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海洋渔业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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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于2021年12月16日印发的《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为及时准确地完成2020年度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将《象山县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7日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58577371@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路878号,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三、联系人:鲍承志,联系电话:15857422705附件:象山县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象山县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于2021年12月16日印发的《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为及时准确地完成2020年度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原则严格贯彻执行部、省、市有关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相关通知精神和要求,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准确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二、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范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3.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资源养护补贴,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对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通知》(浙海渔计〔2017〕92号)规定执行;4.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不予补贴,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5.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补贴。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根据船长、主机功率和作业类型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指《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船长、双控功率、主作业类型及主作业方式为准。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标准的,按低档次船长核定补贴标准。详见《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上限表》(附件1)。渔船在2020年度有拆解、灭失、新建情况的按实际生产时间按月补助。沉没(灭失)渔船按沉没(灭失)时间为依据计算;拆解报废渔船(包括减船转产渔船)以开始拆解时间为依据计算;新建渔船以捕捞许可证发证时间为依据计算。渔船更新改造涉及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变更的,以更新改造后渔船取得捕捞许可证为时间节点计算,据实分别测算更新改造前、后的补贴标准,取得捕捞许可证当月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其实际补贴金额。2020年度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按未达到的月数补助,套证渔船按相关程序修正船龄的,按修正后的船龄予以补贴。买卖渔船按渔业船舶交易合同划分。四、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领条件1.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2.按规定在2020年正常从事生产;3.大中型渔船应按规定要求填写2020年《渔捞日志》;4.无未结违规案件及海事纠纷案件,渔船码已申请并张贴到船;5.拆解、沉没渔船:拆解渔船须有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解证明,沉没渔船须有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沉没证明;6.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买卖的,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年末内办结的由买入方申请、未办结的由原渔船所有人申请,并出具渔业船舶交易合同。五、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程序本次发放按照申请、受理、核查、公示、分批发放的程序进行。(一)凡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所属基层渔业组织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浙江省象山县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附件2)、《符合申请条件承诺书》(附件3),交验《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卡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证书复印件为2020年度有效证书复印件)。60马力渔船同步提交2020年度捕捞日志。(二)受理、核查。基层渔业组织负责受理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申请。由渔船所属基层渔业组织(村、社区)、镇乡(街道)、县水利和渔业局根据船舶持证人填写的申请表和信息变更表的相关内容,逐级核查本次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的“渔船船号、主机功率、船舶持证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开户银行账号、作业类型、补贴金额、扣减比例及暂缓原因”等信息,对于符合发放条件的渔船,各镇乡(街道)在渔船所在地的村及镇乡(街道)公示栏进行公示,县水利和渔业局在信息公开网站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办证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将补助资金汇入船舶所有人(持证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六、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补贴、暂缓补贴、扣减补贴或者追究刑事责任1.有证无船不得享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2.不符合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领条件或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列为暂缓发放对象的渔船,必须按规定整改落实完毕才能发放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3.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对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通知》(浙海渔计〔2017〕92号)文件的规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须扣减相应比例的,按规定执行。4.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人员,一经核实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组织领导今年是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开局之年,补贴政策调整幅度大、标准复杂,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事关渔区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切实加强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此,成立以县水利和渔业局张洪成局长为组长,县财政局陈忠祥副局长、县水利和渔业局胡世来副局长、俞设副局长、倪建泉副局长为副组长,县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县财政局农财科、县渔港建设管理中心等科、站(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加强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专款专用,成立以县监察委员会、县水利和渔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组成的县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八、工作要求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与规范渔船管理、搞好渔业安全生产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落实补贴发放的相关工作。同时要强化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保障渔区社会和谐稳定。2.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对不遵纪守法、不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具备适航条件的渔船一律缓发,待彻底整改后再予发放;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须扣减相应比例的,严格按规定执行。3.透明公开,及时高效。为确保全县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的顺利发放,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严格掌握政策,抓紧做好补助发放的基础工作和上墙公示工作。4.健全制度,加强监管。资金发放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准确、及时、足额地将资金发放到位。5.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对虚报冒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等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电话: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0574-89386425、县财政局:0574-65753547、县审计局:0574-65715141、县水利和渔业局:0574-65983803。

附件1:2020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上限表

附件2:浙江省象山县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附件3:符合申请条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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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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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淡如云烟
活跃在202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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