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废物处理 -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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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动物和环境有害,现已成为广泛共识。为了防止人类和其他生物体遭受不必要的辐射照射,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提出“辐射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三项基本原则,构建了一套被各大国际组织和包括日本在内的多数国家所接受的辐射防护体系。该防护体系采用线性无阈(LNT)假设,即预设任何剂量的辐射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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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4日,福岛核污染水正式开始排入太平洋。8月31日,从排放口附近取样的海水中检测出放射性物质氚的浓度为10Bq/L,首次达到检出下限,标志着海洋环境已受到实际影响。尽管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认为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符合国际安全标准,但该计划是否真正遵守了现行辐射防护体系的基本原则仍值得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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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基本原则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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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实践的正当性”要求任何辐射应用和辐射实践必须产生正面的净效益。向大海排放百万吨量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水,在历史上没有可参考的先例。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决定是否经过了充分的论证?这一行为带来的经济、社会、政治及其他利益是否超过了为之付出的贸易损失、舆论谴责及道义负担等代价?核污染水长期储存存在储罐泄露、设施损坏等隐患,排海后又可能对自然环境和生物体产生影响,二者相比哪一方的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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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的最优化”要求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ALARA原则)。重大核事故与例行运行产生的放射废物在所含射线种类、放射性浓度等方面都有显著差异,先进液体处理系统(ALPS)是否能有效去除接触过损毁核反应堆及融化核燃料的污水中的大部分放射性物质?难以去除的放射性物质将通过海洋洋流扩散至全球各地,如何确保生态系统和人类受到的影响尽可能降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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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剂量限值”要求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应超过ICRP建议的相应限值。通过受控释放核污染水,公众接受的辐射剂量应该远低于既定的安全限值,但核污染水排海的各阶段是否能够保证没有个体或集体面临不可接受的辐射风险?利益相关者是否明确知晓这些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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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原则在福岛核污水排海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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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因科学性和公平性的不足,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并不满足正当性原则的要求。第一,关于氚的低剂量效应、诱发疾病的发生机制以及健康风险,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确切的认知。尽管传统观点认为氚的毒性不高,但不少研究已经证实该元素具有长期毒理学效应。第二,某些放射性同位素在低剂量时对人体直接影响较小的结论并不直接适用于海洋生物,生物富集作用和食物链累积可能导致海洋生物体内的放射性物质浓度成几十倍、甚至上千万倍地增加。第三,东北亚地区海洋渔业的普通从业者显然正在为与他们无关的核事故承担代价。福岛县及其周边地区的水产业和旅游业反复经历声誉损害,消费者的信心一落千丈。日本海洋渔业的产量自2011年以来连年下降,核污染水排海后部分国家和地区恢复或新设立了对日本水产品的进口禁令,地区经济的恢复进程又一次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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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因合理性和完备性的欠缺,核污染水排海未能符合最优化原则的规范。第一,海洋释放为什么是解决福岛核污染水问题的唯一途径,这一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详细解答。日本政府先在2021年4月宣布排海决定后,再于同年7月委托IAEA展开评估,明显是在“预设结果”的前提下进行抽样检测和数值模拟的。本次排海计划的重要说明性文件,例如2023年5月由东京电力公司发布的《关于ALPS处理水排放入海辐射影响评估结果》和2023年7月4日由IAEA发布的《关于福岛核电站ALPS处理水安全审查的综合报告》,均未系统性地考察所有备选方案,譬如地层注入、蒸气释放、氢气释放、地下掩埋等。第二,多项深度净化氚技术被弃用,反映了核污染水排海计划过分追求成本效益而忽视其他重要因素。核污染水的处理过程没有设置除氚步骤,但东京电力公司又自2023年1月起面向全球征集氚分离技术,这一情况表明,排海计划的决策者并未全面考量所有可行的预防措施,因此也没有履行最大限度地降低辐射风险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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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核污染水排海总体上遵守了个人剂量限值原则,但仍面临公信力降低的困境。一方面,基于目前的监测数据和科学分析,福岛核染污水排海对公众健康的放射性影响微乎其微。使用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的方法评估公众辐射影响,发现公众因排海计划接收的辐射剂量为0.00003—0.0004 mSv/年,低于天然本底辐射(2.1mSv/年)的十万分之一;模拟氚元素在海洋中的扩散,发现福岛第一核电站周边2公里以内的区域氚浓度(1—10Bq/L)才高于本底辐射剂量(1Bq/L),即使在上述区域内,氚浓度也远低于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的饮用水指导值(10000Bq/L)。因此,我国公众不必陷入辐射恐慌,更无需做出囤积碘盐、抵制海洋产品等非理性举动。另一方面,由于曾经的隐瞒灾情和虚报信息行为,福岛核事故灾后恢复工作的信誉受损。这导致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提供的关于排海计划安全性的科学证据并未获得外界的接受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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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污染水排海未能充分遵守辐射防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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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在未取得公众和周边国家及地区完全理解的情况下,将百万吨核污染水排入太平洋的行为违背了辐射实践正当性原则与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这不仅令人质疑该计划的严谨性,还引发了关于其对生态安全长期影响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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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事故是自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灾难以来最严重的核事故,堆芯熔毁和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了大量棘手的遗留问题。日本政府不顾多方反对,仍然决定启动核污染水排海,说明福岛第一核电站的去污和退役工作亟需向前推进,同时也意味着相关工作不再完全受限于当前的辐射监管机制,需要引起重视和警惕。核污染水排海将持续数十年之久,如果该计划在执行层面不能适时调整以遵守辐射防护体系的基本原则,这一决策极有可能削弱国际社会对核能的认可度,阻碍其他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的进展,并进一步激化相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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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必然战略选择。面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中国核能产业发展可能构成的威胁,有必要提前规划并执行相应对策。一是加强海洋和大气的监测体系,实时捕捉放射性物质的异常数据;二是保持与相邻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紧密沟通,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联合行动;三是搭建权威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为公众提供关于核染污水排海的准确资讯;四是制定包括医疗救治和食品检测在内的具体方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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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芳薇系北京大学哲学系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博士生,周程系北京大学哲学系科学技术哲学与科学技术史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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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协之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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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国
活跃在202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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