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H- w; i* j% A0 ?
+ T s- G+ h-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677号建议的答复
}6 R; C& R5 [4 q余金富代表:
: I8 e" `) u, I9 }: q( i( ]+ e" M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项目用海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加快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1 g+ N& D- K% U5 H# \一、关于习惯性航路和船舶锚地优化. u# t5 s8 U6 M, K$ P1 m" a8 i
习惯性航路和船舶锚地的设置需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已有建筑设施及船舶流量等多种因素,对其调整需统筹考虑区域内港口航道布局并经充分论证。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海上风电项目开工前,应落实有关利益协调解决方案或协议,完成通航安全等相关专题论证,并依法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地方可在充分衔接相关行业规划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产业发展需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沟通对接,科学深入研究习惯性航路和船舶锚地优化设置的重新论证等事宜,待论证成熟且相关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后,稳妥推进有关事宜。同时,我部正在积极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从守住生态环境底线、节约集约利用空间资源、减少行业用海冲突等角度,统筹协调海域空间布局,科学确定海洋功能分区并实施差异化用途管控。
- F4 w/ x7 B1 t4 y二、关于指导制定批建不一致的海上风电项目处置政策2 z; z5 U2 m2 O: L7 r- {6 z%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企业投资的风电项目核准权限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至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2016年,原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相应下放了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预审权限,项目用海可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预审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程序和要求,制定相应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风电项目批建不一致的处置政策。下一步,我部将指导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简化项目用海变更手续的程序和要求。
- D( J& @1 n9 {* I三、关于进一步优化用海审批程序% X, T0 p* A: s* @4 x
2022年,我部印发了《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从优化审批程序、精简技术报告、完善临时用海制度等方面对属于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审查流程进行了优化。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按照《关于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GB/T 42361-2023),并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实施以来至今已有21年,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对加强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完善海域使用制度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全国人大立法工作有关计划和安排,综合考虑用海审批程序优化等问题,开展《海域使用管理法》修订的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
& {, y% g& I; b0 ?0 f9 P S) @感谢您对海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u* S& i9 Z0 p8 K; U- |) S自然资源部; T3 f; V8 }# k5 ?6 v
2023年7月10日
. ~8 v3 g1 G' [<ul><li id="1VJBBGBB">3 }) m& w8 w# X9 v& g3 D, ~
2 K; L- w. A. R4 @ _. Q: \: O
1 o& L, O. i ]<li id="1VJBBGBC">/ i2 S8 W5 M& `5 v
: M* S% ?5 B! ^9 r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部官网
; L1 h& \2 O6 M6 ^4 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