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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广大用海养殖户: 《瓦房店市2023年度养殖用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业经瓦房店市政府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瓦房店市全面开展非法违规占用 0 ?# k( h! G; `2 P$ y6 P! [
海域、滩涂、岸线问题清理整顿指挥部
$ w% p$ [- u1 f- [4 } 2023年7月12日 . \4 q, v- V- F5 r& R6 O
瓦房店市2023年度养殖 ( O- Q a( E0 V) C' k
用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有关事宜的函》等文件,按照《大连市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大连市海域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在推进养殖用海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辖区10个沿海乡镇养殖用海普遍存在证实不符、无证用海、合同用海等共性问题,为依法处理上述问题,经海域清理整顿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征询各方意见,在参考其他区市县做法基础上,形成我市养殖用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 一、围海养殖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海域使用权证面积、范围与实际用海面积、范围不符1.实际用海面积小于海域使用权证面积的,用海人可以按照实际海域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使用海域,如用海人愿意使用小于海域使用证记载的面积用海的,以实际用海面积为准;2.实际用海面积大于海域使用权证面积且自确权之日起没有新增面积,本次海域清理整顿经过测量后,按照实际超占面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每户补缴海域使用金或履行处罚程序。(二)历史遗留的无证围海养殖行为问题1.在《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前修建的盐田、虾圈,不视为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补缴使用期间海域使用金,办理海域使用证。2.在《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后、《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下发前修建的围海,应给予违法用海行政处罚(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10倍罚款)、开展严格的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评价后,符合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条件的予以办证;不符合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条件的,依法拆除。3.国发﹝2018﹞24号文件下发后修建的围填海,依法处罚并恢复海域原状。(三)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养殖用海1.原海域使用权期满后,因海洋功能区划原因未办理海域续期手续。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海域续期条件要求,现可继续办理海域使用续期手续,海域使用时间自原海域使用权终止次日起计算,补缴使用期间的海域使用金。2.如用海户拒不按要求补办海域使用手续的,以非法用海论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进行非法用海期间海域使用金10至20倍处罚,由市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公开招标或确权给国有公司经营。二、底播养殖(开放式)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相邻养殖用海隔离带确定调整相邻宗海之间隔离带为30米,相邻宗海为同一个用海人,两宗海之间不预留隔离带。历史上两宗海预留的隔离带超过30米的,办理新的确权手续时,规划30米隔离带,余下分摊给两边养殖户。如两边养殖户不接受分摊隔离带,市海洋发展局将不予办理海域续期手续,市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确权给国有公司经营。(二)违法进行开放式养殖行为1.未经审批,进行底播、网箱、浮筏养殖生产,未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自然属性。如有海域承包合同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对用海人不予处罚,用海人补缴使用期间海域使用金。如无海域承包合同,将对用海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违法用海期间海域使用金5倍罚款。2.违法用海人接受处罚后,如违法用海不符合海洋生态红线、湿地、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市海洋发展局给予违法用海人1年捕捞期,缴纳使用期间海域使用金,捕捞期满后,市政府将收回海域使用权。3.对无人申报的开放式违法用海,市海洋发展局发布违法用海认领公告,公告期满后,市政府将作为未确权海域进行登记,符合海域确权条件,市政府将公开招标或直接确权到国有公司经营。如不符合海域确权条件,由属地乡镇配合市海洋发展局依法代履行。三、浮筏养殖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确权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因浮筏养殖特殊性导致的证实不符情况,依据测绘结果,按照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在申请办理变更、转让、续期等审批事项时,按照实际用海面积依法确权。(二)无证(水面浮筏养殖证)违法进行浮筏、网箱的养殖行为违法用海人在接受处罚后,符合海域使用条件的,可进行海域确权,办理水面养殖相关手续。逾期未申报,市海洋发展局将依法清理。清理后,市政府将公开招标或确权给国有公司经营。四、关于与乡镇、村签订海域承包合同用海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乡镇、村与用海人签订海域承包合同,经乡镇村同意后,用海人申请办理了海域使用手续,并投资修建围堰、造礁等相关生产设施,海域续期时,原则上继续为用海人办理海域续期使用手续。如果用海人已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当时用海人与乡镇、村有约定的,按原约定办理。(二)用海人与乡镇、村签订海域承包合同后,未全部办理海域使用权证,针对上述情形,如存在违法用海行为,市海洋发展局按照实际用海面积追缴使用期间海域使用金,并责令违法用海人限期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对于实际未利用海域,由市海洋发展局、属地乡镇通知用海人限期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用海人放弃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的,市政府将公开招标或直接确权到国有公司经营。(三)对于纳入此次海域清理整顿范围的合同用海,由乡镇、村负责,依法解除合同。五、对欠缴海域使用金的处理意见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的规定,我市自2020年5月6日起加收海域使用金滞纳金。清理整顿工作期间,对欠缴海域使用金、滞纳金的用海户,如有生产、生活等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的,经属地乡镇政府证实确有生产、生活困难,可先缴纳海域使用金,缓缴滞纳金,缓缴的滞纳金,欠缴人写出缓期缴纳计划,缓缴时间不超过2年。六、对于水利部门在河道入海口审批的养殖证的处理意见2010年左右,原瓦房店市水利局在三台乡、永宁镇、李官镇等市管河道入海口审批了部分河道养殖证,按照省政府2008年(首次修测)、2021年(第二次修测)划定的海岸线,原水利局审批的河道养殖证在海岸线向海一侧,属于海域。目前原水利局审批的河道养殖证已全部过期,现水务局按照海域管理范围线已不再审批。上述河道养殖证,经原水利局审批修建,本次海域清理整顿时,不视为违法用海。原河道养殖证如欠缴的费用需要补缴,实测面积如超出原证面积,报清理整顿工作指挥部一事一议后,市海洋发展局对超占面积予以处罚,按实测范围办理海域使用手续。七、对于大圈预留的潮沟与现状不符问题的处理意见2005-2010年期间,有单位和个人申请多宗集中连片围海,审批时,原海洋与渔业局对每宗围海都预留了潮沟。审批后施工过程中,用海单位和个人为了方便水循环、节省投资,把多宗已审批的围海建成一个大圈。原预留潮沟与现状不符。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中,对于原多宗集中连片的围海潮沟不再预留,原使用期间不处罚,不追缴海域使用金,在本次新办理海域使用证时统一计入实际用海面积。关于本次海域清理整顿工作涉及仙浴湾镇、三台乡的上述海域问题,待大连斑海豹保护区国家审批后,再按照此工作意见办理。对此次养殖用海清理整顿工作中,拒不配合海洋执法部门调查的违法用海人,将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d# b& v$ i! H u 信源: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 & f2 Z/ d" q* t' M7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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