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海洋核动力平台、离岸浮动核电站与浮动核电站等术语均指类似的设施。由于各国的技术差异,上述术语使用混乱、指代不清的状况在学界普遍存在。6 x+ s3 y2 L+ u. K) @4 R
海洋核动力平台作为浮动核电站的特殊类型之一,对其定性是开展法律分析、适用和解释的前提。目前,国内外学界不乏将浮动核电站视为“人工岛屿”或“人工设施与结构”的声音。但基于其技术特征,海洋核动力平台已不宜被纳入上述两类概念。' g( I' S+ w" u9 ~
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界已对“浮动核电站”的属性进行探讨。倾向于将妥善安装、正式运营的“浮动核电站”视为“人工岛屿”或“人工设施与结构”。浮动核电站的法律属性对平台具有借鉴价值,但两者的技术差异使得有必要对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再检视。
8 b4 J- _, A" ?一、海洋核动力平台不符合“人工岛屿”的特征
: |" n @' A7 T* h“人工岛屿”和“人工设施与结构”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中被多次提及。然而,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各国代表在两者定义上未能达成共识。《公约》文本缺乏对人工岛屿、设施与结构的具体定义。' E& v# [- ^) d7 b
在此背景下,很多学者尝试自行归纳“人工岛屿”和“人工设施与结构”的定义。学者普遍从自然岛屿的定义出发,对“人工岛屿”进行类推。“人工岛屿”的三项特征:一是其“人造性”,即通过人类活动创设;二是其“岛屿性”,即通过堆砌砂、砾、岩等物质,使其在任何时间都高出海平面;三是其“固定性”,即其与海床相连,建造完工后难以任意移动。
2 c- m* `4 ]! q, j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核反应堆小型化、模块化技术日益成熟,海洋核动力平台所采用的技术与20世纪70年代的浮动核电站已有较大差异。平台不再符合“人工岛屿”的“岛屿性”:平台的建造和安装不需要固定在海床上的设施。当年用于抵抗风浪、稳定海况的防波堤等设施,现已通过在平台上安装新型设备实现类似的效果。随着船舶与原子能技术的发展,平台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日益提升,浮动核电站的“岛屿”属性,已不再对其构成限制。% I! J: b: I* L
相比于“岛屿性”,“固定性”的突破更具挑战性。换言之,若海洋核动力平台运营时能够打破“固定性”的束缚,其属性将与“人工岛屿”和“人工设施”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固定性”问题可转化为:海洋核动力平台能否在非固定的状态下,实施正常运作?
* E# M; D3 V( U为回答上述问题,须首先明确何谓海洋核动力平台的“正常运作”。答案可在两种状态中选择:一是在反应堆启动后,平台具备正常运营和服务能力时,即被视为“正常运作”状态;二是在平台到达服务区域后,切实为特定区域或设施提供服务时,才被视为“正常运作”状态。两种情形将得出不同的结论,需要进行分类讨论。 a, e X6 G/ k9 v9 R9 I
反应堆启动、运行和停堆是核电站的重要技术操作,须遵循严密的程序,并实施及时、全面、有效的监控和分析。基于反应堆启停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反应堆启动后将保持在稳定的功率运行,不会轻易实施停堆。换言之,在平台设施和人员没有出现意外情形时,上述的第一种状态将会长期保持。
) Y8 h- _8 J( o4 o. r4 c; I若将第一种状态视为“正常运作”,此时的平台实际已经摆脱了“固定”属性的束缚。因为平台无论处在停泊状态还是移动状态,其运营和提供服务的能力始终存在,其内部运作一切如常。0 z) @' H5 o/ \2 j' d+ T: d( U
若认为平台切实为特定区域或设施提供服务时才属于“正常运作”状态,则还需要进一步区分平台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为偏远陆地或海上区域供电、供热,为缺水地区提供海水淡化,以及为海上船舶和设施提供综合保障。但是,保持静止或固定状态并非因浮动核电站本身导致,而是受接受方技术限制的结果。换言之,若能源接受方自身是船舶或海上设施,实施海上移动补给的可能性完全存在。此时,所谓的“正常运作”状态便不再受到“固定性”的束缚。尽管由平台实施海上能源补给的实例尚不存在,但存在可类比的行为。) I) f7 R5 n( h: x" [. o1 |
综上所述,海洋核动力平台采用的技术,已经突破了人工岛屿的“岛屿”与“固定”两大属性,因而与人工岛屿的概念并不相符。
6 |8 i. c" n& G$ X; E; x二、海洋核动力平台不宜套用“人工设施与结构”% [1 u2 V! F/ a2 s$ i
与“人工岛屿”类似,《公约》未赋予“人工设施与结构”确切的定义。但从《公约》上下文可知,缔约各方显然希望将“人工岛屿”和“人工设施与结构”区分开来。这意味着除“人工岛屿”外,还需要单独探讨海洋核动力平台与“人工设施与结构”之间的关系。
7 V- T) q0 E- o- B6 j0 @2 Q(一)“人工设施与结构”采用纯文义解释将导致不合理的解释后果/ T% t( e& ?& C, ~, e; ^3 A* W
若采用文义解释,“人工设施与结构”的表述极为宽泛,其限制条件比“人工岛屿”要少得多。根据《牛津高阶英语词典》,“设施”作为名词意为“安装就位即可被使用的设施或机器”。“结构”作为名词意为“由多个部分组成的物件,特指建筑”。由于没有对“设施”和“结构”进行任何限制描述,海洋核动力平台无疑被视为“人工设施与结构”的一种。然而,若采用该解释,《公约》中的“船舶”也应当被视为其中一种。此外,该解释也无法明确“人工岛屿”和“人工设施与结构”的区别。采用严苛的文义解释,其结果将与上下文解释的结果产生严重冲突,存在明显的荒谬之处。) I; P8 K5 l5 |- U& V# D% A8 y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当依第31条解释出现意义不明或结果显属荒谬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可使用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缔结情况和准备文件。据此,探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各方对“人工设施与结构”的理解,从立法者原意中考虑其认知,具有重要价值。
7 A/ k9 ?# L0 z# c7 U$ w(二)对“人工设施与结构”采用不同目的解释将导致平台法律适用的不稳定
7 K; i" z, C# Q8 @* t; s/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缔约方对“人工设施与结构”的理解集中体现在第60条。部分国家倾向对“人工设施与结构”进行限制,但在具体程度上存在差异,国家的立场差异会对平台和“人工设施与结构”的关系产生显著影响。海洋核动力平台由于摆脱了固定性束缚,不属于该意义上的“人工设施与结构”。 a) R* I& |4 N, q( I( [
1982年《公约》第60条最终通过两个单项,对“人工设施与结构”进行限制。第1款b项将其限制为“为第56条所规定的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的设施和结构,c项则将其限制为“可能干扰沿海国在区内行使权利”的设施和结构,两项间相互独立。换言之,第60条最终表述不仅未妥善解决上述设施与平台间的关系,而且又引入了新的设施类型。无论平台是否具有固定性或经济性,都存在干扰沿海国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同样,该限制也无法调和上述解释方法导致的结果矛盾。5 e1 L7 x- S. n* W* ]
虽然国际社会未对“人工设施与结构”形成一致认识,但结合权威词典释义、《公约》上下文以及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准备文件可知,海洋核动力平台或因缺乏固定性而不符合“人工设施与结构”的要求。若强行将前者纳入后者外延,无论采用何种解释,都将导致平台法律属性不稳定,或解释欠缺合理性。因此,较为妥善的解决方案是探讨平台适用“船舶”属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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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论海洋核动力平台的属性——基于国际法的视角》,原刊于《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年第1期+ m6 s: d+ y$ \6 _
作者:余敏友,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院长、国际问题研究院院长,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严兴,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