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莹: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助力国际海洋法的理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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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的有限性与现行资源分配机制存在缺陷这对矛盾,决定了国家在海洋权益分配领域主要是一种竞争关系,《公约》生效后所引发的全球范围内的“蓝色圈地运动”即是例证,但海洋自身的属性,即海洋的整体性以及海洋活动的国际性,又对国家间合作产生了需要。国际海洋法要具备调整这两种对立关系的功能,需要理念层面的支撑,需要一种中庸的、不单纯反映西方世界观和信条的理念。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所体现的核心理念,有机地结合了马克思主义的义利观与中国传统的“和”文化价值观,为化解这种竞争与合作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新思路。5 Q3 B! o# E4 {$ N+ ]- d
一、“求同存异”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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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同存异”理念的提出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二战结束后,亚非拉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发展,一大批殖民地国家脱离殖民统治建立独立主权国家。1955年4月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了亚非国家会议(以下简称“万隆会议”),这次会议是广大亚非国家第一次在没有西方国家参加的情况下召开的多边会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第一次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意义重大。受这一时期美苏对峙局面严峻的影响,亚非国家之间也存在不信任、不合作的情形,这成为万隆会议召开的隐患。在美国施压、阻挠、造谣、破坏的影响下,尚未获得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会上遭遇了猜忌甚至敌意。在这一背景下,周恩来在会上发表著名演说,其中特别包含了“求同存异”理念,他的发言获得了各方肯定,打消了广大亚非国家对中国的疑虑。“求同存异”理念主要包括三层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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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同存异”的目标是“求同”,即谋求共识,寻找一个最大公约数,而不是完全认同,这是开展进一步交流、合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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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同存异”意味着差异、不同是客观存在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但差异不代表对立、不代表放弃本国的立场去迎合其他国家,而是意味着包容,意味着相关国家应该在更大范围内谋求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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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只要秉持“求同存异”的理念,就可以开展不同程度的合作,包括不同意识形态国家之间的合作。“求同存异”理念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脉相承,构成新中国成立之初指导中国外交的标尺。它在维护中国国家主权与安全、保持中国政治制度独立的前提下,促进了中国尽快融入国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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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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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理念是求同存异理念在解决领土与海洋争端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化,其最早是邓小平为解决中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归属之争提出的一个新思路。1978年10月25日,邓小平访问日本,在谈及中日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归属之争时,他指出:“这个问题可以把它放一下,也许下一代人比我们更聪明些,会找到实际解决的办法”。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表示:“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1984年2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学者代表团时指出:“有些国际法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如果涉及解决岛礁归属等领土主权问题,“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理念应表述为“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理念包括三层涵义:(1)搁置争议是手段,目的在于共同开发。搁置争议不是不解决争议,而是先将争议挂起来,通过共同开发实现互利共赢、建立互信,最终为解决争议创造条件。(2)共同开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争端各方在争议区域进行开发的分歧,从而实现共赢。(3)如果涉及领土主权问题,那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应当以“主权属我”为前提。这一理念仅是为了摆脱依据法律的“主权属我”、但受制于实际的控制情况或国际舆论等因素而无法开发的困境,即在先不谈主权的情形下共同开发,打破无一方受益的僵局,为最终解决问题创造条件,作为“求同存异”理念在解决领土与海洋争端的具体化成果,它依然是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评判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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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谐世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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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2日,胡锦涛在雅加达亚非峰会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和谐世界理念:“尊重文明、宗教、价值观的多样性,尊重各国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的自主权,推动不同文明友好相处、平等对话、发展繁荣,共同构建一个和谐世界”。7月1日,“和谐世界”被写入《中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这一理念逐步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12月22日发表的《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是中国落实“和谐世界”理念的承诺。2007年10月15日,“和谐世界”理念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重新阐发。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从人类未来的角度再次阐释“和谐世界”理念的重要意义。至此,“和谐世界”理念得以牢固确立。“和谐世界”理念包括三层涵义:(1)坚持多边主义,“我们要摒弃冷战思维,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2)坚持互利合作,“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开放、公平、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3)秉承包容精神,“应该以平等开放的精神,维护文明的多样性,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和谐世界”理念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的初步形成与发展是在国际社会形成中国立场、中国话语、中国声音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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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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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共产党对国际海洋法发展的最新贡献,从属于一个上位概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2013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向世界首次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2017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发表《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详细阐释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的中国方案。2017年10月,“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写入党章。2018年3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写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内容丰富、开放的概念,从空间角度判断,应该包括“海洋命运共同体”。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会见应邀出席我国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时,正式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他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海洋命运共同体”包括了“海洋安全共同体”“海洋惠益分享共同体”“海洋生态文明共同体”和“海洋和谐与和平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一个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思想体系。它虽来自中国但属于世界,彰显着走向人类文明自觉的共同体范式的“海缘世界观”,其存在意义可以用八个字概括:以海为媒,广结善缘,是中国对国际海洋法的贡献。综上可以看出,以上理念的关键字为“同”或者“和”,体现了一种中庸的、不单纯反映西方世界观和信条的理念。运用这种体现“认同”“协同”“共存”“和平”“和睦”“合作”的理念来解决国家间涉及海洋问题时竞争与合作的矛盾,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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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对国际海洋法发展的贡献》,原刊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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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莹,吉林大学法学院暨吉林大学国家安全与发展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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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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