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洋:中国参与北极事务身份的转变

[复制链接]

3 K% J! N- a. J& a4 C, I从时间上看,中国对待北极治理的态度经历了从以北极科考合作为主导的阶段到争取承认的北极身份外交阶段的转变。与此相对应,中国的北极身份也经历了从非北极国家近北极国家,最终到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的转变。
  X! Q- B+ k3 J1 e在以科考合作为主导的时期,北极身份对于中国而言并不是一个突出问题。这是因为尽管中国参与了多项北极科考活动,但对北极事务的实质性参与是十分有限的,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北极的重要政治、经济和战略意义,国际社会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关注度也比较低。但是,随着中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北极事务,确立一种恰当的北极身份就具有了紧迫性。建立一种恰当身份可以帮助国家之间实现三个目标:第一,确定成为一个共同体的成员的共享规则。第二,帮助各国追求共同的宗旨和目标。第三,建立一种关于恰当原则和实践的共同理解。因此,恰当的身份可以帮助中国同相关国家形成关于北极治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共同理解,并使其他国家可以接受和认可中国在北极地区不断增多的实践活动和不断增强的影响力,推动中国和其他国家相互协作参与北极事务以造福国际社会。4 y0 n/ N& @8 q* l* G) t5 c; J: X
传统上,中国被国际社会成员认为是非北极国家,而这也在一定意义上是20 世纪90 年代中国对自身北极身份的定位。这种身份的基础来自中国的地理环境,即中国不是北冰洋沿岸的国家,在北极地区没有领土,也不能对北冰洋水下大陆架提出主权要求。出于各种因素考虑,某些国家也希望中国始终保持非北极国家这一身份,以限制中国对北极事务的参与。甚至有些国家不惜为此对中国进行妖魔化,以将中国对北极事务的正当参与同所谓的中国威胁论联系在一起。作为一种身份定位,非北极国家既有其物质性基础,也有社会性建构的意义。因此,它同时包含了温特所说的团体身份和社会身份。前者涉及一个国家独特的内在特性,并且不依赖于社会互动而存在。后者则是一个国家在通过他者的视角来看待自身——即将自我看作是一个社会性客体时——所归结到自身的意义,它帮助行为体在一个由集体理解和预期所构成的社会结构当中决定他们是谁。从团体身份的角度来看,这一身份反映出中国所处的地理环境,而从社会身份的角度来看,这一身份就意味着中国不在北极地区拥有任何利益,因为国家利益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结构性建构的身份所决定的。事实上,任何一种国家身份都需要有某些物质性基础,诸如他的内部结构或领土。但是作为国家而言,其团体身份也是依赖于自我作为独立的思想和行动的载体所具有的意识性和记忆而存在的,或者说是以国家成员关于他们的集体叙事为基础的。从身份的关系性的角度来看,非北极国家还是一个排斥性的概念,它将作为北极国家的自我同非北极国家的他者相互区别。这就否定了除北极理事会的八个正式成员以外所有国家参与北极事务的资格,因为除这八个国家之外的所有国家都应被归为非北极国家行列。5 U4 S: A+ Z" r! D( _
另外一种对中国北极身份的认知是近北极国家,可以说这是从21 世纪初至党的十八大前中国对于自身北极身份的定位。同非北极国家相比,近北极国家显然为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创造了条件,也更加符合中国的客观地缘环境。从地理上讲,中国虽然不是北极圈内的国家,在北极地区也没有领土主张,但也属于同北极距离并不遥远的北半球国家。北极地区的大气、海洋、生态、陆地等环境变化也会对中国的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北极海域冰川的融化也会直接影响中国的气候条件。从法理上讲,中国于1925 年加入了《斯瓦尔巴德条约》,并因此享有在斯瓦尔巴德群岛自由从事生产、商业和科研等活动的权利。中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依据此公约中国也享有在北极公海海域的自由航行权和北极国家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还拥有在公海海域进行科研、飞越、捕鱼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在国际海底区也拥有资源勘探和开采的权利。在白皮书中,中国也承认自身在地缘上是近北极国家,是陆地上最接近北极圈的国家之一。/ \3 X$ v9 u0 U" ]# u8 p
但是,白皮书所说的近北极国家仅仅是一种对于中国地理环境的纯粹客观的描述,是在陈述一个客观事实,并不包含有任何身份建构含义。如果将近北极国家作为一种身份,同样会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造成困扰,或者说尽管这一身份相较于非北极国家而言可以赋予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更大的合法性,但是却制约着中国进一步深入参与北极治理活动。近北极国家身份同样具有排他性质,它一方面使一个国家不同于那些在地理上远离北极的远北极国家,另一方面又在自身同北极国家之间建立了明确的界限,将作为近北极国家的自我同作为北极国家的他者明确区分开。近北极国家可以被看作是北极国家非北极国家之间的中间地带,它一方面从地理环境上证明一个国家应当享有在北极地区的某些权利,但另一方面又证明这个国家不享有那些独属于北极地区国家的权利。同时,这一身份还面临着界定方面的困难,因为很难找到一种像北极圈那样的明确标准来界定近北极的地理范围应当在何处,并且近北极也只能证明中国对北极环境变化关切的必要性,却无法为中国在北极地区的其他权利提供充分支持。因此,以近北极国家为基础的身份叙事无法建构出中国在北极地区的责任与利益。事实上,自我和他者之间的对立是以地理条件为基础的身份建构所必然会面对的困境。它意味着身份是一种将自身同其他个体或群体相分离的过程,并因而抵制特定群体的价值和目标,也就是说身份在这里成为一个通过他者持续塑造自我的过程。根据这一逻辑所建构的北极身份无疑夸大了中国同北极国家在责任和利益方面的差异性,无法为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提供充分的合法性。
: P. R% v% p- C# p) Y由此可见,无论是非北极国家还是近北极国家都无法充分反映中国在北极地区的合理利益关切,也无法体现出中国在北极治理中的大国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北极身份的界定就不能纯粹依靠地理环境特征。另外一种建构身份的途径是结合行为体的利益。因为利益是以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在行为体充分理解自身身份的前提下,它才能充分明确它所想要得到的东西。离开了利益,身份就缺少了动机性力量,而离开了身份,利益也失去了明确的方向。很多关于身份的隐喻都依赖于行为体的利益。例如,所谓的大国就涉及具有普遍利益的国家,或者说是拥有同国家体系本身一样广泛利益的国家。同时,权利、利益也伴随着相应的责任。这是因为大国也意味着其他国家承认他拥有某些特殊的权利与义务,或大国本身的领导人和人民认为本国具有这样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对于中国而言,负责任大国身份隐喻也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它表明中国是一个大国,因此拥有广泛的、超越了本地区范围的利益,而这些利益理应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另一方面,它也意味着中国愿意并且有能力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以造福整个国际社会。对于中国的北极身份的话语建构也需要以对特定利益以及在这些利益基础上的责任的建构为基础,需要在肯定中国在北极地区拥有正当的、需要得到他国尊重的利益的基础上,阐明中国在北极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承担更多责任以造福全人类的意愿。& X& R. j4 c3 q% r4 j3 N

: v( \0 B/ I/ I  z
. w1 B2 [1 g6 F* y  L
文章来源:节选自《身份叙事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身份建构》,原刊于《东北亚论坛》2022年第1
' K. N- i* _; b7 v; a作者:赵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8 M6 k9 H' A) b% X3 K- G
  
全部回帖
暂无回帖,快来参与回复吧
懒得打字?点击右侧快捷回复 【吾爱海洋论坛发文有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kscg7a827t
活跃在2021-7-26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