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重构区域性海洋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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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海洋治理面临挑战很大程度上源于其陷入了一国一利的思维定势。要想改变现状,更新治理理念是当务之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正是对抗以邻为壑、各自为政的利器,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律基础,足以为区域性海洋治理机制的重构提供方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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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个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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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改善区域海洋治理,加强个体治理机制必然是第一位的。个体机制的强大是实现各种构想的前提和基础,很难想象机制之间的合作、跨部门管理的协调、跨区域的协同行动,能靠某个资金和人员不足的治理机制完成。虽然既存机制的虚弱可能使人产生另起炉灶的想法,但在主权国家压倒性主导这一现实并未改变的情况下,新建机制可能只是重蹈覆辙。而且,新建机制很有可能造成对既存机制生存空间的挤压,抢夺原先就不充分的资源,可能使得之前好的做法也无法持续。所以,比起发展新的治理机制,加强既存机制应该成为优先选择。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加强个体机制提供了下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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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避免机制之间的重复和竞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互利共赢,这意味着在机制之间寻求合作点,形成互补。这不单纯是一个通过对话来协调立场与资源分配的问题,可能还意味着需要对各自使命作出相应修改。各种机制原先就是相互独立构思与设计的,并不完全是互为补充的工具,因此可能因为重合而相互竞争,或者分工不全造成大量空白。对机制本身使命作出适当调整,在减少机制之间内耗竞争的同时,为从生态系统视角进行整合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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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发掘国家行为体之外的资源。海洋命运共同体意味着治理主体的包容与协商。既然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某个特定区域海洋治理的利益攸关方,在发展区域性海洋治理机制时就应该将他们都纳入利益的协调主体范围内。因此,提高机制自身在各个国家的认知度很重要,这不仅意味着接触到更多可能的捐赠方,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也可能带来全新的治理方式,比如公私合作,以及筹资方法,比如生态系统服务付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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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寻求项目在地地方政府与社区的支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同样适用于微观层次。很多时候,治理机制成为悬浮在空中的政治口号,都是因为缺乏在地的抓手。哪怕是区域层次的海洋治理安排,也需要地方政府和社区参与商议建设来逐步落地完成,而最终区域治理的成效也能惠及微小的个体。加勒比地区小岛屿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地方行动、全球影响”方法的可行性,基于当地社区来支持区域框架的执行会是加强个体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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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灵活运用非正式合作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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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区域海洋治理复杂的历史与现实,期望发展出单一框架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着“和而不同”“和合共生”等中国传统哲学思想,这意味着面对纷繁复杂的区域海洋治理诉求,求同存异是应循之路。在充分尊重多样性的基础上寻求共识,灵活运用非正式合作与协调至关重要。正式的合作协调机制固然对国家有更强的约束力,但若执行不力,也于事无补。事实上,在不确定性很高的情况下,正式机制的束缚感可能会吓退可能的合作方,特别是在与政治关涉紧密的治理领域。维持相对松散的非正式的关系,待机会出现之时再开展行动,反而能收到意外的效果。非正式合作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拖延和推迟,绕过正式机制繁复的程序,在亟需合作之际及时协商。针对具体事务开展临时、自发的合作行动时,由于更方便匹配人力和资金,在执行方面更具优势,更容易产出成果、带来变化,许多问题不致于因旷日持久的谈判而贻误时机。运用非正式合作和协调,可以在积累经验的同时,大大降低试错成本,以非正式方式进行反复实践可能为发展正式机制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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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对于海洋命运共同体倡导的包容性多边主义和参与多元主义,非正式合作与协调灵活机动的特性也相当适应。随着越来越多非国家行为体进入到区域海洋治理领域,保持非正式合作的渠道畅通既能更方便地纳入非国家行为体,也能为不同行为体之间的合作打开窗口。作为重构区域海洋治理机制的手段,它不应该被单纯视为一种权宜之计,而应该成为在机制之间、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合作与协调的试验场。各种层次的合作与协调可以以非正式的尝试开始,逐渐步进,始终优先考虑落地执行,不执着于法律协定或行动计划的高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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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大海洋生态系统为突破口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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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一种一体化的海洋治理模式,对应了当前海洋治理向以生态系统为基础进行治理的转向。相比于其他机制具备实体机构来说,大海洋生态系统的项目性质,或者说工具性质更加明显。虽然其治理部分的不足常为人所诟病,但因为自带生态系统视角的属性,就可赋予的使命而言,大海洋生态系统理应可以承担任何治理方面的责任,也就是说其具有容纳各种部门管理的潜力,暗含了一种整合的可能。此外,其科学优势也能为各方进行能力建设提供整合的基础。因此,以大海洋生态系统为突破口进行整合是一个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相当契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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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洋生态系统的问题在于,治理似乎只是科学评估诊断逻辑链上的一个产出,而没有作为首要的事务来考虑。科学固然是良好治理必不可少的基础,但有了它并不必然产生好的治理,让意愿和能力不足的国家按照科学评估诊断实现治理是一个过于困难的挑战。不过,大海洋生态系统在治理方面的缺失,可能由更具制度特性的区域海项目补足,即以区域海项目提供组织机构,大海洋生态系统提供项目工具的方式来推进。这不仅能回应到大海洋生态系统的持续性问题,区域海项目也可以通过大海洋生态系统项目盘活资源。区域渔业机构和国内渔业部门加入大海洋生态系统项目的设计和执行,使渔业实质上进入大海洋生态系统。区域一体化组织则将区域海项目作为实施自身海洋治理策略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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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命运共同体从理念走向实践,需要现实抓手。以上述方式使四种机制有机结合,共享资源去完成包含渔业、兼顾治理在内的大海洋生态系统项目,正是一个在现实中更具可操作性的技术路线。通过资源共享可以很好地减轻主权国家被多重索取的压力,使其更有动力投入到区域海洋治理中去。通过共同实行大海洋生态系统,国家之间、不同行为体之间的合作,不同部门管理之间、不同治理机制之间的协调都能得到磨合;既有的治理机制并不会被打破,而是在过程中调整优化,得到加强。最终,在机制的整合中真正实现基于生态系统的管理,做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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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参与区域性海洋治理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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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国,中国有责任在整合、突破和规范现有区域性海洋治理机制方面作出表率。按照前述三种方式,首先,在加强个体机制方面,鼓励国内多元主体参与地方社区层面的区域性海洋治理联动。其次,适当运用自身的国际影响力,充当区域海洋治理领域非正式合作的协调者。最后,深入转化YSLME的实施经验。中国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重构区域性海洋治理机制,需要在国家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与社区之间等多层次应用YSLME的实施经验,从政治敏感度低的领域开始,由易到难,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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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区域性海洋治理机制:现状、反思与重构》,原刊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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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霄,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全永波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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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悦来
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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