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大部分小岛屿国家一样都是发展中国家,且管辖海域面积广,拥有众多岛屿。在构建良好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过程中,中国与小岛屿国家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7 x/ B2 h4 e$ j* [! O' p/ D8 P& m
一、中国与小岛屿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维护者
- d0 _5 c# T, {中国在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同时,也在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着各种支持。在BBNJ国际协定谈判中,考虑到将战略环境评估作为BBNJ国际协定的一项义务会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不合理的负担,让其承担不合理的环境义务,对此中方表示不支持。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事务,多年来中国持续向海底管理局自愿信托基金捐款,以资助发展中国家委员出席法律与技术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会议。无论是公开表态,还是经济资助,在参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构建的过程中,中国都体现了作为发展中大国的责任与担当。有学者认为,“中国正是由于在构建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核心的当代海洋法律体系中话语权的缺失,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维护海洋权益的被动局面”。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中国越来越重视参与国际海洋法律事务的谈判工作。
1 Y# F' t9 H1 p) [3 o% } }" v, K“面对海洋问题这种区域性甚至是全球性的问题,某一国家难以单独面对或解决,《公约》等海洋法律规则的变革和完善也并非一国或某些国家可以独立完成。”因此,中国需要更多地凝聚发展中国家的力量与声音。作为《公约》的重要缔约国,以及国际海洋事务中发展中国家集团海洋利益维护的排头兵,小岛屿国家在维护发展中国家海洋权益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全球变暖及海平面上升问题的日益突出,基线问题、岛礁法律地位问题、边界条约以及气候难民等问题都直接关系到小岛屿国家的生存利益。如果岛屿被永久淹没即失去领土地位这一规则被国际法所认可,小岛屿国家丧失的将不仅仅是主权,更是生存权。可以预见的是,小岛屿国家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完善过程中对本国发展利益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中国岛礁权益的维护产生积极影响。
. q1 E5 w6 A; n2 W' _8 j- [二、中国与小岛屿国家都是国际涉海法律组织中的重要参与者* T5 o/ L5 o9 W3 C+ L( W) U; {
在国际海洋法的造法过程中,国际法院等官方机构无疑具有重要影响力。截至2021年2月,在国际法院现任法官中,包含一名来自小岛屿国家牙买加的法官,而在前任法官中,亦有一名圭亚那籍的法官。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佛得角、马耳他、牙买加的代表也是其现任法官成员。回顾历史,马耳他、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格林纳达、牙买加、佛得角等小岛屿国家都在该海洋法组织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成员国中,小岛屿国家斐济、牙买加2017年以来一直是D组的成员,摩洛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也多次为E组理事会成员国。未来,或许将有更多的小岛屿国家加入这些与海洋法相关的国际组织中。小岛屿国家将成为国际海洋法造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
2 s! g5 S) W# ~/ Q0 L在中国政府支持小岛屿国家可持续发展事业的同时,小岛屿国家也在积极支持着中国的海洋事务。据不完全统计,在南海仲裁案发生之后,有90余国的230多个政党表态支持中国南海立场。其中不乏科摩罗、几内亚比绍、马尔代夫、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小岛屿国家。随着中国所倡导构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在小岛屿国家中逐渐被认可,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小岛屿国家在各种国际场合中支持中国的主张。这对于中国参与构建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 W8 i3 v6 T" C三、中国是小岛屿国家可持续发展事业的坚定支持者* }" i' ?$ ?" b6 k/ p2 z/ u
在小岛屿国家谋求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中国一直为其提供着各种形式的帮助。2013年5月,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斐济总理时表示将支持斐方在能源安全、气候变化、海洋资源保护等问题上的合理诉求,推动中斐关系进一步发展。同时,小岛屿国家也在表达着对中国参与小岛屿国家海洋可持续发展事业的欢迎。2017年9月,中国和安提瓜和巴布达、佛得角、斐济等12个国家的代表团团长在中国平潭展开对话并最终发表了《平潭宣言》。宣言表示欢迎中方帮助岛屿国家加强海洋能力建设,建立中国—岛屿国家海洋合作项目,开展技术交流与项目合作、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8 u% \# d8 n0 _) T( X
作为最早同新中国建交的太平洋岛国,斐济与中国的交流合作堪称太平洋岛屿国家与中国合作的典范。面对新冠疫情肆虐,2021年6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再次同斐济总理姆拜尼马拉马通电话,表示愿为斐济抗击疫情继续提供疫苗等支持,设立中国-太平洋岛国应急物资储备库,帮助斐济等岛国提升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除斐济外,中国还先后向东帝汶、塞舌尔、毛里求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佛得角、科摩罗、马尔代夫等小岛屿国家捐赠了疫苗等抗疫物资。无论国家大小、强弱,中国一直秉持平等的外交观念,在尊重小岛屿国家的发展利益的基础上同小岛屿国家开展合作。' Y( U- V2 M2 m& C8 |
广泛的共同利益为中国和小岛屿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创造了条件,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利因素需要被重视。首先,中国与小岛屿国家在气候变化责任承担问题上曾存在分歧。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小岛屿国家联盟要求发展中大国实施更高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标准,并表达了在国际气候领域清洁发展机制和全球环境信托基金运作方式下资金和技术更多流向发展中大国的不满。在这次分歧中,作为“基础四国”之一的中国首当其冲。其次,受地区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影响,岛屿国家间“抱团合作”的同时又积极谋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在集体决策的过程中难免存在分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太平洋岛国与大国的合作。再次,中国与岛屿国家的合作易受到域内外大国的影响。以太平洋岛国为例,澳大利亚作为南太平洋地区的大国,中国的介入很难不受到澳方的担忧和反对。2017年,所罗门群岛宣布由华为承担其至悉尼的海底高速光缆工程,在澳大利亚向所罗门群岛施加外交压力后中国未能参与此次项目。最后,欲加强同小岛屿国家的交流合作,台湾当局是不可忽视的因素。部分小岛屿国家是台湾当局积极争取的“邦交国”,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的正常外交。尽管这些挑战的存在给中国与小岛屿国家间的合作带来了阻力,但并不妨碍整体合作大局的推进。近年来,中国始终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与小岛屿国家开展对话合作,切实帮助小岛屿国家发展经济,已经赢得了越来越多小岛屿国家的支持。 + F' E( L& f; k$ j) Z0 s% F1 X
1 i9 v4 q \; C- S6 C文章来源:节选自《中国与小岛屿国家在构建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中的合作潜力》,原刊于《中华海洋法学评论》2022年第1期& d4 E6 X" O2 L3 w! _
作者:刘新新,厦门大学法学院、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学硕士;徐鹏,厦门大学法学院、南海研究院副教授,福建省社科研究基地海洋法与东南海疆研究中心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