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北极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者,同时也是北极理事会的观察员国之一,承担着同各国共同开发北极资源,维护北极生态环境、共建绿色北极的责任。在此背景下,资源-环境治理体系的提出对于推动北极命运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资源-环境治理体系是构建北极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创新、重要支点以及现实需求,其在推动北极环境良性治理、助力北极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3 U6 R! _8 P& u9 S. Q8 k) c8 E
一、打造紧密的中国“北极蓝色伙伴关系”圈
, J# b; {. X4 i. S4 L* k众所周知,海洋是北极的重要组成部分,蕴藏着丰富的资源。近年,各国对北极海域资源的勘探日益增多,资源成为北极地区开发的重要环节。但受到地缘政治以及环北极国家“门罗主义”观念的影响,中国作为北极域外国家难以加入北极域内的资源开发中。为了应对这些现实困境,中国应同北极域内外各国加强沟通,增强政治互信,深化北极域内各领域的合作,打造更加紧密的中国“北极蓝色伙伴关系”圈,为推进构建北极命运共同体奠定良好的国际关系基础。
5 D/ r! o6 u* n* q$ p9 E% z, `2017年6月在联合国支持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14“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会议上,中国政府正式提出“构建蓝色伙伴关系”的倡议,提出与各国、各国际组织积极构建开放包容、具体务实、互利共赢的蓝色伙伴关系,共同应对全球海洋面临的挑战。从2017年至今,中国与葡萄牙、法国、德国、塞舌尔等国签署了关于建立蓝色伙伴关系的政府间文件,并与众多岛国就建立蓝色伙伴关系达成共识。在此背景下,一种全新的国际合作关系在北极资源开发领域诞生了——“北极蓝色伙伴关系”,是蓝色伙伴关系在北极域内的新发展。
& L( ~0 h9 R! _2 H* }6 N“北极蓝色伙伴关系”是指以北极领域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调北极域内外国家之间合作共赢、相互尊重的区域内合作机制。该理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有助于实现各国海洋领域内的合作。因此,为了加快实现构建北极命运共同体,中国应增强与环北极国家以及北极域外国家关于北极安全、资源、环境等问题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北极多边合作与发展机制,本着相互尊重、互利合作的原则开展北极资源开发。此外,中国也应继续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入北极资源开发的浪潮中来,共同参与北极治理,扩大北极命运共同体的范围,共享北极发展红利。“北极蓝色伙伴关系”是在如今迅速变化的国际大环境下,资源-环境治理理论影响下维护北极海洋秩序以及推进构建北极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全新理念,是中国坚持和完善北极独立外交政策的深刻体现。有利于推动构建相互尊重、亲惠互融的新型国际海洋关系以及深化各国构建北极命运共同体的意识。 ( X% m2 u6 k4 y
二、助力形成以“北极生态环境共同体”为目标的北极资源开发模式
0 G0 d4 w0 z- D, K; U( x$ j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积极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后进一步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细化至区域、国别命运共同体,先后提出共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中非命运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亚洲命运共同体等。随着各国对北极资源开发的加剧,北极的生态环境问题与各国的关系呈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为应对资源开发导致的北极气候变化、北极特殊自然环境和脆弱生态系统的破坏,北极生态环境共同体理念应时而生。 , n" g. U7 ^) h8 {% n2 g
《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确定了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时要关注北极生态问题,以保护环境为立足点,积极同各国就环境问题展开对话,共建北极生态环境共同体,促进北极有序开发。基于此,应运用资源-环境治理理论来指导中国在北极公域内的资源开发活动,密切关注北极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遵守环北极国家的环保法规与国际条约规定;平衡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遵循适时、适量、适度的原则。最重要的是在不脱离资源—环境治理理念的前提下,研究现有国际法律对北极环境保护的适用与发展,为北极生态环境共同体的构建提供法律支持。实现北极生态环境共同体为目标的资源开发模式,对促进北冰洋环境法治化、北极区域发展一体化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 K( ?' V3 \. g ~0 F1 _3 t" H
三、推动中国北极法律制度建设与国际合作 1 g- ~. o! |1 y" u
法律的完善是实现我国北极可持续开发、促进北极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中之重。打铁还需自身硬,因此当前要加速推动我国北极法律制度的建设,加强北极开发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快形成完整的北极资源开发体系。 : S, D' _* m @8 u
就北极区域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与日俱增的资源开发活动必然会导致多种多样的环境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系列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基于资源-环境治理理论出台相应的北极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完善极地法律制度,我国首先应该制定一部具有统领性、基础性并且能够同时适用于南极与北极问题的“极地法”,以此起到统领全局、满足极地区域的基本立法需要。此外,我国在遵守相关环北极国家国内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上,也迫切需要制定既能保障我国北极资源开发权利,又能实现北极和平稳定、保护北极区域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定。在该法律出台前,我国可以在现有法律规定中适时地加入涉及极地治理的内容,及时解决现有极地问题,如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就首次将极地安全纳入调整范围。这些措施的施行将有利于我国北极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实现我国北极区域治理法治化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 ~7 o) c$ _2 p: z; ?作为北极域外国家,加强国际合作是我国参与北极全面开发必须走出的关键步伐。《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也明确指出,中国积极参与政府间北极区域性合作机制。中国应该认真履行作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国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际义务与责任,加强北极多领域的域内外合作。国内的北极法律制度建设和国际合作既是实现我国北极权益的路径,也是深入推进北极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必由之路。 3 x: K6 W# ^4 ^6 y+ m% v% |
文章来源:节选自《资源-环境治理视阈下中国构建北极命运共同体的角色定位与现实应因》,原刊于《海洋开发与管理》2023年第7期
/ E; n$ ^' x5 I8 c% R作者:曲亚囡,系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副教授;杨宇涵,系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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