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时代,制度的需求从国内和国际两方面产生,法律制度供给须考虑全球化与本土化的融合。“一带一路”的法律供给也要兼顾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既要完善国内对外经济贸易法律体系以推动对外经贸关系法治建设,又要通过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来推动国际经济法治来实现。“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化务必注意统筹兼顾我国的国内法治与全球治理的有机协调,这不仅是中国70年法治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反思与升华,而且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后,不仅我国的国内立法与法治进程加速,而且通过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对全球治理不断贡献中国智慧与方案。
3 t4 M- h- L- f一、“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律供给路径
3 Y) _" O6 j4 q. B当今世界的经济全球化重心从多边主义转向了区域主义。“一带一路”实际上是中国通过区域经济合作参与全球化、推动形成新的开放格局的重要举措。“一带一路”的区域合作方式不同以往。传统的区域合作要经历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五个阶段,“一带一路”显然不同于其中一种,而是多元化的合作机制,包括以自贸区为基础,涵盖次区域合作、互联互通合作、产业园合作机制等。在现阶段,“一带一路”还不具备构建一个统一涵盖沿途各国的自由贸易区或构建一个排他性国际组织的条件,但最终演变成为何种治理模式并无确定答案。但当规则化贸易、规则化投资已经成为当代国际经贸领域的主流时,还是应该在合适领域和合适时间内制定规范。 4 t. ] V/ I" `/ Q& X
(一)国际贸易投资法律供给 & @ c$ _1 P; h4 L) q3 d- Q. Q
“要创造条件,力争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BIT,为相关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活动构建宏观框架”,任何跨越国境的投资活动都是在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政策法律空间运行,相比其他的经贸活动,投资对资本输入国的法律环境要求更高。资本输入国给予外资的准入待遇、准入后管理措施都对投资有很大影响。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供给应成为重中之重。中国对“一带一路”区域的大规模资本输出也更凸显出投资法律供给的必要。在国际投资领域需要制定新型或完善已有的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以满足“一带一路”对国际投资法律规则的需要。形成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的重要做法就是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签订BIT,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目前,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已经达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也在加速升级。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欧双边投资协定正在进行。在投资法律供给时,应该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 j' Z7 B q7 ~$ P" Z
第一,预防与应对投资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生态、利益诉求、文化习性各异,因此政治、经济、信用等风险普遍存在。首先是风险的预防,要求明晰风险种类,引入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发挥其专长进而对中国海外投资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保障,还可利用其数据、风险管理和技术的优势,为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跨境合作提供各方面的参考。其次是风险的应对,利用现有的海外投资保险或担保机制,为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政治风险理赔,创新险种以应对更多新情况新风险。还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构筑或健全投资风险预防机制。再次是保险服务对外输出,打造中国保险业的海外基地,如此既让跨境投资的中国企业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又有利于中国保险业更加国际化。
% ?9 C4 ?" O } e; n第二,增强交通与基建投资项目的保障力度。“五通”是“一带一路”的建设方向。中国对区域内投资的重心是道路联通,这一内容构成了“一带一路”沿线经贸关系流通的枢纽。 " A7 [2 y- H- D0 v c
第三,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供给上,将劳工条款、竞争中立条款等新兴议题纳入讨论范围,力图使投资立法和环境条款之间达成平衡。21世纪以来的投资政策开始着眼于考量投资对环境及社会发展的良性影响,不再局限于促成和保护投资的领域。新一代投资政策的改变致使立法开始以国际投资条约为核心。政策与立法的变更推动了司法与仲裁实践的调整。投资与环境的和谐,是真正达成人类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无法回避的关键。于我国而言,协调投资与环境的关系,把握两者动态平衡是基本国策“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党的第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所在。中国企业应当紧跟“一带一路”建设的步伐,更多地利用国际规则保障自身权益。
. D7 w, v2 Q1 ^1 W; G3 _. g(二)加强保护海外中国公民权益的法律供给
( w. o2 j' X7 I# K2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开展,中国公民和企业进入周边国家数量激增。当前国际事务的复杂性和“一带一路”所涉区域安全形势的特殊性,使得中资企业的安全风险、中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面临的安全风险和挑战不断增加。保障海外中国公民人身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中国政府的目标和责任。一国能否及时、充分、高效地保障本国公民的海外权益也成为衡量该国综合治理水平的要素之一。 6 {0 J; [+ \) d
我国在加入保护海外中国公民权益的相关条约方面有所不足,一方面加入的条约数量有限,相关双边领事条约仅四十多个,另一方面,部分重要条约没有加入,或已签署加入但却还未获得立法机关批准生效。因此,要加强海外华侨安全的领事保护机制,与此同时,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扩大区域和国际司法保障机制的利用。 & O+ L$ z4 |% V+ D7 n
二、“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内法律供给路径
9 f+ R) _ h! _9 c. N/ m: R首先,完善现有的国内贸易投资法律。 , h# u' O. G' Z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为使该国策合法推进,我国先后制定出“外资三法”以及海关法、商检法、对外贸易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诸多构架性的涉外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对外开放有序、合法进行。加入WTO前后,中国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规模最大的立、改、废工作,初步建立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契合WTO规则体系的对外投资和贸易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初建难以尽善尽美,出现了诸如对外投资、口岸、开发区等领域法律空白或效力层级不够以及内外资法律法规标准各异、政策性法规透明度有待提升等问题。前述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对外开放的进程,制约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全面推进。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要求更高标准和水平的新生国际经贸规则,要求中国更高程度的对外开放,还要求将更科学的理念、更贴合中国国情的内容带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供给研究当中。
# ~, i5 l5 L1 V' N" w第二,创新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律供给。 0 w! j5 N% h0 W. B0 ?9 |6 Q( P
“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环节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和标准的试验田,其在市场准入、投资服务和外资待遇等方面表现出进一步开放和更加宽松的势头,其存在价值是为“一带一路”区域合作提供借鉴与积累经验。
- J" ?0 p9 V3 O+ w- ~) `# D上海自贸区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供给创新的集大成者,其经验可为其他自贸区复制、借鉴。上海自贸区的成果具体归为如下五个方面:第一,生成投资负面清单,逐渐扩大投资自由和开放水平。第二,变革投资准入备案制。第三,初设外资安全审查。第四,简化通关程序与强化贸易法规的透明度并行。第五,变革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及外汇管理、金融服务开放等内容。 9 j$ D9 O* v1 z/ B& J
文章来源:节选自《“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化选择》,原刊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04期。
! f& j* }- L' a- l! {* {) `作者:蒋新苗,系湖南师范大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朱雅妮,系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