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世界海洋战略环境的复杂转型,虽然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带来了严峻挑战,但也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时代进步和现实发展都要求国际社会超越传统海权论思想和当代自由主义价值原则,树立以共同体为价值原点的新型海洋文明观。在当前这个各国利益交融、命运与共的世界,中国作为海洋大国,正朝着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努力,努力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积极承担维护海洋和平安宁、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国际责任。这也是时代赋予中国构建新型海洋强国的必然要求。中国的海洋强国建设以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为价值引领和目标追求。为此,中国应着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T6 N6 u; W& ]. ], m3 i
一、探寻中外共通的意义空间,完善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知识话语体系
5 ^! s; G" |$ ?1 d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认同,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一个新话语,既是中国自身文化传统和思维观念的反映,也承载着一定的政治价值观念和政治意图。中外在文化传统、思维观念尤其是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客观上造成了国际理解和认同的困难。同时,当前世界海洋权力格局正发生深刻变化,围绕话语权展开的竞争越来越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加之中国正向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努力,更增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倡导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真实意图的质疑。在此形势下,要提升国际社会对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认同和目标认同,必须探寻中外话语的共通点,扩大共通的意义空间。
+ g0 @7 u( @1 u5 M5 }共同体作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原点和目标追求,是中外话语的共通点,中国应通过加强与世界各国及人民在共同体这一共通意义空间的对话交流来提升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国际认同。尽管人们对共同体概念的认知不一,但是“‘共同体’给人的感觉总是不错的”,它是“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置身于共同体中’,这总是好事”。正因如此,从古至今人们一直高度认同共同体价值,始终努力追求实现真正的共同体,人类在各个历史时期也都曾建立过不同类型的共同体。如今,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已经使人类与海洋形成了利益交融、安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摒弃西方海权论思想,“要跟上时代前进步伐,就不能身体已进入21世纪,而脑袋还停留在过去,停留在殖民扩张的旧时代里,停留在冷战思维、零和博弈老框框内。”现实世界的发展要求树立以共同体为价值原点的海洋文明观。
/ U% O& G3 @; w/ j9 H6 B共通意义空间中的对话交流必须建立在科学知识的基础上,为此,中国应不断提高科学知识的供给能力,完善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知识话语体系。知识作为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其科学性、准确性、专业性和严谨性构成了共同体的价值认同和目标认同的基础,同时,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生产力,也进一步促进社会实践,产生新知识。尤其是那些“系统的、有结构的、组织起来互相关联的、互相汇通的”、被称为“现代科学技术体系”的知识,更是中外话语的共通点和共同体知识话语的基石。) \6 g, R- h. D/ g
知识的生产来自社会实践,人类关于海洋的知识来自对海洋世界孜孜不倦的探求。近年来,中国大力发展海洋科技事业,形成了以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技术、海洋通用工程技术为主的海洋高新技术体系,已经跻身世界海洋科技创新产出和应用强国。中国海洋科技已成功跃升至世界第二梯队。同时,作为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中国在港口、物流等航运指标方面占据世界优势地位,已经是全球首要的海事大国。这一切都极大丰富了中国的海洋知识,也增强了中国向世界提供海洋科学知识的能力。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到,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所包含的知识十分广泛,既包括来自物理海洋学、海洋化学、海洋生物学和海洋地质学等领域的自然科学知识,也包括协调海洋事务中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国家间关系的人文科学知识,只有做到二者相互融合促进,才能完善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知识体系。
) S0 c8 ^. N' }- y为此,一方面,中国要持续加大海洋科技创新力度,不断提高自然科学知识的供给能力,并通过加强科学与政治的交流互动,将求真的科学精神与追求“共同善”的政治理想紧密结合起来,打造科学界和政策界的知识共识。另一方面,中国也要加强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和学术话语建设,创新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所蕴含的新安全观、新发展观和新治理观,增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学理性基础,并通过积极的政治实践和外交活动,使海洋科学知识转化为海洋政治共识。
) J4 Y& a; e) a- y5 @, V. v( e二、坚持多边主义,实现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化
/ \- v% \8 z% E" |& [5 Z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关键靠制度落实。制度作为理念和实践的连接点,既是理念内嵌和内化的体现,也规范和规定了实践活动,同时又赋予理念以更大的权力,因此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就要实现其制度化。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一项国际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加强国家间合作是重点,因此,必须坚持多边主义。多边主义既是一种基于普遍性行为原则的调节三个或以上国家间关系的制度形式,也是一种价值理念和思想主张。面对国际上各种各样的多边主义思想和主张,中国明确指出,“多边主义最基本的道理,就是国际上的事情,要由各国商量着办,要按大家同意的规矩办,要兼顾各国利益和关切。” “真正的多边主义应当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推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要坚持开放包容、不搞封闭排他;坚持平等协商、不搞唯我独尊。多边主义是旗帜,而不是幌子;是信念,而不是说辞。‘小圈子的多边主义’仍是集团政治,‘本国优先的多边主义’还是单边思维,‘有选择的多边主义’不是正确的选择。”
; A- r% g5 k" u& [6 \( K坚持多边主义,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化,首先必须坚持联合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加强联合国的权威和作用,充实和完善《公约》。《公约》作为规范海洋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权威性不容置疑。然而,由于《公约》的达成是政治妥协的结果,造成某些条文并不有利于海洋治理,同时,《公约》部分规范含义模糊,存在很大的解释空间和不确定性。这也使得在《公约》达成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人类海洋活动的日益活跃,国际社会又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国际文件等来完善和补充《公约》在某些方面的制度缺陷。但尽管如此,面对当前世界海洋战略形势的深刻变化,《公约》仍难以有效应对诸如地缘战略争夺和海洋“公地悲剧”等现实挑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公约》,尤其是加强和完善《公约》关于海洋责任的法律制度安排,以及解决《公约》形成的海洋二元秩序格局问题。" r( {* S: S" K8 s% Y4 n
在海洋责任方面,《公约》虽然也规定了各国有制止海盗行为、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等义务,但对义务和责任的重视程度显然不够,相关规定也不够清晰明确,还存在某些制度缺失。《公约》尤其需要强化关于各国在维护海洋和平安宁和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同时也要加强关于责任落实和责任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使公海领域中各国享有的自由权利与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统一起来。在解决海洋二元秩序格局方面,联合国应不断强化自身的统筹和协调功能,集中解决《公约》形成的区域分割和部门利益对立的困局。联合国增强统筹协调功能的方式,一是通过联合国大会和具体问题领域的相应工作组和协调机制,来加强联合国系统内不同机构及其机制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二是通过与区域组织和主要海洋国家之间的对话和协作,来统筹全球性组织与地区性机构和主要国家之间的关系,保障全球性制度与区域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有效衔接;三是为包括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在内的涉海非国家行为体提供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机会和条件,以弥补国际治理的不足。9 x8 A5 k2 O7 d1 p
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化,也需要中国积极建设和创新发展符合形势需要的各种多边合作架构。2017年,中国《“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提出构建“蓝色伙伴关系”——作为一种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新型海上多边合作构想,通过引领形成互信、互助、互利的新型海洋国际关系,来实现人海和谐、共同发展,共同增进海洋福祉的目标。虽然目前“蓝色伙伴关系”主要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呈现区域主义特点,但其开放包容、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等特征也使其成为真正的多边主义的重要体现。建设“蓝色伙伴关系”机制,是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化的重要组成。在“蓝色伙伴关系”机制建设中,一方面要明确伙伴关系的四个原则,即“求同存异,凝聚共识;开放合作,包容发展;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共商共建,利益共享”。另一方面,要努力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沟通磋商和对话机制、政策协调机制和务实合作机制,实现与相关国家的战略对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从而真正将海洋“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1 t! O! ]8 @( v' t4 b B
三、加强协同治理,合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 X2 S5 R: f: D5 u, M% G+ T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来自全球、区域、国家和次国家层面的政府、市场、社会等各层次多领域的多元行为体的共同参与,要求国际社会通力合作。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不同行为体在目标取向、功能定位、自身利益等方面的差异,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往往存在问题,通力合作也远远不够。要使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得以顺利进行,需要充分发挥各参与主体的功能和优势,做到各尽其能、各施所长,又要在尊重多样性的基础上,凝聚多元行为体的目标共识,做到相互之间协调配合、协同运作,构建各方都能接受的共同规则,实现合作共赢。习近平主席在论述全面深化改革时指出,改革大系统由若干子系统组成,改革的顺利进行端赖子系统之间的协同运作、集成发力以实现整个改革系统的最优化运作,取得“整体结果”。这正是协同治理思想的高度概括。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也是一个由若干子系统组成的大系统,需要各子系统之间的协同运作、集成发力。针对当前全球海洋事务因权力分散、部门关切、管辖分割等而呈“碎片化”的现象,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就要着力从以下四方面推动全球海洋的协同治理。
$ d. D$ Q4 D/ K! U5 m一是领域协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内涵主要体现在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生态五个领域。政治上,要构建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海上伙伴关系。安全上,要建设公道正义、共建共享、和平安宁的海洋安全秩序。经济上,要打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蓝色经济发展模式。文化上,要形成人海和谐、开放包容、文明互鉴的海洋文化观念。生态上,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文明。上述五个领域构成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五个重要子系统,各子系统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互相交织。中国应大力推进五位一体的协同治理,以实现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大系统的最优化。' G$ I: c0 T( }2 O! ? A
二是区域协同。海洋因其流动性和连通性而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但人类出于海洋治理的现实可行性和便利化,又人为地将海洋划分为不同海域,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治理制度和规则,比如《公约》将整个海域分成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不同的区块进行立法,这种分区主义立法思路将海洋管辖区块分割,导致跨区域边界治理的困境。与此同时,在全球不同海域也存在各种区域性治理组织和机制,如在北冰洋地区有北极理事会,在波罗的海有赫尔辛基委员会,在南海有《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北太平洋地区有联合执法的海岸警备执法论坛,等等。不同海域的治理组织和机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但海洋系统的整体性必然要求加强区域协同治理。在此形势下,中国应积极支持联合国在加强区域协同治理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H7 d X# [- V% a% T
三是功能协同。全球海洋事务的复杂多样性,诞生了具有不同功能的各类海洋组织和机构,仅在联合国系统内,就有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等等。此外,还有许多涉海的各类非政府跨国组织和机构,如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绿色和平组织等。这些机构由于其功能定位和职责需要往往更关注自身的特殊性和部门利益,而对海洋治理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要求有所忽视,因此需要加强不同机构间的功能协同。在这方面,中国也要通过发挥联合国的核心作用来进行协同运作。& P$ U1 h- C8 ?5 Z2 g% y% B
四是社会协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需要科学界、产业界、媒体和教育等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协同行动。科学界通过加强科学调查和研究,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知识和智力支持。产业界通过加快培养海洋新兴产业,推动蓝色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与科学界密切协作,推动产学研深入融合,实现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奠定经济基础。媒体要在提高讲故事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建设全媒体传播格局来提升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话语传播能力。教育界则承担着加强海洋知识全民教育的责任,担负着培养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相关专业人才的任务。为加强社会协同,中国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通过集中调度各种力量、合理配置不同资源、设置行政管理架构等方式,来加强社会各界的协同参与。
; `6 H) {4 f p: f* u6 `总之,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协同运作,加强协同治理,尤其需要强化不同领域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和社会各界的协同运作和相向行动,形成合力。. v0 \, {9 s/ y3 L4 {
! a: V) n; M; T, C文章来源:节选自《全球海洋治理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原刊于《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Z0 i5 R+ Q9 b$ h/ b
作者:卢静,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