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等: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应用现状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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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寻当前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问题根源, 要以理解和把握研究范式的现实状态为起点,通过对它的解构来还原研究范式的应然状态, 并通过比对应然与现实状态之间的落差来定位问题的诱因。一、当前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结构1 s- u$ S" C$ B7 N7 p2 {
海洋划界研究范式是针对海洋划界这一国际法实践进行理论化的解释、追问与反思的学术模式, 是海洋划界相关理论类型化的涵摄。海洋划界研究范式作为理解划界问题本质, 找寻相关争端解决进路的关键工具, 在当前海洋划界问题的研究中, 主要有如下三类研究范式。
/ `2 ]3 i4 O( q第一种为沿革/趋势型范式。海洋划界的沿革/趋势型范式以时间为基本维度, 以国际法运行发展为大背景探讨海洋划界问题的产生、发展和主流理论形成。沿革/趋势型范式的特点是考察所有涉及海洋划界问题的外部、内部因素。如应用该类型范式研究自然延伸理论时会从1945年的《杜鲁门公告》起始, 这是因为大陆架的概念始于该公告, 而自然延伸理论又与大陆架概念同步, 所以尽管《杜鲁门公告》并不是严格的国际法渊源, 沿革/趋势型范式也会将其列入研究范围。这显示出沿革/趋势型范式重视规则形成背后的立法原意, 此类范式相信推动规则形成的理念蕴含着国际法的基本原理, 抓住这些基本原理可以处理各种复杂现实问题。, }2 ^2 v3 B! p, b# Z
第二种为案例统合型范式。此类研究以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法庭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针对海洋划界问题的相关判决、裁决为对象, 通过研究判决、裁决背后的国际法理论与法官思路的处理, 来总结特定类型海洋划界问题的裁断倾向。需要注意的是, 案例统合型范式不仅关注作为多数意见的判决、裁决结果, 还探讨反对意见中的具体思路, 并以发展的视角分析相似海洋划界案中多数意见与反对意见之间的力量对比变化, 从而归纳、预测国际法院、仲裁法庭在海洋划界实践中的裁断风向。可见案例统合型范式认为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仲裁法庭对具体问题的裁判是相关国际法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关注相关案例的裁判过程更有直接意义, 因为海洋划界最终还是一个实践问题。$ u, @$ ^# X4 G  ~% q
第三种为实质渊源型范式。国际法的实质渊源是指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即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实质渊源型范式是单纯以海洋划界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研究对象, 它不考察具体划界规则于历史上的形成过程, 也不关注具体划界方法未来的实践发展趋势, 仅集中关切当下的国际法渊源本身会引出何种海洋划界结果。实质渊源型范式着眼的范围虽然较前两种为窄, 但是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对国际法谦抑的理解, 认为国际法不宜过分能动, 以免超出国际法实质渊源的范畴与国家利益相冲突, 影响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7 Z% k. }6 F7 a7 f7 t/ E
以上三种基本研究范式对海洋划界问题有着不同的着力点, 但背后的逻辑结构是一致的, 都是选取特定视角切入海洋划界实践, 再通过对海洋划界实践的观察和研究, 归纳、总结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为海洋划界相对方所接受的划界规则, 最后利用争端相对方对划界规则的共识解决具体争端, 整体呈现“切入-归纳-应用”的结构。这种挖掘一般性规则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探寻海洋划界实践中的基本国际法理, 进而利用国际法理评判、指导划界实践。对海洋划界相关国际法理的探寻和应用是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核心目标。
1 j1 f6 t) ~; ]: q2 z二、当前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应用失位5 J% O6 z  T% v% |$ b& V
海洋划界研究范式以概括和应用划界中的国际法理为目的, 这对应了划界实践的两部分需求, 一部分是把握海洋划界争端的客观状态, 着眼对问题的定义;另一部分是处理海洋划界争端中的焦点争议, 着眼对问题的解决。当前实践中海洋划界研究范式未能将这两部分需求实现, 没有达到概括和应用海洋划界国际法理的预期目的。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这种失位以研究过程中呈现出的国家利益导向为主要特点, 分别表现于定义问题和解决问题阶段。$ X' C) q+ o" y" Z
其一, 海洋划界研究范式在国家利益驱动下片面地定义问题。在探索海洋划界问题客观状态的过程中, 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理想情况下应该客观描述出包括相关划界理论、裁判倾向和国际法渊源在内的海洋划界完整图景, 但是海洋划界研究范式在应用中往往为单边利益所影响, 仅仅有选择地呈现与单一国家利益一致的部分结论。对海洋划界这个研究对象选取研究切入角度是研究范式“切入-归纳-应用”的逻辑起点, 这部分的处理对于归纳海洋划界相关国际法理尤为重要, 体现在:一方面, 切入视角选取得过窄会导致对海洋划界实践的片面理解, 必然会引出不严谨的结论;另一方面, 单一切入角度的研究于相关国际法理的总结和归纳来说都不是完整的, 同时聚合多角度的研究才能总结归纳出具有一般性意义的划界相关国际法理。海洋划界研究范式观察划界活动所应有的多角度聚合作用由于国家利益的渗入被削弱了。在研究范式的应用中, 沿革/趋势型研究易于机械地被截取来做特定主张的佐证, 如一国在划界争端中会选取研究结果中对自身有利的沿革部分, 而刻意忽视不利于自身的发展部分。在中菲两国面临的海洋划界问题中, 菲律宾从自然延伸的角度出发, 提出了200海里海域界限的主张, 该主张并不重视自身地理地质条件是否存在有效的自然延伸, 且无视自然延伸理论中“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并且不得侵占另一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单纯强调200海里的最大距离却不考虑其适用的前提条件, 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假自然延伸之名, 不能满足公平原则的要求, 是滥用研究范式的实例。* B! l9 s7 k) H, Z- r9 r
其二, 海洋划界研究范式在国家利益驱动下使争端解决僵局化。在应对海洋划界争端的过程中, 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理想情况下应该以完整研究为基础, 归纳出相关国际法理指导划界, 由此确定的划界结果能够得到争端各方的承认与尊重。但是在国家利益的影响下, 研究范式的目的变成了为符合国家利益的主张找寻依据:一方面, 在找寻过程中主观性地将参考性的依据上升到实质渊源的地位。案例统合型研究中, 对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的裁断进行分析所得结论具有的法理效果是较为有限的。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中列举的国际法形式渊源中, 一般法律原则和辅助资料是历史意义上的渊源, 多为参考意义。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法庭的既有案例就属于辅助资料, 仅对当事国有约束力, 并不必然适用所有国家。即案例统合型研究反映的是实践中的趋势, 本质上并不可直接作为渊源决定海洋划界的结果。但只要案例统合型研究可以为符合国家利益的主张提供支撑, 那么为国家利益所驱动的研究范式就会无视其法理缺陷, 强化其渊源地位。如日本在与中国的东海划界争端中主张使用严格等分的中间线作为中日两国的海洋界限。因为日本认为案例统合型研究已反映出, 将中间线作为海洋划界起始点进行划界的方法已经是在各海洋划界既存案例中普遍的选择, 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的仲裁法庭和1981年扬马延调解委员会所确认, 应作为习惯国际法渊源适用于中日划界实践。但实际上以中间线作为海洋划界起始点进行划界的方法即使在既有案例中有比较普遍的适用, 也仍未能形成实践中的习惯规则。同时日本主张的划界方法直接以中间线作为最终界限, 不再进行调整, 较之海洋划界既存案例中会根据客观情况有所调整的划界方法为极端。既然适用较多的划界方法都不能上升到习惯规则, 那么举重以明轻, 日本的极端的中间线划界也就更不具备成为习惯规则的条件。日本此种极端的主张之所以能够产生, 就是因为有利于其本国利益的规则被研究范式所刻意强化, 包装成了具有法理外观的海洋划界规则。此外, 在对实质渊源的研究过程中, 国家利益驱动下的研究范式会主动忽视不利于国家利益的主张。如海洋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与距离原则都来自国际法的实质渊源, 但是如果距离原则更符合国家利益, 在相关研究中就会弱化自然延伸原则的地位, 这实质上是另一层面上的不完整研究。
' S. y* j7 A0 G' C三、当前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失位根源/ d+ T: ?$ ]- A0 z  d6 p+ X% }
当前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失位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益的影响造成研究切入部分的视角狭窄化, 归纳部分的结论片面化, 应用部分的争端僵局化。需要注意的是, 国家利益本身也是海洋划界研究范式应然价值关注的一部分, 它们之间并不绝对对立。国家利益的影响只是海洋划界研究范式失位的表象, 真正根源在于国家利益驱动了对国际法理的狭隘解释, 使后者语境受到了限制, 进而破坏了国际法不同价值取向之间的平衡。语境是指概念、言语使用的环境。语境对特定概念有着解释和制约两类作用。一方面语境可以使特定概念与特定意义联系起来, 使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因语境而明确;另一方面不完整或者不恰当的语境也可以制约特定概念的意义, 某些概念在不完整的语境中解码, 只会得出不正确的解释。具体到当前问题, 完整语境下的国际法理应当是一套中立客观的一般性适用规则, 但是当前海洋划界研究过分偏重国家利益, 以狭隘的语境解码国际法理, 就出现了在使用上将国际法依据与国际法理等同, 在表达上将更利于自身主张的国际法权利基础冠以“国际法理”的高位阶概念的后果。这种将利于自身的划界安排包装为“国际法理”的操作不但未能实现权威性的增加, 还混淆了相关概念, 招致更大的问题, 最终反噬海洋划界研究范式, 造成研究失位的恶性循环,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o  F& U+ H' d. ]
第一, 国际法渊源具有多元性, 划界争端相对国往往都可找到一定的国际法权利基础支撑偏向本国利益的主张。这是因为国际法是动态发展的规范集合, 同一国际法权利的内涵与外延会随着实践活动的进行与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呈现一定的变化, 当这种变化导致不同权利的外延发生重叠时, 就产生了同一国际法客体存在不同权利基础的情况。也就是说, 就同一国际法权利的主张可以有不同甚至相对立的国际法权利基础。争端相对国的思路如果集中在如何从国际法律渊源中确立自己的利益, 而非将彼此的利益进行协调, 那么主张所依赖的国际法权利基础之间就会产生直接的冲突。如果争端相对国都通过限制国际法理语境的方式, 将利于本国利益的权利基础冠以“国际法理”之名, 力求以此压制其他国家的权利主张, 只会导致国际法理这一概念与地位的崩溃, 走向单边对抗;
6 T; T- p7 ]; _! |9 S: c第二, 国际法不成体系, 国际社会中并不存在一个超越国家的权力极点, 国际法权利基础之间产生冲突时往往依赖国际法理进行协调。国际法是处于国际社会中的平位法的集合, 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位阶高于各国之上的权力极点, 也就决定了国际法的性质是国家之间的法。这种法不是同一主体自上而下纵向设定的规则, 而是各个主体之间平位横向协商共同创立的协定。国际法的实施与遵行无法依赖权力极点的强制力, 只能依靠国家的自觉与国家间的主体间性。在一个规则位阶平等、规则实施依赖主体间的监督之体系中, 对主体间的一般性共识的利用是效率最高的。国际法理作为平位法所抽象出的一般性的规则, 自然具有协调国际法权利基础之间冲突的核心作用。问题在于, 当前实践中对国际法理语境的狭隘限制, 影响了后者平衡国际法权利基础之间矛盾的潜力, 将问题引入了死循环。) f1 [& D3 L& s: _2 [. I0 ^% ]
综合这两层次问题, 可以得出结论, 国家利益的驱动限制了国际法理的完整语境, 海洋划界研究范式就此变为了为本国利益找寻法理依据的手段, 变成了只会归纳出符合本国利益的狭隘的“国际法理”。而后者的客观性无法得到普遍承认, 也就丧失了在海洋划界实践中协调各方利益的效能。这种对国际法理语境的狭隘限制, 是造成海洋划界研究范式功能失位的根源所在。所以想要实现深化海洋划界研究范式, 让其发挥应有实践作用, 如何使国际法理回归正常语境是关键的突破口。' c0 w7 C0 F0 z" ^* v
文章来源:节选自《当前海洋划界研究范式的困境与深化——以国际法理的语境回归为视角》,原刊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04期 ,转载请注明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6 o# J; M! T  i" S2 t! {
作者:马玉,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李志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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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cg7a827t
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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