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重要养殖水域保护制度,划定重要养殖海域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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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51号建议的答复

张立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国大型海藻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海域和滩涂使用上划出海洋农业的保护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2019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完善重要养殖水域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占用,严禁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2016年我部启动了新一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指导各地合理安排产业发展空间,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截至目前,全国1555个水产养殖主产县(市、区)均编制发布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重要养殖水域保护制度,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海水养殖产品需求,划定包括海藻养殖区在内的重要养殖海域保护红线,确保海水养殖业发展空间和海水养殖产品供给,同时,充分发挥藻类在固碳和消除氮、磷富营养化物质的作用,在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更多地贡献渔业力量。

二、关于在海洋生态补偿上向大型海藻栽培领域倾斜

2017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出台《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山东、江苏、福建等省也制定了海洋生态补偿相关管理办法。目前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同海洋开发活动生态补偿及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综合推进,主要是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补偿,暂未将大型藻类纳入其中。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有关工作部署,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就养殖大型藻类的碳汇、磷汇、氮汇等奖补机制开展研究,并探索其纳入海洋生态补偿和碳交易的可行性。

三、关于在大型海藻初加工环节给予专项环保补贴

养殖渔民在对大型海藻初加工清洗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水的达标处理成本不菲,但按照环境污染防控“谁排放、谁治理”基本原则,属于自身需要承担的生产成本,应自觉承担污染排放治理主体责任,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暂时未对农产品初加工污染减排环节进行补助,但在其他相关项目(池塘养殖)中,已经对养殖生产中排放治理进行补助,并指导地方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申报领取。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水产养殖以及初加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治理工作,推动各地制定出台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养殖尾水排放的监测执法,大力开展养殖设施设备改造和尾水排放治理,争取扩大补助范围和规模,尽快提高达标排放率,保护公共水域生态环境。

四、关于在大型海藻的栽培种苗领域加大研发投入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农业领域科技研发工作,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中央级科研院所(基地)等渠道,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持续支持农业科研活动。如2017—2020年,累计安排农业领域国家重点专项预算114.63亿元,年均增幅达6.6%,远高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整体预算的年均增幅。此前,我部已设立藻类产业技术体系,每年安排一定的科研经费,用于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关键技术难题。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对藻类产业技术体系工作指导,结合发展水产种业相关行动方案和建设规划,推动解决藻类栽培种苗领域关键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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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港
活跃在202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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