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 - 海洋保护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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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沿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为加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力度,促进海洋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2022年1月29日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加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力度,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精神,自2021年起,实施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渔业发展支持政策的工作要求,按照“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强化海洋捕捞产出管理,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目标  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并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1),适当照顾小型渔船。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资源养护措施,推动渔船进出港报告、渔捞日志、渔获物定港上岸、渔具管理等管理制度的落实,逐步探索实施限额捕捞、产品合法性标签等制度,降低海洋捕捞强度,进一步有效养护和科学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补贴依据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依据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发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体现降低捕捞强度的成效;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产品合法性标签、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 体现养护渔业资源的成效。  四、补贴方式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上—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为做好与“十三五”相关政策的衔接,2021年作为过渡期发放2020年补贴,依据本方案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上限和“十三五”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发放;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及以后年度,应当按照本通知设定的规定和要求发放补贴。  五、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福建籍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业船舶证书”) 齐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六、补贴标准和发放  (一)补贴标准  1.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附件1)。  2.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  3.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50%。  4.补贴标准上限中,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5.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渔船,可以申领负责任捕捞补贴。  (1)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12米以上)负责任捕捞具体指标实施情况按照《负责任捕捞补贴指标比重系数表》(附件2)执行。  2021年度执行5项指标,指标比重系数为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20%;  2022年度增加幼鱼比例指标,指标比重系数调整为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8%,幼鱼比例占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0%。  2023-2024年度增加组织化管理指标,指标比重系数调整为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幼鱼比例占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0%。  (2)海洋小型捕捞渔船(12米以下)指标执行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3项负责任捕捞指标。  2021-2023年度执行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2项负责任捕捞指标,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50%。  2024年度执行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3项负责任捕捞指标,指标比重系数调整为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42.5%,组织化管理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  (二)补贴发放  1.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1)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当年度的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按海洋伏季休渔规定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被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当年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违规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负责任捕捞补贴  (1)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  ①进出港报告。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通过渔港通APP、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进行报告,达到报告次数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达到报告次数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渔船进出港、捕捞生产次数少于报告要求数的,以实际情况为准。  ②船位监测。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按要求安装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终端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③渔捞日志。渔船填写进港报告时,需提交相应航次的渔捞日志填写记录。通过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渔港通APP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纸质材料等如实填报、记载渔捞日志,达到记录次数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达到次数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④定港上岸。渔船填写进港报告或捕捞渔获物通过捕捞辅助船转载上岸时,需对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情况进行填报。可通过渔港通APP、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内“具体信息”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进行填报,也可以纸质形式填报,经渔获物上岸管理、渔港管理、渔业执法部门或其他渔业基层管理机构认可达到记录次数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达到次数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上岸渔港可以为“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录”以外的三级以上渔港。  ⑤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⑥幼鱼比例。按照最小可捕规格及幼鱼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幼鱼比例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⑦组织化管理。按照渔船组织化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组织化管理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纳入组织化管理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2)小型海洋捕捞渔船  ①船位监测。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插卡式AIS、北斗定位仪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按要求安装船位监测终端(插卡式AIS、北斗定位仪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终端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②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③组织化管理。按照渔船组织化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组织化管理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纳入组织化管理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3.不予补贴情形  (1)渔船发生涉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  (2)自2022年起,因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防台风指挥,被立案查处的;  (3)渔船电毒炸作业,被立案查处的;  (4)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5)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  4.其他情形  (1)钓具渔船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不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是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主动向渔政部门报备,按照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也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自2022年开始,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3)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按照执行伏季休渔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发放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结合执行负责任捕捞情况,按照渔船证书有效月份数占全年比例,等比例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渔船发生买卖的,年度内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七、申报审核发放  (一)组织申报  1.省海洋与渔业局启动申报程序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符合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写《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附件3)。  2.渔业生产者在填写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渔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拆解、灭失、减船、过户等情况的渔船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审核汇总  1.县级渔业执法部门依据当年度辖区补贴对象在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各项指标方面的执行情况,提出补贴的扣减依据及意见。  2.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贴标准、渔业执法部门提供的补贴扣减依据及意见,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测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  3.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核算汇总后,录入到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业油价补贴)管理系统,形成《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汇总表》《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船名册》等信息,提交并纸质加盖公章(一式二份)至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4.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要及时通知相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在完成辖区的审核工作后,形成《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汇总表》《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船名册》等,通过系统提交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公示发放  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补贴资金发放具体情况审核通过后,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公示表》,附件4),并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启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原则上年度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2.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完成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发放情况录入系统,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船一档”。  3.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将总结材料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  八、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主动向本级政府汇报,强化部门组织协调,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细化实施办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补贴资金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做好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测算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资金需求,及时发放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本辖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对各地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进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对指标比重视情进行评估、优化。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采取新媒体、传统媒体、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积极争取渔民群众理解和支持,为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有效期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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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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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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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兰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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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赵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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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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