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性海洋问题不断涌现,全球海洋治理迫在眉睫。中国政府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既秉持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要求,继承了和谐海洋的思想传统,又直面海洋治理中的现实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指导意义。
0 b5 K( G2 v7 v& t01和谐海洋理念的传承发展
/ z8 N, }% |1 p( S3 J从理论上看,海洋命运体倡议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的。早在2005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发表题为《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讲话,首次提出“和谐世界”理念。2009年4月,胡锦涛会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六十周年庆典活动的多国海军代表团团长时指出:“加强各国海军之间的交流,开展国际海上安全合作,对建设和谐海洋具有重要意义。”强调中国海军将“本着更加开放、务实、合作的精神,积极参与国际海上安全合作,为实现和谐海洋这一崇高目标而不懈努力”,从而正式将和谐海洋作为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的一个重要内容。时隔十年后,中国政府再次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倡议,这不仅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深化,更是对和谐海洋理念的传承和发展。
' V' S7 c( d% X0 U/ W4 U! e: b$ J从传承角度看,海洋命运共同体与和谐海洋一样,均继承了中华民族“和为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传统理念,继承了中国和平发展理念,表达了中国政府愿与世界各国一起,共同维护世界与地区和平稳定的意愿;继承了中国国防政策的防御性质,即“不论现在还是将来,不论发展到什么程度,中国都永远不称霸,不搞军事扩张和军备竞赛,不会对任何国家构成军事威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在内的中国军队,永远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建设强大海军的根本宗旨,是为了捍卫国家在海上方向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国不会侵犯他国,即使中国海军将来强大了,也不会寻求海上扩张政策。 ; Q) v1 g2 z/ I+ u' ?' L
从发展角度看,海洋命运共同体与和谐海洋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胡锦涛在2009年指出:“推动建设和谐海洋,是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愿望和共同追求”,体现了中国与其他国家人民一起共同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十多年来,世界战略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面对日益突出的本位主义、单边主义和孤立主义,中国政府再次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旨在与世界各国人民一起,共同探索应对全球治理中的棘手问题。中国不断倡导共同体意识,先后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国家领导人访欧期间,分别提出“迈向亚洲命运共同体”“中非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平等相待、守望相助、休戚与共、安危共担的命运共同体”“中欧是利益高度交融的命运共同体”。中国领导人的这些倡议,不仅得到了众多国家的赞成,而且还得到了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的支持,并相继载入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和人权理事会决议。面对日益复杂的海洋形势,习近平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联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大家应该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增进互信,加强海上对话交流,深化海军务实合作,走互利共赢的海上安全之路,携手应对各类海上共同威胁和挑战,合力维护海洋和平安宁。”从而把建立国家间海洋和谐关系,上升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有机部分的高度。这一理念,使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海洋领域中有了新的延伸、新的拓展和新的发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和完善。
; l% v4 _" E: q/ d( f4 r02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升华
' \; {0 \8 F7 ~, R! d$ j/ W# r自近代西方殖民统治者对外扩张以来,“弱肉强食、适者生存”成为丛林法则并一直贯穿于国际政治中。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国家之间共生共融利益不断增大,共同进步、合作发展、共同繁荣越来越得到各国的响应。而追求至高无上的国家利益、在国际事务中只考虑本国利益的利己主义,也越来越遭到国际社会的唾弃。正是这种国际背景下,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世界众多国家的支持和拥护。截至2019年11月初,已有137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与中国签署197份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文件;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多个国际组织通过了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多个文件;许多国家精英对“一带一路”持肯定态度,一些国家甚至把它视为本国发展的重大机遇;即便最初持保留甚至抵制态度的个别发达国家也在不断改变态度,通过具体项目合作、第三方合作等方式,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来。在这方面,日本便是典型例子,从“一带一路”倡议提出时追随美国对我实施联合抵制,到2017年派出局长级代表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再到2019年双方达成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共识,反映了中国政府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正在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
8 F, _4 E4 ], O! O7 X. i共商,是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只要有利于双方经济繁荣、人民福祉、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均可基于平等立场公平协商。共商对象既可以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可以是国有企业或私营业主。共商内容既可以是经济、科技、环境、安全等领域,也可以围绕某一个项目涉及的要素,如资金投入、机构设立、运行方式、收成分配等。共建,是指围绕双方或多方感兴趣的领域展开合作,确定建设方向、建设内容、时间进展、建设成效等。共享,是指双方基于成果共有、专利共享、利益分享等原则,享受“一带一路”合作项目带来的红利。正是基于上述公平公正、合理透明原则,不少国家对寻求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合作项目表达了新的期盼。 : W7 w; X: _6 J# e- T- S% {
共商、共建、共享,是中国政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提出的遵循方针,而海洋命运共同体,强调的是人类生活在同一个蓝色星球、因海洋而形成休戚与共的共同体。两者角度不一,但方向一致,目标明确,都是着眼未来,携手努力,共享福祉。更重要的是,海洋命运共同体还是丝路原则的超越,它蕴含的一个新哲理是,面对世界海洋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全球性难题,需要有超越区域的全球视野,超越主权的世界追求,超越国家的命运情怀。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大大超越了丝路原则,将人类休戚与共、唇齿相依、彼此依赖的客观现状,上升到全球命运的高度,它是丝路原则的进一步升华。 8 I6 z' u$ F% Y+ ~
03全球海洋治理的思想贡献 7 ~ V" ^) |( [+ ^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性海洋公共事件急剧增加,对世界各国的海洋可持续发展产生了巨大冲击。因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全球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不仅危及小岛屿国家,而且也导致全球性极端气候的出现,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台风、泥石流、海啸等极端自然灾难。在世界公共海域,虽然联合国制定了《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等制度,但仍然无法有效约束各沿海国、特别是海洋大国的过度捕捞行为,公海海域的非法的、未经报告的、未受管制的捕捞活动大量存在。为保护海洋生物基因资源,促进海洋可持续利用,联合国启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BBNJ)议程。此外,发达国家借海洋科技优势,不断将手伸向南北极、深海矿产等领域,不断扩展海洋保护区,变相掠夺海洋公域资源,限制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海洋事业发展。发展中国家尽管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人类共同遗产”等条款的法律保护,但因综合实力和科技水平有限,既不能了解海洋高尖深领域发展动向,又在世界海洋公域活动中缺乏行动,更不能在深海、极地活动中有所作为,在海洋开发利用规则的话语上处于明显劣势。围绕“人类共同遗产”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显然存在尖锐矛盾,只不过这种矛盾暂时还没有激化。 6 L/ |) ~4 V W! Y
针对海洋公共领域中不断涌现的全球性问题,海洋大国迫切需要加强战略协调,完善合作机制,调动国家资源予以应对,中小国家也应力所能及地参与到全球海洋治理行动中来。然而,在海洋公共事件不断增多的背景下,国际合作机制因大国战略竞争受到严重冲击。新冠肺炎疫情流行以来,国际社会本该携手合作,共同应对,但个别大国基于本国私利和政治选情需要,反而反其道而行之,把它视为压制抹黑他国的机遇,引发国际政治动荡和全球治理倒退。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就是要提出体现人类公平、公正、道义且具有普世价值的创新理论,制定既要考虑主权国家利益,又能兼顾世界各国人民利益,且能明辨是非、保障权利、定纷止争的国际制度,开启人类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正确途径。在这重要时刻,中国政府及时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旨在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唤醒各国良知,促进彼此合作,通过海洋法治,逐渐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普惠的海洋新秩序,推动人类海洋事业的共同发展。 8 R: C Y; P6 y/ c( \2 b1 ^
文章来源:原刊于《学海》2020年05期 0 f. E% T; \5 V
作者:冯梁,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