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中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以明确、量化、有约束力的规划目标为指引,结合强有力的监管和政府长期持续的资金投入,大力推动蓝色碳汇产业发展,创新蓝碳作为海洋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机制。蓝碳发展的基础工作是蓝碳的监测和核算,科学准确的固碳量核算是蓝碳价值实现的重点;核心工作是分部门、分步骤、持续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蓝碳是海岸带生态系统的一项生态服务价值,可以考虑将蓝碳作为生态补偿项目优先纳入生态补偿体系;关键工作是深入推进国际碳市场交易,在政策制定、国际碳减排和增汇市场中纳入蓝碳条款和项目。' U" n5 a/ Y4 j% G
一、加强蓝碳的监测与核算
6 T9 r; S9 l- Q! V9 [" `蓝碳的监测与核算尚处瓶颈期。建立蓝色碳汇生态保护和修复价值评估体系面临现实的技术难题。现阶段对蓝碳的价值认同及价值体现在我国尚未形成普遍共识。整体来看,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红树林、海草床、滨海沼泽等近岸带生态系统固碳量进行了研究,但大多是宏观机理性研究,微观可操作性较差,区域性典型特征明显,推广性和应用性不强。从编制核算方法学的角度看,蓝碳核算监测制度和技术条件尚不充分,其数据基础也较薄弱,可获得性和质量偏低,统一规范的核算技术和相关监测体系尚未建立。关于蓝碳核算的技术规范、评价标准、认证认可等研究在国际尚属空白,蓝碳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也不完善。可从全国蓝碳生态系统分布和碳库调查入手,开展蓝碳综合调查与评估,建立全国蓝碳基础数据库,在研发蓝碳储量调查、监测与评估和蓝碳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系列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蓝碳调查评估和监测方法,查明蓝碳全生命周期和物质循环全过程的价值实现途径。
0 _. e6 A$ ^% _4 `0 K$ E二、推进基于转移支付或补偿金的海洋生态补偿
/ w+ \7 X% o/ Q+ h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仅有部分地方规章和技术规范。山东省、海南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河北省等省区相继制定了海洋生态补偿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如《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2016年)、《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2016年)、《三亚市潜水活动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管理办法》(2017年)、《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2019年)和《河北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2020年)等,为推进基于转移支付或补偿金的海洋生态补偿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样板。6 R0 K' e) C! q% i2 ~/ Y# D
从地方管理实践来看,海洋生态补偿的做法主要是以转移支付或者补偿金的形式募集补偿资金,由地方政府组织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补偿方式以纵向为主,并没有建立涉及生态产品提供者的私人市场机制。转移支付是海洋生态补偿的重要手段,比如《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2016年)规定青岛市和胶州湾各区政府以转移支付的方式保障胶州湾修复活动的开展。《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2019年3月)提出依据自然保护区管护面积进行定额补偿,补偿资金来自省级政府财政资金,补偿客体为各地市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制度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施。福建厦门实施了海洋生态补偿金制度,取得海域使用权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海域使用金之外仍需交纳补偿金,作为生态资产有偿使用的费用。海南三亚采取了“定向修复”做法,要求珊瑚礁潜水活动经营方每三年核对和缴纳保证金,并存入银行监管账户,专门用于珊瑚礁生态系统4修复。. S/ s) V0 V: D% W4 p" U s: [
三、将蓝碳适度纳入国际碳交易市场# W) ~! k. H" \+ h/ H, [
为实现蓝碳的合理保护和有效管理,国际社会从科研、政策和法律等多个层面提升蓝碳在应对气候变化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且探索性地将蓝碳纳入清洁发展机制及国际自愿减排市场。一是继续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CDM是和碳汇相关的最主要的全球性市场机制。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获得由此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以抵消其应承担的约束性减排义务。CDM被视为一种“基于项目”的双赢合作机制,为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提供更多的选择,降低其履约总成本,同时又为CDM项目的东道主方提供了额外资本和节能减排先进技术。二是积极拓展生态环境领域碳交易方法学。环境领域方法学主要分布在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与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领域,这类方法学仅适应于化工、废弃物处理、土地利用变化与森林等行业,传统环保行业如冶金、电镀、印染和制革等涉及较少。因此,亟待在清晰界定环境领域包含的范畴和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各种环保技术发展需求,识别排序具有重要减碳潜力但还未有碳减排方法学支撑的环保技术,如海洋领域、交通领域、水资源领域以及固废处理领域中的减排潜力和环境效益较大的低碳技术,并开发碳汇交易方法学。9 P# X k. z" Z" |) }
四、建立持续共赢的蓝碳投融资和收益回报机制
j/ N. ~) i. u/ T3 F( c结合碳中和任务和进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同时被国际认可的蓝碳投融资理论、方法和实现路径。坚持市场化运作,按照蓝碳价值实现途径和海洋相关产业分工,构建国家、企业、社区和个人共享的蓝碳价值合理持续回报机制。引入社会资本恢复和重建已经被破坏和退化的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盐沼湿地、红树林、海草床以及可持续性海洋牧场等海岸带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恢复其蓝碳功能,增加蓝碳碳汇。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基金、保险机构发展蓝碳领域绿色金融及其衍生品,探索建立蓝碳投融资标准规范,填补蓝碳投融资标准国际空白,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保持高质量发展、引领国际蓝碳发展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
" N. [3 { z: E) _五、建立蓝碳扩增技术和评估方法体系' d% I* ?# p1 m+ L4 r$ Q
加强蓝碳通量与蓄积量观测方法、蓝碳友好型生态恢复及碳汇扩增技术和蓝碳评估等综合性研究,重点研究盐沼碳汇、红树林碳汇、海草床碳汇、微型生物碳汇和渔业碳汇等各类蓝碳潜力。加快制定与推广蓝碳扩增、计量和评估等方面的国家和国际标准,将蓝碳视为重要的公共资源纳入海洋管理体系,尽快出台我国蓝碳资源扩增、计量和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方法体系。探索建立以碳汇为载体的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积极推动将蓝碳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经济手段的杠杆导向调节功能,从而更好地提高蓝碳利用效率,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有效助力实现碳中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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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开发蓝色碳汇助力实现碳中和》,原刊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1年第4期. J9 U$ U! Z, [6 ~) o
作者:范振林,系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