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劰载中...网站公告 | 吾爱海洋论坛交流QQ群:835383472

关于统一海事调查处理信息发布的通知 - 保护海洋测绘数据安全措施

[复制链接]
' W4 P+ y5 x% Q4 P( n8 a

关于统一海事调查处理信息发布的通知

- r& Z( R& n+ Y! g4 O

海安全﹝2006﹞122号 2006年3月30日

5 Z& Y1 L8 M; u" _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9 ^) `2 z, b% Z. ]6 T) f r

为保证海事调查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客观性,避免因不实信息的误导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现就加强海事调查处理信息发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X( s7 N3 F; F' v( b

一、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对外发布海事调查处理信息,指定1-2名信息发布人,及时发布信息;对外发布信息应经局领导审阅。

" V( e/ D" L+ A' Z1 p# z. @

二、本单位只发布由本单位负责调查的事故信息,如有必要应协商有关单位统一对外发布。

# D1 ~+ { q4 x2 q' I& S9 u& ~

三、发布正在搜救过程中的事故(险情)信息时,不对事故的原因、责任等加以判断和分析。

6 a8 @( y& C1 p4 _

四、发布正在调查的事故(没有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信息时,对外只公布事故简单情况,且仅限于事故本身的客观内容,不做主观推测、判断。

2 R- |- ^2 f3 C

五、发布信息必须严肃认真,反复核实,不与法规条文相冲突,不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不泄漏调查过程中的证据,不妨碍调查处理工作的继续进行,充分考虑报道将会产生的社会效应。信息涉及专业技术的内容要由专业人员把关。

1 X. @( X* ]( D( D7 k" k

六、任何对外发布的书面信息都要署名发布人及所属单位;任何对外发布的口头信息都要经过局领导同意。

9 q- s1 G8 g; i. D% `: W {

七、各单位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提供信息给其他部门或新闻媒体,否则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9 ^2 F: [6 w; G 1 Y2 P9 c4 A8 y! p" x6 M; W4 X8 t 1 v/ X% j7 A# q/ T9 r. t o. v; H* r \9 L# ^
回复

举报 使用道具

全部回帖
暂无回帖,快来参与回复吧
懒得打字?点击右侧快捷回复 【吾爱海洋论坛发文有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小仙居
活跃在2026-4-9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