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研究 - 海洋遗产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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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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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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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 海洋发展研究院:单菁竹(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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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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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编自《中国渔业经济》2024年第42卷第三期,完整版请查看期刊纸质版或电子版。

一、引言# R( s& Y$ `+ w9 P P' N8 J' A: Z# O, _

海洋水下文化遗产指人类在海洋水体、海底遗留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遗迹。海洋是水下文化遗产保存和保护的重要空间载体。中国是一个拥有广阔海域和海岸线的国家,海域总面积约473万平方千米。海洋开发历史悠久,海洋渔业、盐业、航运活动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特别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开发,在中国周边海域留下了大量水下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见证了中华文明的海洋基因,反映了中华民族在文化、艺术、审美等方面的海洋背景元素,对于增强国民海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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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主要采取保护和公益性利用政策。对于水下发现文物,以出水保护和博物馆展示作为主要保护和利用方式;对于水下文化遗迹即将实施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采取严格的原地保护措施。目前学术界对于海洋水下文化遗产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如何评估、保护以及立法等方面。与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成果相比,有关其保护性开发的研究较少,特别是缺少对国外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性开发典型案例的系统性介绍。从国外经验来看,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旅游开发价值。借鉴国际经验,探索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新路径,有利于实现旅游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双向促进,更好发挥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效益。

二、研究基础! Z/ S2 K) X2 N. v F8 f

(一)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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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正式提出“文化遗产”的概念,与“自然遗产”相对,特指历史上人类行为的遗留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指出,水下文化遗产是指周期性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包括:遗址、建筑、房屋、工艺品、人类遗骸,船舶、飞行器、其他运输工具(或部分)及货物(或其他物品),以及上述遗迹周边的考古和自然环境。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特指地理空间上处于海洋或海岸带的水下文化遗产,是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从国内已有研究来看,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人类历史中创造的与海洋有关的水下遗迹或遗物。二是人类开发、利用与保护海洋过程中形成的水下遗迹或遗物,如与航海相关的船舶、港口等。三是海洋中形成的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水下景观或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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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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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加大了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力度。国家文物局组建了专门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造了专用水下考古工作船,与中国科学院共同组建深海考古联合实验室,实施了“南海一号”整体打捞和保护发掘、甲午沉舰系列调查、南海深海考古调查等一系列工作。据估算,中国沿海水域有超过3000艘古代沉船,仅在南海海域发现水下文化遗存即达124处。中国还在法律规制方面加强了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1989年颁布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并多次修订。2022年新修订的条例确定了水下文物保护的综合治理原则,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是水下文物保护的治理主体。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纳入保护范围。在空间规划方面,2021年,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在海陆空间“多规合一”背景下,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政策支撑作用。在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现状与空间分布方面,有关学者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定义,从全国沿海1770个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遴选出符合海洋文化典型特征的不可移动文物共330个,建立了海洋文化遗产数据库,主要包括古代港口、村镇、军事设施、宗教和民间信仰场所、传统建筑等,其中包括若干水下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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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洋水下文化遗产旅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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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还处于起步阶段。文旅融合是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开发的主要方向,文化旅游是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开发的主要形式。基于保护性开发理念,依托文化遗产设计、实施旅游项目,不仅是对历史文化的消费,同时也是一个文化再生产的过程。在文旅融合趋势下,遗产所蕴含的特色文化是构建文化旅游品牌的核心价值。近年来,一些地区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旅游进行了有益探索。主要包括:阳江市依托著名古沉船“南海一号”,以及相关航海、海防、海神崇拜等历史文化遗存发展海洋文化遗产旅游。深圳市依托大鹏所城、较场尾以及疍民渔村聚落实施旅游开发。泉州、漳州、广州等以古代海上丝绸之路港口城市以相关海洋文化遗产为主题开发文化旅游景区、项目等。各地在取得有益经验的同时,也存在旅游开发与遗产保护相冲突、文化特色不鲜明、项目宜游性不强等问题。

三、探索实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重要意义 + D" ^1 ^# {" I% F+ C8 j |

(一)适当开发有利于更好发挥海洋水下文化遗产文化传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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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沉船、水下城镇、其他古代遗迹等。由于长期淹没于水下,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形成了新的海底生态系统。例如,部分沉船作为人工鱼礁,成为贝类、鱼类等海洋生物的生存空间。遗迹周边的水下环境,已经成为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对其文化含义起到背景、诠释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打捞出水的方式,往往意味着对文化遗产整体性的破坏。而单纯采用原位保护的方式,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维护资金,也难以发挥遗产的文化传承功能。从国外经验来看,依托水下遗址设立海洋遗产小径和沉船保护区,采用潜水等方式引导游客参观,能够发挥水下博物馆的作用,使游客更好感受到与历史事件的联系,发现“真实”的历史。这是在陆地博物馆环境中无法体会的。同时,通过参与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能够使周边社区产生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发挥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在区域治理中的文化支撑作用。因此,在中国适度推动海洋水下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能够吸引更多游客进行参观体验,增进国民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关注、体验和了解,更好发挥其文化传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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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性开发海洋水下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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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与经济发展之间的通常联系是文化遗产旅游。旅游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促进就业具有明显作用,并可拉动餐饮、住宿、零售等相关产业。文化旅游占世界旅游收入的40%。水下文化遗产旅游是海洋旅游业的组成。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沉船或沉没古代城镇等文化遗迹可以用于休闲潜水开发,发展海洋旅游新业态。若干沿海国家当局正在创建潜水小径和水下考古公园,以培育潜水旅游经济。例如,埃及在红海开发沉船潜水旅游项目,仅二战沉船“SS Thistlegorm”号每年即可为当地经济带来约400万欧元的收入。对中国而言,将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与沿海城市特色海洋生境资源结合起来,能够大大提升其海洋旅游的文化吸引力,促进海洋旅游空间拓展与业态丰富,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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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发与保护相结合有利于拓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筹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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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公共资金。近年来,中国对海洋水下考古、博物馆建设等方面经费投入不断增加,促进了相关事业的发展。但是,单纯依靠政府投资不仅难以满足海洋水下文化遗产更大规模保护的需求,也容易出现投资与公众需求脱节等问题。在严格保护基础上,将海洋水下文化遗产观光与潜水、邮轮游艇、文创餐饮购物等项目相结合,文物主管部门从旅游增值收益中分成获取水下文化遗产发掘、保护和公益性开发的项目资金,有利于推动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来源的多样化,并引导相关服务与公众文化需求相契合,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

四、国际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经验案例 - y+ J6 `' M9 `' K

(一)美国佛罗里达的水下考古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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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佛罗里达水下考古保护区系统是当地考古研究局于1987启动的一系列水下考古保护项目。各个保护区均以沉船保护为目标,根据公众提议,遵循法定程度分期分批建立。当地社区对其提议设立的沉船保护区进行管理和经营,以沉船展示为核心开发潜水项目,打造“海洋水下博物馆”。各个水下考古项目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西班牙大帆船沉船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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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国开曼群岛的海洋遗产小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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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是世界顶级的潜水目的地之一,旅游业在区域经济中所占比重大。近年来,每年到访游客数量超过125万,而且呈逐年增长态势。但是,绝大多数游客的旅游目的地集中在首府乔治市附近地区。为了吸引游客到大开曼岛其他地区、小开曼岛和开曼布拉克岛等地旅游,地方政府开发了一条以开曼群岛历史为特色的海洋遗产小径,包括水上部分和水下部分,跨越上述三个岛屿,为游轮和潜水旅游提供更加丰富的自然和文化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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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约旦亚喀巴海洋公园及周边文化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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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喀巴海洋公园建立于1997年,位于约旦历史悠久的港口城市——亚喀巴市以南约8千米。该海洋公园的主要功能是保护海洋生物栖息地、种群和珊瑚礁系统,同时适度开发生态旅游活动,包括休闲潜水、教育和科学研究。作为约旦的国家级保护区,亚喀巴海洋公园占地面积约2.8平方千米。以海岸线为中轴,向内陆延伸50米,向海延伸350米,长度约为7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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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的塞班岛战役水下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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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班岛战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太平洋地区最艰苦和血腥的战役之一。1944年6-7月的持续战斗,使塞班岛周边海域遗存有数量巨大的飞机、两栖坦克、登陆艇和其他船只遗骸。曾经的美军登陆作战战场——泻湖和周边海域目前已经成为著名的潜水旅游地。热带海洋生物、清澈海水和水下遗迹,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潜水观光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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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黎巴嫩提尔海岸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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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的提尔海岸自然保护区于1998年建立,保护区包括3.8平方千米的陆地和113平方千米的海洋空间,主要分为三个区域,包括一个带休闲海滩的旅游区、一个受严格保护的科研区(包括沙丘地带的海龟保护地)、一个农业用途区(包括历史悠久的古泉、磨坊和河口。根据当地法律,古泉被指定为国家文化遗产,由文化部下属的文物总局监督管理。该保护区内的旅游开发包括观光、沙滩休闲等。

五、中国实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建议+ Z% y) ~' L+ _( t m& P

(一)规划建立海洋考古遗址公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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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目前,中国已经评定了四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数达到80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体系。部分遗址公园的旅游开发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目前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全部位于陆地,海洋水下考古遗址并未纳入该体系中,导致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缺少合适的制度性载体。即将出台的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主要强调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功能,在开发利用规范方面多有缺失。只有将保护区与考古遗址公园结合,才能为保护性开发提供合法性依据与制度规范。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体系延伸到海洋,必须充分考虑海洋空间立体分层、海水流动性和海洋生态系统脆弱性特征,在空间区域划定、限制/禁止性海洋活动识别、保护性开发方式途径等方面充分研究,确保保护与开发活动的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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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海洋水下文化遗产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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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海洋考古发现显示,中国管辖海域可能存在大量未被发现的水下文化遗产。这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财富。应当加大对海洋水下考古的投入,开展一次全面的水下文物调查。重点调查海域包括:一是若干古代海上丝绸之路节点城市(如广州、泉州、漳州、宁波、蓬莱等)的周边海域,主要对水下古代港口、沉船、海防设施以及其他遗迹、文物进行调查。二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东海航线、南海航线周边海域,主要勘察沉船遗迹,特别是对南海古代航道周边岛礁水下沉船进行勘察。三是对甲午海战等古代、近代海战场进行勘察,摸清军舰、其他船只和武器装备等遗留物分布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建立全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数据库,标记各类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空间范围、规模和特征参数,为更好保护与开发提供基本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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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严格保护基础上探索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宜游化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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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海洋水下文化遗产水下保存情况看,若干水下遗迹处于掩埋、破碎、覆盖状态,部分文化遗产所处海域具有急流、风浪、浑浊等环境特征,存在不宜于旅游开发的问题。中国也有类似情况。应结合中国海域底质、水文特点,探索在不破坏水下遗迹及周边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宜游化处置。包括:一是对于泥沙掩埋的文化遗迹,可采取适度清理的方式,使遗迹主体外露,便于参观。二是对于海洋生物覆盖并已形成新生态系统的,可采取标记轮廓的方式,便于游客识别和认知。三是对于破碎、散落的文物、遗迹,可采取适度聚集或标记的方式加以处置。四是对于水下条件(流、浪、透明度等)不适宜潜水游览的,浅水区可考虑周边建造水下工程设施以改善局部水动力环境,深水区可考虑建设潜水器游览辅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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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启动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项目试点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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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审慎原则,针对中国不同海域、不同类型的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先期启动试点开发项目,用于探索保护性开发方式、经营模式。在水下旅游形式方面,一是试点开发近岸浅水区文化遗产旅游项目,针对中国近海透明度较低的特点,摸索形成具有较好体验的水肺式潜水考察模式或水下展厅式观光模式。二是试点南海深水区(200米以深)文化遗产旅游项目,探索开展深海潜水器商业化运营模式。在旅游产品设计方面,借鉴国际上流行的遗产小径模式,将文化遗产潜水观光项目作为研学、邮轮等旅游产品的组成部分,提升相关旅游活动的知识性、趣味性。上述试点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模式的,可认定为保护性开发示范项目,为全国其他地区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提供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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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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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相关政策主要着眼于文化遗产保护,而很少考虑产业开发方面需求。推动保护性开发,需要针对旅游业发展需求,完善相关制度,形成适宜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一是在海域使用功能设定方面,应当兼容旅游开发功能,在保护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允许适度旅游开发,并为旅游用海项目办理海域使用证。二是在相关装备登记方面,对有关潜水器、水下功能性工程设施等,按照功能相近原则科学归类并予以登记,保障其物权属性。三是在保险方面,除旅游业必需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外,政府可探讨设立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政策性保险。四是在资质登记方面,潜水器驾驶员、潜水教练等相关工作人员应附加接受文物保护培训,游客在潜水前应当接受文物保护教育。五是其他配套服务,如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周边海域气象水文环境监测、自然灾害(赤潮、风暴潮等)预警、公共码头及附属设施建设等。

关于我们 . ?4 N* @( O6 {- L |( O

《中国渔业经济》是由农业农村部主管、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联合中国海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中农发集团、中国水产学会等多家单位主办的双月学术期刊,也是国内外公开发行唯一带“中国”字头的渔业经济类学术期刊。自1983年创刊以来,期刊伴随着中国渔业改革发展一路前行,在不同时期积极组织引导对渔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政策研究和理论探讨,刊发了一批影响深远的高质量论文、培育了一批在渔业经济研究领域颇有建树的高水平专家,成为我国渔业管理人员、业界学者、企业精英研讨交流渔业发展的重要学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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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中国渔业经济》积极谋求高质量发展路径,不断拓展期刊稿源、提高稿件质量要求、优化栏目设置、加强与新媒体融合发展,刊物综合影响因子和复合影响因子逐年提高。在中国知网、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统计的“农业经济”学科50种学术期刊影响力指数(CI)排序中,近几年《中国渔业经济》稳定在20名左右;2021年12月,《中国渔业经济》入选由清华大学图书馆、中国学术文献国际评价研究中心和中国知网共同评选的“2021年度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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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经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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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afscfe.com/CN/model/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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