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跃等:海洋发展视角下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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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将深刻影响处于变动中的社会格局。其中,海洋事业作为我国发展战略布局中的重要领域,在这一历史性的规则重构过程中受何影响值得审视。海洋发展的核心是海洋经济。历史上由于粗放的发展方式,人们在开发利用海洋的同时也遗留下许多问题,通过立法科学治理海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如今,人们逐渐认识到海域资源管理的生态化要求,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不仅要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还要注重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民法典》总则编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也被称为《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的提出,给民事主体从事海洋经济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
0 S1 ^- D! g* a8 l首先,从事传统产业的私人主体,需要严控生产中的各项程序,做好项目的事前评估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海洋污染损害降至最低。其次,随着海洋从业门槛的提升,新兴高技术海洋产业将获得更多发展机会,通过规则制约倒逼经济结构调整,一定程度上减少不理性投资者的进入。为达成这一目标,还需要侵权责任法配套损害赔偿机制的细化和完善。最后,新的海洋产业将应运而生。企业生产过程中为满足各项生态环境指标,一方面需要自身控制,另一方面还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由专门从事海洋生态治理的服务公司统一解决问题,既实现产业分类细化,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0 ~: g% p1 }- ]! r! u2 a
《民法典》对海洋发展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保护环境的观念上,还体现在对国家所有权和各项民事权利的基本规定中。此次《民法典》对海洋发展领域的重要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国家享有的各项海洋资源所有权予以强调和重申,二是对私人依法享有的各项使用权予以承认和保护。《民法典》第247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3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重申了国家对海域、水流、矿藏的所有权(大陆架中蕴含的各种石油、天然气资源也包含在矿藏的概念中),以及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32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有偿使用海域。这几项规定从公权力和私权利两方面凸显了海洋资源的重要意义。从现在到本世纪中叶,将是我国海洋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如何充分发挥私人主体的经济实力和创造力,在政府统一管理下盘活海洋经济,是《民法典》需要继续解决的重要问题。其中蕴含的公私协调、陆海统筹,或许会为物权制度体系的变革提供新的思路。
. Y% [% F8 F: x3 w; Z+ Q5 |# L1 p此外,允许私人主体获得“采矿权”“探矿权”“养殖、捕捞”等权利,在海洋发展国际化视角下也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成熟,私法人与国际海底管理局联合开发海底矿产具有了一定经验。这意味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范围不仅远涉大陆架,还将冲破国境踏入公海的领域。同样,海水养殖和捕捞也不限于本国海域。由于沿海工程建设和过度捕捞导致近海渔业资源枯竭,开发远洋资源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远洋捕捞船队大规模增长,大型渔船持有量占世界总量的七成;另一方面,海外养殖基地建设经验日益成熟,向着集养殖、捕捞、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综合型海洋产业基地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述海洋产业不仅受到相关国际条约的管辖,部分事务也适用《民法典》这一国内法,受到其保护,其中的关系值得深入研究。
* x( n+ F+ D& s$ e( {! L. Y除了对旧有秩序的改革创新,《民法典》的若干条款还带来了对新问题的思考。例如,第248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事实上,我国有关无居民海岛的政策早在2003年已成型,但随着国家编制的无居民海岛名录的出台,以及各省市有关无居民海岛使用规章制度的出台,无居民海岛的使用价值才真正得到彰显。无居民海岛经济价值的实现,离不开私人主体的有效经营。以马尔代夫为例,投资公司通过租赁获得岛屿使用权,实行“一岛一店”的管理模式,岛屿度假旅游因此闻名世界。目前,我国大部分无居民海岛处于修缮和保护状态,其余承担农林牧渔经营和沿海工业设施建设。按照《海岛保护法》的规定,无居民海岛的开发需严格遵循生态保护原则,除旅游养殖和科研勘探外,无居民海岛的哪些功能可以向私人主体开放,需要在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海岛,其使用权的抵押担保如何实施,进而促进海岛价值的市场化流转,尚无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包含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捕捞权等,集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于一身,经济潜力巨大。此次民法典首次提及无居民海岛,有意把其放在物权体系中统一规划,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项新的海洋产业也许将从这里诞生。$ B& C/ c4 m; _8 |2 A
上述讨论的种种情形,都是《民法典》对私人权利的直接规范。《民法典》物权编中还使用了不小的篇幅解读“征收”,看似介入行政法管辖范畴,实际上对应保护了权利人的物权,这种保护同样涉及海洋领域的物权。征收针对的主要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单位、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其中,集体所有的滩涂是最具代表性的海洋资源。滩涂是海水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有着丰富的生态和经济价值。《民法典》第243条并未专门规定滩涂的征收补偿,而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概而论之。过去十几年间,频繁的填海造地征收了大量沿海滩涂。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规范,其补偿标准间或遵从土地,间或依照海域。两者费用相差悬殊,远低于正常土地的滩涂征收价格,严重侵害了沿海居民的物权利益,至今尚存遗留问题。《民法典》的颁行,为整肃相关领域的秩序提供了新的契机。
1 J+ X1 a$ n% S综上,《民法典》从环境生态保护、资源权属以及权利保护三个方面,为我国海洋发展的民事规则确立了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同时,一方面,为我国利用海洋产业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大战略举措,如养殖工船“屯渔戍边”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另一方面,还为我国公法领域的涉海立法,如“海洋基本法”等提供了参考和援引的重要法源。# r. S% |$ x' Y&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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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原刊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10-14+ w9 L+ u5 |& ?' ?; H5 i7 A
作者:董跃,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郭启萌,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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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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