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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重要节点地区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现状. O. S- Z* p: P, ?
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的重要节点地区,目前存在着众多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例如,在东南亚有东盟共同体,在南太平洋地区有太平洋岛国论坛、太平洋岛国发展论坛,在南亚有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在中东有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阿拉伯议会联盟等,在非洲有非洲联盟、东非共同体、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等。同时,还有不少跨区域的国际合作机制,如环印度洋联盟、印度洋委员会、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亚洲合作对话、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太平洋共同体、伊斯兰合作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以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此外,还有一些中国参与的国际合作机制,如东盟与中日韩 (10+3) 合作、中国-东盟关系 (10+1) 等。
' K ]5 r& x6 V7 o. r4 Y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重要节点地区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缺陷+ P$ s2 ~( V* r, Q* v! h, b
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重要节点地区的角度来分析,上述国际合作法律机制主要有以下两大缺陷:
2 M0 q! Z/ r/ Q/ Z) e8 ~没有专门针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重要节点地区。上述国际合作法律机制针对性或专业性都比较强。例如,2015年12月成立的东盟共同体,其宗旨为促进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文化发展以及和平与稳定等。太平洋岛国论坛则是为了加强论坛成员间在贸易、经济发展、航空、海运、电讯、能源、旅游、教育等领域及其他共同关心问题上的合作和协调。可见,上述国际合作法律机制难以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特别是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重要节点地区提供较多的服务。# u- A( m( X" r1 M$ I$ Q: T
中国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在上述国际合作法律机制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参与其中的并不多、加入的时间也不太长,因此我国的作用也比较有限。不过,2015年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2015年开始运行的“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2016年中国发起的“澜沧江—湄公河对话合作机制”等新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既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的重要表现,也必将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重要节点地区的国际合作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4 I4 z6 S3 x/ o4 P& F0 t7 X三、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重要节点地区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完善
5 b1 P0 ~* z. i, H" F1 K. k+ G短期目标:设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争端解决分中心”。2018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以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然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产生的争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所产生的争端有很大的不同,也更加复杂,因此有必要专门设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争端解决分中心”。
3 t- m/ P6 v# t中期目标:成立国际蓝碳论坛与合作机制。目前“全球升温、海平面上升、海洋酸化和气候变化产生的其他影响,严重影响到沿海区域和低地沿海国家,包括许多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因此,维护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是包括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重要节点地区国家在内的共同责任。有鉴于此,中国政府应推动成立“国际蓝碳论坛”,倡导蓝色经济理念,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重要节点国家一道共同制订蓝碳标准,联合发布蓝碳报告,从而推动国际蓝碳合作机制的建立。这既可以站在道义制高点,进一步发挥中国的作用,也有利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顺利推进。
) I/ f/ @0 W8 F& e# d9 p+ w$ l4 {长期目标:建立世界海洋组织。诚如学者所言,“中国是海洋事务新的活跃的玩家”。在新时代背景下,鉴于目前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缺乏专门的国际组织主导并且呈现碎片化特征,中国政府可以在借鉴发起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经验的基础上,联合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重要节点地区国家,倡导成立“世界海洋组织” (World Ocean Organization) ,以推行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新规范。9 T% [! Y, b. j1 T5 `
三、结论与前瞻" `/ U; C, P! p* v5 v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顺利推进取决于多种因素,鉴于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重要节点地区具有重要的地理位置和不可代替的战略地位,其既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也是维护和拓展国家海洋权益不可忽视的着力点。
" A; ~/ z2 E+ Y(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各个节点之间地区既有共性也有差异$ t, m2 `$ y" c. h* ]
如前所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重要节点地区都面临政治风险和人员安全风险,这是共性。然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重要节点地区又表现出侧重点不同的差异性特征。例如,中东地区一直是世界石油和天然气的主要供应基地,而有专家预计到本世纪40年代中国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天然气消费国。因此,中国与中东地区的能源合作将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中东节点的重要内容,而该节点地区因处于恐怖主义活动高发区而具有的人员安全风险也成为了保障中国能源安全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又如,南太平洋地区除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外的14个国家的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0.5%,但在联大的投票权占了7.25%;更为重要的是,南太平洋地区是台湾第二大“邦交国”的集中地。因此,中国与南太平地区合作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不但关乎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该节点地区面临的政治风险也与中国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实现国家统一可以借重的政治资源密切相关。+ H: q: \2 J- M; Y' P6 D; d( J
(二)同一节点地区不同国家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态度也不完全相同
& z. u! C; q- `由于受历史文化传统、国家利益博弈等因素的影响,同一节点地区不同国家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态度也不完全一样。例如,在东南亚,泰国、柬埔寨和老挝等国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持一种欢迎态度;而与中国存在南海岛屿主权争端或海域划界争端的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则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存有更多的戒备之心,因为它们担心“一旦中国把不断增强的经济力量朝着战略导向的方向发展,那么东盟成员国将会感受到更大的压力来应对中国的区域利益和全球利益的扩张”。又如,在南亚地区,巴基斯坦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非常积极、“中巴经济走廊”的建设也如火如荼;而印度担心中国凭借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会进一步扩张在印度洋的军事存在、增强与巴基斯坦的军事经济联系。可见,“鉴于中国与部分东南亚国家和印度的领土争端,作为中国国家发展战略框架的海上丝绸之路,注定不会平坦”。
5 a `9 T/ H. p) A(三)打造“海上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包容发展”是发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重要节点地区作用的重要保障7 M/ o q! \1 n. n+ `' ^: u
要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发挥重要节点地区的支撑作用和示范功能,首先需要注意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重要节点地区国家的利益诉求和合理关切,打造形成“海上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其次,进一步落实“亲、诚、惠、容”的理念,实现“包容发展、和谐共生”。一方面,要尊重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节点地区国家的发展道路和模式的选择,加强沟通交流,兼容并蓄、共生共荣。另一方面,要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节点地区国家一起共同制定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不断完善与重要节点地区国家的合作内容和方式。此外,中国还可以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重要节点地区提供更多的公共品。
8 }$ O; D: Z7 P! K(四)进一步发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重要节点地区的作用,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变革
: r) L3 M* f* I) O3 e# h3 j目前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角色越来越清晰。日益全球化的中国需要进一步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变革,这不仅是维护中国自身发展和海洋权益的需要,也是中国作为大国的责任所在。国际社会对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中发挥更大作用也有较高的期待。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中国旨在倡导和推动建设基于海上航行开放自由、海上共同安全和海洋资源共同开发的海洋新秩序,因此中国应注重发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重要节点地区的作用,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从“西方治理”向“东西方共同治理”转变,将中国思想、中国话语、中国声音融入到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变革中,从而最终实现构建“全球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目标。 J9 y5 \+ X% z0 U 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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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重要节点地区的法律问题研究》,原刊于《法学杂志》2019年08期。
3 U4 ?2 c# s8 P9 r: D作者:杨泽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二级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