 但是在资料收集部分也要对各种支持大陆架划界其他理论的资料保持关注, 来保证研究切入部分之视角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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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在加工海洋划界问题研究材料的归纳部分, 保持中立。这是指在研究资料分析阶段要建立起客观的过滤标准。研究资料分析阶段是于海量资料中总结概括划界基本原理的研究区段, 概括是一个去粗取精的过程, 包含对资料的评判与总结, 会对大量无用信息进行过滤。只有客观的过滤标准, 才能保证筛选资料的过程未受到特定一方面利益的主观影响。例如, 在研究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本方法时, 等距离/特殊情况划界方法在客观上是存在合理性的, 可以作进一步的归纳使用, 而单纯的距离等分方法并不是一个规范的实践划界方法, 需要将其过滤, 保证归纳结论的准确性, 但是过滤与否只可由中立的学理标准决定, 而非对一元利益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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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基于国际法理的全面语境, 在研究范式中增加建构部分。这是指在收集资料、分析资料并归纳出初步结论之后, 要主动建立一个理论模型, 这个理论模型是初步结论的一般化与利益平衡的产物。所谓一般化是将初步结论归类凝练, 化为更广泛地应用于实践的基本元素。所谓利益平衡是对初步结论进行校验, 保证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在结论中都得到恰当表达与尊重, 以便更普遍地为实践所接受。例如, 在研究外大陆架界限问题时, 不仅需要归纳出当前的外大陆架划界规则中何种自然地物可以拥有外大陆架, 还要进一步细化到该种自然地物的具体标准, 诸如地理地质条件、延伸范围, 可获取外大陆架的最大范围。使得在对同类问题进行判断时可以直接套入此项标准得出结论。而且由于外大陆架范围与作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国际海底区域范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属于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直接对决, 这种具体标准还需经过评判, 保证未对两组价值的平衡产生破坏影响。& t% Q0 r' W0 _( y$ p0 L
02 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深化与中国利益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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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深化是通过将人类共同利益的引入来完成的, 而后者的主要作用是平衡研究范式中的国家利益。值得注意的是, 人类共同利益的引入非但不是对国家利益的稀释, 反而是对国家利益的进一步优化。一方面, 一元利益裹挟下的研究范式会将划界实践导向僵局, 悬而未决的僵局会带来经济和安全两类损失-前者代表着久悬不决的海洋权利状态对海上资源开发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 后者代表着不稳定的政治局势对区域传统安全的持续负面影响, 这都是对国家利益的消极减损;另一方面, 一元利益裹挟下的研究范式虽然会为国家带来更大的海洋权益主张范围, 但这种范围由于难以得到承认, 往往也仅停留于主张之中无法现实化。人类共同利益的引入虽然在局部对国家利益作了一定限制, 但是由于这种引入与国际法理相对应, 换来了研究结论的正当性、可接受度的提升, 有助于在划界争端中打破僵局。在剔除僵局附随的消极影响, 于整体维度下权衡, 人类共同利益的引入反而保证了国家的现实利益。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深化除了在这些普遍意义方面与国家利益相一致之外, 还在以下三个方面与中国的国家利益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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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深化提高了海洋划界争端通过谈判解决的潜力, 而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是中国现阶段首选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法渊源中设计了多种针对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机制, 包括政治手段与法律手段两大类。在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上, 一方面中国的传统倾向就是更为主动地保护、争取自身利益, 而非将涉及自身利益的国际争端交由第三方决定;另一方面, 在菲律宾于2016年非法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 仲裁庭不当地超越管辖权滥用强制仲裁程序进行枉法裁判, 侵害了中国的主权, 进一步加剧了中国对法律手段解决海洋划界争端的不信任感, 使中国更为转向政治手段中的谈判解决。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深化过程引入了人类共同利益来平衡理论模型, 力求在具体问题中构建一个高接受度的海洋划界标准, 这会提升谈判解决问题的成功率, 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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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海洋划界研究范式深化过程中对国际海洋法普世价值的关注与中国现阶段国家力量相匹配。纵观国际海洋法的历史, 海洋实力越强大的国家越希望压制国家管领的海域面积。因为这些海洋强国有利用海洋的实力, 所以天然地追求一个更广泛的活动范围。从荷兰、英国在海上力量兴盛时期倡导对领海的限制就可见一斑, 而前苏联、美国都是海上自由的拥趸, 因为他们有足够的实力支持海洋活动, 并抵触对活动的限制。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 可以更多地投入促进海洋实力的发展, 中国对海洋的利用能力也在逐渐提升,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能力也处于世界前列。这不是说中国有压制别国国家利益的需要, 而是公海作为人类共同区域, 其开发利用与人类共同利益是息息相关, 中国现价段的发展客观上将中国的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同步, 所以深化过程中对海洋法普世价值的关注, 有利于中国的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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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深化与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相同调。20171018,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倡导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 旨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 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2018311, 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序言, 人类命运共同体已成为了中国未来的主要价值追求。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现实情况是, 海洋问题实际上是人类共同价值最直接呈现的物质承载, 是价值冲突的舞台。诸如正义、公平等价值虽然立意深远, 但是对其在制度中是否真正实现的评判存在主观性与滞后性, 难以获得直观感受。海洋却可以作为人类共同价值的一个物理承载点已于被直观展现。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 是连接所有人类生活大陆的水体, 是少数与全人类生存发展直接相关的物质实体。同时,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区域归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 是人类共同价值在物质世界的体现, 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深化会对公海、国际海底区域这些人类共同价值现实世界的物质范围产生直接影响。海洋划界研究范式深化的核心是在研究中倡导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平衡, 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高度契合。这种价值平衡将不仅直接体现在国家管辖区域与全人类共同所有区域之间的界限划定, 也间接体现在国与国之间管辖界限的划定过程。与中国以身作则在国际交往中推行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样, 运用深化的海洋研究范式处理海洋划界问题, 是中国再一次以实际行动彰显价值主张, 向国际社会输出积极价值观的实践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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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原刊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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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玉,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李志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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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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