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海洋空间规划是近些年兴起的海洋管理新模式,但海洋空间规划与诸多传统的海洋管理方式并不冲突。从理论层面来看,包括海洋保护区、海岸带综合治理、海洋区划等传统的海洋管理措施本身之间就具有重叠性和互补性,海洋空间规划则是为其提供了一个可以进行总体协调的框架,能保障、提升它们分别实施和应用的效果。 (一)海洋空间规划与海洋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属于区域管理的一种,是以明确界定的海域空间为基础,通过对人类活动加以禁止或限制,以实现对该海域的资源、环境或生态系统进行养护的目的。由于受特定保护目的和保护范围的限制,海洋保护区在生态系统关联性和空间概念上比海洋空间规划略显狭窄。在现实中,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施面临着很多挑战,常存在由于保护区域范围设置不当,或保护区域点状分布难以形成链条或网络而导致保护效果降低的局面。另外,由于海水的流动性和海洋生态系统内部的相互交换、作用和影响,即便设立了海洋保护区,但疏于对海洋保护区周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与管理(比如陆源污染),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或物种也很难得到保护。基于此,已有学者提倡建设海洋保护区网络,将各海洋保护区在空间维度和保护水平上协调管理,以实现系统的生态保护目标。海洋空间规划具有综合性特征,因此可以成为海洋保护区的有效补充。反过来讲,海洋空间规划建立的是一个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蓝图”,在这个蓝图中为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学意义的区域或生物多样性敏感脆弱的区域而建立的海洋保护区,也可以成为海洋空间规划的组成部分。
; { Z7 S2 o: S) B w (二)海洋空间规划与海岸带综合治理传统意义上的海洋与海岸带综合治理与海洋空间规划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注重陆地、海岸带、海洋之间的联系,强调跨部门综合管理,重视利益相关者参与等。传统的海洋与海岸带综合性管理与海洋空间规划的管理目的、基础略有差异。首先,海洋与海岸带综合治理的重点在于促进众多海岸带与海洋活动的协调、合作,而海洋空间规划的中心内容在于给各海洋部门或活动进行资源和空间的分配。其次,海洋空间规划是以生态系统方法为基础的,重点关注维持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系统服务;而海洋综合性治理主要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平衡,未予以环境问题和生态系统相关问题特殊的关注。基于此,《生物多样性公约》体系已经倡导将海洋与海岸带综合治理与生态系统方法相结合,即实行以生态系统方法为基础的海洋与海岸带综合治理。 1 ^8 }: `) x8 f v. L
(三)海洋空间规划与海洋区划“海洋区划(ocean zoning)”和“海洋空间规划”是相对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海洋区划是海洋分区管理的一种手段。目前各国普遍实施的海洋区划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具体的部门、功能为基础将海域分为特定区域,比如海洋养殖区、倾倒区、军事安全区、采矿区等;另一种是划定具有目的性而非具体功能的区域,比如设定一般利用区、科研区和生境保护区等。前种区划模式仍维持了传统海洋管理中以单一海洋部门或海洋活动为管理对象的模式。后种的海洋区划是目的性区划,即不以管制某一海洋部门或海洋活动为主要目的,而是为了实现所划区域将要达到的既定管理目标,属于空间管理行为。因此,后一种海洋区划一般被视为实施海洋空间规划的有效途径,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的区划制度就是典型的例子。 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空间规划体系是多种管理机制和管制措施的集合。区划只是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海洋空间规划多层管理机制中的一层,但也是最基础和最重要的一层,扮演着海洋空间规划中“底图”和“基石”的作用,是其它管理机制和管制措施必须要遵守的基础。区划配合在海洋公园范围内运用的其它划区管理手段(例如划定特别管理区、航运区、渔业试验区等)和针对具体活动进行管理的措施(例如发放特许证、对特定船舶进行强制引航)一起构成了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的空间规划和管理体系。尽管这些划区管理手段和具体活动的管理措施都有其法律依据和目标,但当这些措施运用到大堡礁海洋公园时都必须遵循相应的区划目标和要求。
2 t; R: G: |5 [6 Z
综上,海洋空间规划与传统海洋管理措施并不冲突,并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海洋管理措施的不足。《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在一份报告中准确地描述了海洋空间规划与传统海洋管理措施的关系,报告指出:“海洋空间规划并不是海洋保护区的替代品,而是一个更广泛的管理框架,可以系统地扩展或修改保护区的管理。无论设计得再优良、管理得再好的海洋保护区都无法达到这样的管理效果。同样,海洋空间规划也不是海洋与海岸带综合管理措施的替代品,而是建立在这种管理措施和其管理政策之上。海洋空间规划还建立在其它空间管理措施的基础上,例如区域性渔业评估、陆地规划以及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的海洋区域(EBSAs)等。”
" |, P& B' e m) 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