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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I* r+ v7 c0 ~ 各海域经营企业、捕捞养殖业户、广大群众: ! M, V; s2 }1 e8 C
经乡政府研究,现将海洋乡海域使用管理操作规公示,请认真贯彻执行。
5 u5 [4 m* H- w5 P8 l8 m 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引导全乡广大干部群众树立依法用海观念,合理开发利用海域,提高海洋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明确企业、捕捞养殖业户权力和义务,保护我乡旅游亲海和群众赶海垂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海县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性文件》,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3 i4 A6 s, A9 [& O/ o1 ] F 一、专属开放式赶海区 8 ~8 _2 ^0 a; j% m8 I8 l9 D
太平湾滩涂为全年开放,西帮村孙家沟确权区外潮间带滩涂至盐场村沙尖嘴确权区外潮间带、盐场村小码头至盐场村高丽庄确权区外潮间带为常年专属赶海区,允许群众及游客进入专属赶海区从事不破坏自然生态的赶海活动,底播经营企业须设立明显界限标志牌、桩,不得干涉正常的赶海活动。 1 P. E5 ^8 o* q( x5 A, k
二、海水浴场区
" B1 p3 r0 J% g0 Q 1、 马蹄沟海水浴场。允许群众、游客进入马碲沟沙滩海域进行游泳活动,亲海范围为满潮区100米内;
: R8 b( s9 P( s$ t! {3 B% m 2、 高丽庄海水浴场。允许群众、游客进入高丽庄沙滩海域进行游泳活动,亲海范围为满潮区100米内;
, @ b8 k! Q( X* ^; d 3、 苇子沟双岸海水浴场。允许群众、游客进入苇子沟沙滩海域进行游泳活动,亲海范围为满潮区100米内;
8 B" r3 l% x! S! M! T" G# q 上述区域底播经营企业和业户允许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亲海活动,擅自进入底播确权区内进行采捕底播增养殖产品者,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X4 \1 y8 ~3 J o3 c 三、半开放式赶海区
9 n; a# c' d9 a; a 除后大套海洋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南砣子市级海洋生物自然保护区海域外,海洋岛其余沿岸确权区潮间带为半开放式赶海区,允许群众每月农历初九至十四、二十一至二十六进入该区域从事不破坏自然生态的赶海活动,赶海者不得采捕增养殖产品。底播经营企业和业户可对群众赶海活动进行正常的监督,不得干涉正常的赶海活动,对擅自采捕增养殖产品的赶海者,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允许群众在增养殖海域潮间带区域内从事不破坏增养殖生产的礁石垂钓活动。赶海者不得采捕海珍品,严禁私自采集、销售和加工的羊栖菜(俗称鹿角尖)、鼠尾藻(俗称谷穗菜)、海蒿子(俗称海藻菜)、裂叶马尾藻(俗称刻菜)。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采集上述藻类时,必须向乡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海洋与渔业局批准,方可按规定限时、限地、限量进行采集。后大套和南砣子为大连长山列岛珍贵海洋生物自然保护区,不对外开放。任何单位、个人私自采捕增养殖产品、海珍品和上述藻类,在底播确权区域从事破坏增养殖生产的捕捞作业(下网、地滚笼),将依照《渔业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i! N3 W- H! i6 m6 P# [. z 四、旅游垂钓点 ( i1 w3 j8 p6 W0 V, v; }* [
允许持有合法证件的捕捞船舶进入底播区(后大套海洋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除外)从事不破坏底播增殖产品的钓钩作业。
: u5 w" G4 k7 v. K) Y' c 旅游垂钓船舶有组织的进入如下垂钓点进行正常的垂钓活动:老龙头垂钓点、西北嘴垂钓点、眼子山垂钓点、张嘴头垂钓点、北甲头垂钓点、刺嘴头垂钓点、黄白脸头垂钓点、长嘴子垂钓点、母东背垂钓点、大帮头垂钓点、西嘴头垂钓点、西南礁垂钓点、关门嘴垂钓点,底播经营企业和业户可对游客、群众亲海活动和渔民生产进行正常的监督,不得干涉正常的垂钓活动和生产,违反海域使用与管理有关规定者,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L' u' J1 g- P9 I& k 五、岸线垂钓区 $ | I8 j* Z% C/ ?3 f
除后大套海洋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线外,海洋岛其余岸线均允许游客及群众进行正常的岸钓活动,底播经营企业和业户可对游客及群众的的亲海活动进行正常的监督,不得干涉正常的岸钓活动。 . t0 J9 d* G U: I& x0 [
六、海域使用监管要求 ( t! t% ?2 Y( I. L& {1 _$ [
1、海域经营业户在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要加大海域开发利用力度,使海域发挥最大效能。海域一年内没有开发利用的按海域使用金总额的20%收取海域闲置费,两年内没有开发利用,造成海域荒芜的,将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收回海域使用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 K X+ r2 C5 L5 B0 r 2、、海域经营业户开发利用海域,在底播苗种和开发前,必须向乡政府申报,由主管领导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入苗种进行实地监督,双方签字,如不申报,自行底播苗种不做为开发利用海域依据,乡政府事后不提供相关开发海域依据。 : C/ j; x9 j) ]: w& T8 b
3、海域经营业户如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作开发经营海域或转让给他人经营的,必须经过乡政府同意,乡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监督相关协议签订和征收转让海域使用金,未经乡政府同意,严禁私自转让海域。 6 ~ W e7 b' x8 H- b% i
4、海域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长海县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依法管理和使用海域,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不允许有超越权限管海、用海的行为,因用海问题发生争议时提交海洋主管部门处理。 ) V: i5 i7 d9 M% ?( y% ]
5、海域经营业户对渔民、群众在确权海域内发生的破坏增养殖生产的捕捞和赶海等行为,不允许私自处理(违捕工具和产品可暂时扣留),必须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私自处理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 D v7 Q& |: p, m" n
6、乡政府鼓励海域经营业户和沿岸捕捞生产渔民实行合作经营,共同开发利用海域,保护双方经营利益。要充分发挥渔民协会组织协调作用,处理好双方利益关系。渔民与海域经营业户合作经营可以签订合作协议。
) T M9 Y6 R$ Q/ ^ 7、各增养殖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义务维护通讯、电力设施安全。凡因管理不当造成通讯、电力设施损坏的,所在确权海域使用者负有直接和间接责任。
1 {7 q( M- }( X5 C& Q4 Y* E 8、为便于海域使用和管理,各海域经营业户要自行准备浮标,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海域确权界限,在相邻海域分界线和隔离带设定浮标,各海域经营业户和沿岸捕捞渔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
6 Z; W+ @" G8 ]1 z1 Z 9、凡新打台筏和调整台筏业户,必须向乡政府提交书面申请,乡政府批复后签发《用海作业通知单》方可从事浮筏设置,底播经营企业和业户不得干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打台筏和调整台筏,对违规定的限期予以清理,造成经济损失后果自负。 + O- X' o2 E+ X, { }' k; m
10、养成、暂养台筏的长度限定为:沿岸海域和深水海域浮筏有效使用长度均不得超过100米。浮筏之间的间距限定为:沿岸海域浮筏间距为6至8米;深水海域浮筏间距为10至12米。 * A( x% }8 F8 p
11、各养殖业户、捕捞生产船舶不得向底播海域排放油污和倾倒浮筏附着物、贝类等废弃物,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处罚。 . |9 ]5 u% C( N; v3 m6 T0 M% Z
12、为加强对浮筏的管理,除浅水区人工可从事打橛子外,深水海域打台筏和调整台筏,未经乡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雇佣外地船只打橛子。
5 g9 L& s2 |0 @) a" v 13、各增养殖业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长海县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依法经营和管理,用海业户必须与乡政府签订《承包海域治安管理协议书》,对违反规定的业户,乡政府将拒签海域使用证年检意见。凡因经营管理不善,引发社会矛盾,造成恶劣影响,导致渔民、群众到乡、县、市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待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对该增养殖业户年度申请发展项目不予审批,在向上争取政策和科技开发项目资金等方面不予支持。
( P$ y8 t; U3 z2 |5 H3 p+ b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8 |4 T5 w% w/ H I1 g! F; H" B
海洋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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