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鸟类保护 -保护海洋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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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加强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保护的提案”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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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保护的提案”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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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3043号(农业水利类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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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规范管理,维护湿地资源开发秩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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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积极推动建立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湿地保护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年度立法计划。全国人大环资委已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包括我局在内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积极推动湿地保护立法工作。有关部门正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生物安全法》立法,在法律条款中对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做出相关规定。2017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首次将候鸟栖息地和迁徙通道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期工作已开展,生态环境部设置了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度、围填海及自然岸线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等专题,对湿地保护相关修法建议开展深入研究。目前,黄(渤)海区域5省市均已出台湿地保护管理地方法规,上海市湿地保护立法正在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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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持续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在推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短板方面,201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提出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第一批),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执行的排放标准等信息进行公开,生态环境部将持续发布《全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强化陆源排污控制。在提升港口污染物接收能力,明确船舶水污染物控制要求,推动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改方面,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快港口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17年3月,生态环境部与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到2017年底,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2018年1月,生态环境部与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进一步明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推动地方加大问题整改力度。目前,各地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初见成效。如江苏省《2019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与2018年相比,2019年苏北浅滩生态监控区内水质有所好转,28个海水点位中,一、二类海水点位比例上升21.5个百分点,劣四类点位比例下降5.5个百分点。生态环境状况稳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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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滨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积极配合《湿地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立法进程,着力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研究完善配套的法规政策,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依法强化湿地污染执法监管,实现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将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候鸟以及破坏栖息地的非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候鸟迁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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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地方政府以“美丽海湾”建设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整治、直排海污染源监督管理以及重要滨海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统筹谋划“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地方政府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把好围填海等涉海项目环评审批关,加强生态修复补偿等环保措施的落实监管,从源头上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加强陆源污染防治,指导地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沿海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确保出水稳定排放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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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科技支撑,实现湿地保护开发高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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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积极开展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监测与评估。生态环境部在苏北浅滩、长江口、黄河三角洲等重要河口海湾、滩涂湿地开展了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将监测评估结果公开发布在《2019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同时,我局支持和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建立了浙江杭州湾湿地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湖南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等39个湿地生态站,对候鸟的迁徙规律以及生态习性进行长期定位观测。江苏省盐城市成立了黄(渤)海湿地研究院、江苏黄海湿地研究院有限公司、监测研究工作站等,进一步加强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第一期)遗产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

  二是开展滨海湿地珍稀濒危水鸟专题研究。2016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组织定期开展黄(渤)海水鸟调查,研究滨海湿地珍稀濒危鸟类物种的动态变化趋势,推动黄(渤)海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十三五”期间,中国林科院牵头的“滨海滩涂湿地生态恢复与功能提升技术”重点研发项目获得科技部立项支持,相关研究成果将为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 c0 m) A/ Z# w& }- l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加强滨海湿地监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在苏北浅滩、长江口、黄河三角洲、辽河口等重要河口海湾、滨海湿地开展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加快建设“天空地一体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平台,分批建立野外观测站点,不断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我局将统筹相关经费,进一步加大滩涂保护和开发利用科研投入,提高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保护方法科技含量。谋划推动在盐城建立候鸟栖息地保护长期科研基地或局重点实验室,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在盐城成立“国家滩涂科技研发院所”,为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保护研究提供高效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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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完善政策,规范扶持湿地保护开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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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用地政策方面。自然资源部积极推动完善土地供应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政策等,促进国家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发展的土地政策,具体包括: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并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按划拨方式使用。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按照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国家级经开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低效闲置土地的处置利用。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级经开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可给予用地指标奖励。除地方人民政府已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外,现有项目开发地下空间作为自用的,其地下空间新增建筑面积可以补缴土地价款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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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金和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明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强化对自然岸线和滨海湿地的保护。发展改革委与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针对黄、渤海生态保护修复提出“加强鸭绿江口、辽河口、黄河口、苏北沿海滩涂等重要湿地保护修复。保护和改善迁徙候鸟重要栖息地,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和恢复”等要求。2020年,财政部会同我局修订完善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湿地补助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2020年,中央共安排湿地补助18.7亿元,资金切块下达到省,有关省区可按相关规定,统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黄(渤)海、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等方面。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吸引民营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指导意见,意见涉及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参与湿地保护修复的具体扶持政策,预计年底或2021年上半年出台。意见出台后,将会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利益共享的多元化生态保护投入机制。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按照《总体规划》的工作部署,编制长江、黄河和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在重点工程布局中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和候鸟栖息地保护作为重点内容予以考虑。在组织实施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项目中,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加强滨海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维护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连通性、完整性,恢复受损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更好地保护黄渤海地区候鸟栖息地。我局将积极协调财政部,进一步加大相关资金的争取力度。+ N" ] O3 ^# \0 N6 N

  四、关于加强宣传,树立湿地可持续发展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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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我局等多部门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宣传工作。充分利用 “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湿地日”、‘“世界生物多样性日”、“世界海洋日”、“爱鸟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的专题宣传活动。各省(区、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国际交流、主题教育活动、建立培训科研基地、宣教场馆、标示牌等方式提高全社会参与湿地保护的意识。成立了中国沿海湿地保护网络、黄河湿地保护网络、中国黄(渤)海申遗区自然保护地联盟、勺嘴鹬保护联盟等社会力量,通过信息共享、经验交流与合作,扩大宣传和影响,共同促进沿海湿地保护与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与相关单位利用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开展经常性湿地保护宣传活动,积极推进湿地进校园、进社区。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和企业贡献力量,参与到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的同步调查与监测、宣教及志愿者服务中。继续加大指导力度,推动江苏盐城做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宣传活动。 ( z% N, M+ n- ^- J8 U4 Q+ C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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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悟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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