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海洋环境立法体系,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
, w7 r' T) n6 a, P' C. p l海洋环境治理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科学合理的法规政策,将直接影响到海洋环境治理效果。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立法体系是以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形成一系列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章。2015年再次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但是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尚未进行更深入的法律法规的修订与新规推出。2012年之后,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出现了新的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以及“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等一系列战略措施的提出,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入新的高点,成为新时代海洋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特色海洋环境治理方面取得的成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提出,也将我国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提上了新的日程。因此,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对我国海洋环境相关法规、政策,作出修订和调整,与时俱进。也应注意将我国的海洋环境立法与国际海洋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寻求更多的共同利益点,为未来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作准备。( u6 L! o( z( x' P
二、理顺海洋环境治理体系,增强职能部门执行效率- Y" _( \, v. L3 p8 a
目前,我国正处于以“政府主导”的海洋环境管理向多元化海洋环境治理转变时期。党的十九大提出了要构建多元化的环境治理体系。海洋环境治理体系应该包含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和实施机制等三部分。对照国际海洋环境治理经验,可见我国海洋环境治理框架构建尚不理想。虽然是以政府主导,但是企业参与度低,公众参与意识更加薄弱。尤其是缺少海洋法规政策机构,弱化了参与海洋环境治理在国际对话中的参与性。多元化主体参与度低,难以将政府主导的海洋环境治理能力释放出来,加强企业、公众及非营利组织的参与度,明晰相互之间的职责与分工,将取得更好的成效。对于实施机制来说,2018年我国进行了机构改革,生态环境部将与海洋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起来,从体制上将原来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归于一体,尤其是“五个打通”实现了陆地和海洋的统一性。但在实际执行中,生态补偿机制相对滞后,海洋和河口的管理标准,监测标准尚未不统一,部门之间的评价考核机制有隔阂,从而减弱了海洋环境治理实施机制的执行效率,所以还需要更加明晰的职能分工与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来提升海洋环境治理的职能效率。
2 p% }& |* ~' e! `三、加强跨府际协调,做好区域联防联控; W4 Y! ]# O- _5 e: `! k
“区域海”为跨区域海洋环境治理提供了范式,将海洋作为一个空间整体,打破府际行政界线,寻求区域共同利益,达成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共识。我国行政管理是海洋环境治理的主体。近岸海域划分为11个沿海省份管辖,行政界线打破了海域的整体性,尤其是海湾区域涉及行政区域诸多,增加了海洋环境治理的难度。同时,海洋与陆地在生态系统中具有整体性,我国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一体化发展水平较低,进一步加强了海洋环境治理的复杂性。借鉴国际海洋环境治理经验,可以将我国现行的“湾长制”和“河长制”衔接为一个整体,通过寻求利益共同点,打破府际行政界线,通过协商与合作,将海洋与陆地整合为一体,更好地解决海洋环境治理难题。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海洋环境治理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是不可能分割的,要积极地参与到国际海洋环境治理体系中,通过与世界各国寻求利益共同点,寻求“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认同,通过双边、多边参与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组织,制定和签订环境协议,来提升我国融入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速度,同时为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5 P5 T; b8 p0 O+ P+ g8 C2 `四、加强海洋科技投入,增强海洋环境治理能力
! ~8 k) M- O3 y1 K) W! ?, K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现状来看,新型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成为海洋环境治理的难点。从国际海洋环境治理经验来看,海洋科技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动力。提升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能力,需要在海洋监测技术、监测仪器、遥感技术等方面,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做好核心技术攻关,在不断增强近海监测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深远海监测、勘探技术研发。以海洋环境监测为基础,做好我国海洋环境监管水平,同时向重点海域、极地、深海拓展,对全球海水暖化、全球海水酸化、全球海洋微塑料污染等问题设立研发重点课题,对具有全球性的海洋污染治理的难点技术进行攻关,逐步深入到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体系中,从跟随到引领,提升话语权,承担大国责任。& a" h0 M: V* M# O
五、认同“海洋命运共同体”,促进海洋环境治理协调' U1 O$ n' O9 t' x
海洋开发活动涉及利益主体众多,一旦形成产业链条,利益主体将进一步延长。海洋环境治理与海洋经济发展密不可分,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是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海洋开发活动中,由于利益分配方式、经济生产方式等,造成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时由于海洋环境治理知识、意识、文化等差别,造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信任缺失,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隔阂,从而使得海洋环境治理问题难以达成统一,海洋环境治理难以取得成效。建立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渠道,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环境治理理念在利益主体间的认同感、责任感,有利于打破多元化利益主体间的隔阂,建立相互之间的信任,加强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认同,促进海洋环境治理的协调发展,最终将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h& t7 x' }2 f) I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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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新常态下我国海洋环境治理问题的若干思考 》,原刊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01期
Y+ k8 o& Z. l& P! ^作者:孙吉亭,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省海洋经济文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乐萍,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省海洋经济文化研究院研究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