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7·30建设海洋强国重要讲话九周年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四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于线上顺利举行,来自国内政界、学界、企业界的150余名专业人士,在云端相聚,共同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建设海洋强国重要论述和当代中国海洋发展战略,为我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完善海洋法治建设积极建言献策。
: R3 i6 A- M# H( }' f6 J“以海强国,人海和谐”是未来方向
- W1 J \ p$ S上海政法学院校长、上海仲裁委主任刘晓红教授指出,海洋是生命的摇篮、资源的宝库、交通的命脉。本次学术研讨会对于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维护和拓展国家海洋权益,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海洋强国,促进海洋法的教学、科研和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在建设中国特色海洋强国背景下,“以海强国,人海和谐”是中国海洋事业的未来方向,而海洋法治则是我们探索和开发海洋的制度保障基础。未来,涉国家海洋安全、海洋法治等议题将是上海政法学院服务国家战略和培养国家急需法治人才的重要方向。/ |) n. Y# l3 b2 \, B
中国海洋战略论坛理事长、国务院智库专家李雨教授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倡导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和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希望推动蓝色经济发展,推动海洋文化交融,与各国携手共同增进海洋福祉。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一直积极在联合国框架下全面参与海洋治理机制和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但是近年来,随着全球局势风起云涌,世纪疫情与百年变局交织,中国的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南海问题、日本核废水排放入海问题等都是引发国际关注的重要敏感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国际海洋法治和多边治理机制。
4 e9 w* e: ^& L4 I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原法官,大连海事大学智库首席专家高之国教授提出了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四个方面的建议:第一,设立中央海洋委员会;第二,建设中国深海空间站;第三,启动涉及建设海洋强国两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决策咨询研究;第四,开展建设海洋强国与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论述的研究。" H6 q5 T E5 L7 I$ M
海洋强国: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涵之一
9 B& h2 I# Q' ^ L) L" q( u: Z$ X, Y: M上海海洋大学党委书记、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副会长王宏舟教授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海洋战略的重要讲话和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推进走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的内涵,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推动蓝色经济的发展,在上海做足海洋文章,是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迈出向海图强步伐的重要路径。今年恰逢上海海洋大学建校110周年,为国家、为民族争渔权、争海权是学校110年来不变的初心,未来将在转型发展中为加快推进海洋强国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 {' C) D8 C4 ?; p/ {' }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崔亚东表示,海洋事关国家安全和人类长远发展。以建设海洋强国为目标发展中国海洋事业,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一个属于海洋的“蓝色经济”新时代已经来临,我们需要占据海洋产业发展与制度创新制高点,取得海洋法治建设新优势。上海市法学会将更加坚定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宣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支持上海海洋法治研究会,为服务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建设海洋法治贡献智慧和力量。) Q: A: q" v) }6 |
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主编金永明表示,我国《海警法》的实施受到了来自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误解和误判。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中国海警局海上维权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其维权执法范围是中国管辖的海域(包含国内法规定的海域和国际法确定的海域),对于外国军事船舶和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处置应根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来判断。总体而言,《海警法》属于组织法和功能法,符合国际国内立法要求,为了更好发挥其作用和避免他国误解,应当做好以下工作:阐释关键条款与国际海洋法内容的整合性、清晰国内海洋法内容模糊部分、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加强与其他国家海上执法力量协作等。8 x6 G( }& Y3 y
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会长杨华教授表示,海洋强国是弥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短板。建设海洋强国需要法治保障。面对霸权国家对我国台海、南海的极限施压,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一是加快推进国内海洋法律体系建设;二是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海洋法律法规;三是拓展海洋执法司法国际合作,构建保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安全链。
: ~$ N8 Y! x7 I7 R6 \4 n& T$ ^深化海洋治理,破解海洋难题
- j$ G! b& V7 ~4 m/ _4 ^- A6 z华东师范大学河口海岸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二级教授、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上海市海洋湖沼学会理事长李道季指出,当前全球海洋塑料污染严重,该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但直到90年代才逐渐引起重视,特别是2004年海洋中微塑料的发现促使联合国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行动。中国是塑料生产和使用大国,在全球海洋塑料垃圾治理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在塑料循环利用发展的大背景下,建议应尽快评估未来塑料公约机制对我国的利弊影响,并制定我国塑料发展战略。
; |( A+ v' C* K' R7 \$ K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马得懿认为,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事件中涉及的跨界海洋环境中“无法弥补损害”的表述目前在实践中难以清晰界定。对此,可以考虑借助强化风险原则,即通过考察其临时措施的紧迫性与真实风险等路径来强化对该复杂问题的判定。同时,可以引入风险预防原则界定跨界海洋环境中“无法弥补损害”,有效应对海洋生态危机问题。7 q* n+ B H; H% P+ x
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唐议表示,海洋渔业是我国海洋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也是渔业资源捕捞和消费大国。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海洋渔业强国通常基于其生产力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产业结构、科技水平、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等方面。从目前国内现状来看,我国在上述领域仍然存在一定欠缺、面临较大挑战。对此,我国需要平衡好“大食物观”“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调整产业结构,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大科技投入,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完善产业治理体系,加强国际合作力度。
# y: ^/ n0 W [0 F/ E; s积极参与国际海洋规则构建与治理
9 ]+ }! k0 g- N5 p3 I1 h( |宁波大学特聘教授、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原主任翟勇教授表示,《公约》在建立国际海洋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该《公约》从法理上看是发达国家意志的维护者。目前该《公约》在专属经济区、民族自决原则等方面存在制度缺陷。此外,我国还应当重点关注南极条约关于主权声索、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的开展宗旨、海洋自然保护区设置、深海开发争议、《公约》面临西方挑战等问题。有鉴于此,需要对《公约》的部分内容予以适度变革,完善现代海洋国际规则,构建更加公平和谐的海洋秩序。
# C4 J* ^* H6 P) V& I( G0 f武汉大学二级教授、国际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杨泽伟指出,《公约》对中国同时具有积极和消极影响。一方面,《公约》促进了中国对全球海洋治理的参与,推动了中国涉海法律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公约》也使中国海洋权益的拓展受到更多限制。中国国家身份的转型决定了中国与《公约》的未来关系将更加密切,中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也需要对一些与《公约》有关的国内海洋法律政策做出调整。: J/ w1 X9 u, G0 _# O7 ^6 D. x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薛桂芳认为,从历史维度看,我国的海洋强国建设经历了从国内发展到走向世界、再到深度参与和引领全球海洋治理的跨越式发展,目标渐趋明晰,内涵不断丰富。但我国海洋法治建设也面临诸多挑战。“海洋强国”战略下的法治建设应以国际法强国为目标,具体有四个实现路径:第一,系统化国内海洋法,建立健全国内海洋法律体系;第二,巩固并推进多层面、多领域海洋合作,积极发展蓝色伙伴关系;第三,推动海洋领域的国际规则的制定进程;第四,以海洋治理实践丰富和发展“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E9 k, n2 P$ S2 R& z/ @$ i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海洋法学会、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海洋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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